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秉正公布了一份《国家福利扩大和商业保险的作用》的报告。他指出,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对商业保险存在着挤出效应。对商业保险来说,重要的是如何和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互补式的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事情:一是参与到企业年金管理中;二是参与到新农合建设中;三是参与城镇居民、农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中;四是以团体保险单的形式提供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即大病医疗保险;五是以团体保险的形式提供城镇居民保险;六是以团体保险的形式提供农民居民的大病保险。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陈秉正认为,在中国,商业保险将会更多地承担社会风险管理职能,这也是政府和社会对商业保险的希望所在。商业保险应该根据自身与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确定自身的目标市场,为具有更高保障需求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无法提供的保障产品,如健康险和寿险方面等。
陈秉正认为,在健康保险上,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方面仍然有很多空间发展。有些社会保险不能提供的产品,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保险都可以做。在寿险上,商业保险可以针对一些社会保险覆盖不到的、有更高保障需求的人群,比如针对特殊需求的高端人群给他们终身寿险和养老保险,以及两全保险等。
陈秉正表示,参与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险互补式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结合点,对商业保险来说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机会,也面临非常严重的挑战。首先,是制度管理上的问题。城镇居民医保管理方是社保局,医疗卫生管理方是卫生部,将来保险公司应该和谁打交道?统筹级别是怎样的?其次,商业保险其实承担着超额再保险人的角色,但由于中国的医院绝大部分是归卫生部门管理,保险公司不能对医院进行有效的权力监督,所以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问题也值得注意。陈秉正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应积极介入,作为中间人好好设计。
去年,我国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完全启动,它意味着我国将一改过去近3亿城镇职工“自己看疾病,公家掏腰包”的旧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职工自己与所在单位共同掏钱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此次“医改”到底会改成什么模样呢?我们参照一下湖南省1997年印发的《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与其他省份一样,该办法这样要求:
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按照当地人均工资的比例收取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出职工年均工资的6%和2%;
建立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基金;
设立报销制度:报销起点为当地年人均工资的4倍。起点以下部分由个人帐户出或个人自负,超出上限部分由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间的个人承担比例为:
A、起付标准为3000元,自负20%;B、3000至10000元,自负15%;C、10000元以上,自负6%;退休人员比例为上述比例的65%。
显而易见,这次的医疗改革设立了一个上限,给医疗统筹基金进行了封顶,只是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主要应通过商业保险解决。现在该是转变陈旧观念的时候了,应明确,健康投资人人有责,不能再完全依靠社会,社会要求我们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主要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借助于国家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实施,它所提供给城镇职工的只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只限于解决一定金额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限额,职工仍需自费。因此,老百姓仅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其保障仍然是不充分的。
商业医疗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按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公司在设计医疗保险品种时,充分考虑了各类人群对医疗保障的个性化需求,险种丰富,保障有多有少,缴费有高有低,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健康状况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为单位职工和个人建立起全面充分的医疗保险,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费用不愁,后顾无忧。所以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也有必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来作为补充。
那么。投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可以将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交给保险公司承担。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除了按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报销外,剩余的自费部分可按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将予以补足,直至保险金额用完。
弥补大病医疗费用的不足。基本医疗保险设有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就我国目前城镇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说,最多也只是2-3万元,显然,这对于治疗诸如癌症、瘫痪、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而言,是远远不够使用的。而商业保险公司专门开设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这样一来如果你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患了上述疾病以及心肌梗塞、慢性肾衰竭、四肢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等疾病,均可获得高额的保险金。
譬如,28岁的杨小姐,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交费150元,几年后不幸患了癌症,确诊后,只需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就可到保险公司一次性领取保险金10万元。
3、获得住院补贴。当前不仅医疗费用昂贵,而且相关的生活费用不菲。保险公司有一种医疗保险是按住院天数给予补贴的,一般性疾病每天30、50、80元不等;癌症每天补贴50、80、100元不等。一年最多可累计支付180天,这对于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是十分有帮助的。
譬如:35岁的陈先生,购买了平安住院安心保险,因阑尾炎住院15天,做阑尾炎切除手术,共花去住院费、医疗费1600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陈先生可以从平安保险公司获得“住院津贴”960元。手术津贴1000元。
总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非万事大吉。笔者认为,老百姓在经济能力允许的基础上,不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为自己的平安与健康构筑又一道坚固的屏障。当具备了基本医疗和商业医疗这对双保险后,就再也不为生病住院而犯愁了。
大多数人都会忽视牙齿的保健和早期治疗,等到牙疼的不行了才会想到去医院诊治,这时往往病情程度已经加重,不仅要接受痛苦而又漫长治疗期还有可能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各险种是如何报销牙齿费用的?
医保:只报销治疗性相关费用!
医保可报:补牙、拔牙等口腔内的小手术、X线检查等。
医保不可报:洗牙、牙齿修复(种植牙、烤瓷牙、镶牙等)、牙齿正畸和牙齿美白等。
有没有发现,医保不给报的恰恰是最费钱的!
一般商业险:
普通医疗险:不提供牙齿保障
牙科治疗费用在普通医疗险中属除外责任,医疗险基本不提供牙齿保障,原因如下:
(1)牙科保健或牙齿治疗费用较高;
(2)投保时逆选择风险太大(明知牙齿有问题还是投保,而保险公司又不能对牙齿的既往症状做调查,相对而言保险公司赔付概率太高);
(3)一些牙齿治疗项目(比如牙周炎)是不能根治的,更有些项目(比如种植牙)需要每年进行复查,检查治疗周期太长!
意外险:只管意外导致的牙齿问题
意外险只管意外导致的牙齿问题,比如不小心磕掉牙齿,需要补牙,意外医疗可以报销相关费用,但洗牙、洁齿、假牙等跟意外无关的费用是不赔的。按照最新的法定伤残标准,因意外导致的牙齿脱落达到8颗及以上的,就属于10级伤残。如果买了100万保额,那么会赔付10万,按照市面上牙科根治的标准,10万也就刚好勉强种植8颗牙。
高端医疗险:可附加齿科保障
在医疗保障条件下可附加齿科保障,以某款产品为例,30岁男性附加齿科时,保费增长了1162元,但是额度并不高,个人觉得并不划算!
建议大家选这类产品的时候,注意要看清保障。这边也给大家一些建议:
搞清到底想保什么:到底是想牙齿保健、基础治疗、复杂治疗还是意外治疗?不同的范围价格很大,就算相同保障范围,保额也限制也较多,需要自己来分辨。
辨清是否承保当前地域:不少产品都规定了合作的诊所,这为我们就诊就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因此,在大家投保时一定要结合自己所在的区域,综合考虑。
和社保一样,如果在保障范围内,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诊所直接结算,而超范围的费用,则需要现场支付。
不管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能承保的还是很有限,大家得多多注意自我的防护。牙齿最重要的还是保护和预防,建议大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问题。
经常有人会说,我们单位有社保了,商保就不考虑了或者暂时没有计划,其实二者是非常好的补充.按照个人的理解,商保的优势和与社保互补的地方归纳起来有以下8点:
1、社保中无工作时间外的意外报销,也无身故补偿;
2、社保医疗报住院费用只报85-97%,其余的要自己出,而且有起付线;
3、在社保医疗中报的医疗费中都是社保规定的甲类药品,乙丙类是不报的;
4、社保医疗中很多检查费是不报的(如核磁共振、伽玛刀等),病房费用也都是有一个限额的,如规定100元每天的床位费可报,那么您要住那重200元一天的病房,他就只能报100元;另外有些诸于专家诊疗、高新尖诊疗技术,社保也是不报的;
5、社保医疗只是补偿医药费,而没有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商保是有的;有些商保产品不只是住院期间收入补偿,如果不幸残疾了,也可以买几十年的残废收入补偿等等;
6、社保医疗是出院后报的,商保中的重疾险是确诊后就给钱的(有些要求生存30天以上),如出现大病,是可以弥补很多家庭没钱治的困境;
7、社保报销的部分据您交的时间长短和是否本地户口密切相关的,商保您是可以按自己要求买更高的保额的,如50万等等;
8、还有一点,重疾商业保险是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豁免条款的,而社保肯定是没有的!
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保医疗之不足,在有了社保后再拥有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疾医疗保险,就是非常的完善的医疗保障了!
女人,用你的心计来捍卫你的幸福。挖一个甜蜜的“坑”,“坑”住你的男人,“坑”住你的爱情,“坑”住你的天长地久,“坑”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
爱情也可以投保?是的。爱情保险是爱侣双方将责任投注于一纸协议,一旦发生爱情意外,将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事宜。这个保险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自我约束,或许它可以给你带来情感上的安慰,或许它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其他形式的补偿。它和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更大意义上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
很多人或许会认为在恋爱之初或者热恋的时候就想到了要分手,这不是给自己添堵吗!的确,这样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的处事经验。但现在很多年轻朋友都能够很客观理智地去面对这个恋爱保险,并且面对分手、离婚这些事,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王军和夏萌萌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当时两人只是恋爱关系,对将来感情发展的结果也无法预测,更不愿意为了房子而草率结婚。为了明确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利,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下了一份考虑周全的“协议书”。在这份“只讲法理不讲情面”的协议中,明确两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必须付给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协议还对两人一旦分手如何处置这套房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为种种原因,王军和夏萌萌的恋情去年走到了尽头,这份“协议书”最终发挥了作用。那套房产已经上涨了32万元左右,可两位当事人都不愿意保留这套房子,决定一卖了之,平分房产的增值部分,为这段恋爱画上句号。房产的升值没有成全他们的爱情,却多少弥补了情感失败导致的情绪伤害。
其实,国外早已将“爱情保险”商业化,比如婚前夫妻二人投入一定保金,25年后仍旧婚姻美满的夫妇可获得相当丰厚的保金回报,但如果期间婚姻终止,保金回报受益人将是被抛弃的一方,也就是受害方。所以,面对未知的爱情,爱情保险还是值得一投的。
别以为爱情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受益者的范围远比这宽泛很多。可以说“爱情保险”保护了爱侣双方和他们的爱情结晶,双方父母甚至家族都得到庇护。
在结婚前夕,莉莉男友提出签订婚前协议,看到那份协议书,莉莉难以接受并将它撕得粉碎。协议书上称:如果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婚前属于谁的财产由谁获得,不存在平分财产;如果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孩子属于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如果还没有决定的能力,就要看谁的经济情况更好些;婚后如果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情况,离婚时,出轨一方的财产的50%归另一方所有。
起初女方家里炸开了锅,但男方认为很正常。最终男友的一席话让莉莉听了进去。“他解释,签订这个婚前协议是对未来三个家庭负责,两方父母攒了一辈子的钱都给了儿女,就算将来不增离婚,父母的这些钱不会遭到分割,也算是对父母的一种尊重。事后我认真看了那份协议,除了财产、扶养权、忠诚等问题外,其余七条都是一些比较有生活情趣的条款。”
这些费尽心机列出的婚前协议,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会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从财产等方面出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订协议的首要原则就是彼此尊重。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
社保保险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应当”即必须,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或强行性法律规则,是行为对象必须实施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的是“可以”,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则或任意性法律规则,行为对象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适用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职工,而且主要是指全日制的职工。
由此,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应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应看其是否属于全日制的职工。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与保险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强制参保对象,否则不属于强制参保对象。
社保保险法——相关链接社保保险法实施两年:参保率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但是,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小微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者。
社保保险法监管亮点解读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社会医疗保险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它是国家给予百姓的一种社会福利,只能保障我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基础医疗。而商业保险是一个补充,要保证年老的时候依然能财务自由,生活品质不会改变,万一发生重大疾病时有更多的现金解决应付巨额的医疗费。
1.慢性病门诊报销上限低
例如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17种,包括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等。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特定项目报销限额
每月慢性乙型肝炎治疗支付上限为600元,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每月支付额为6000元。
3.重大疾病医保赔付封顶
已经出台大病医保的国内城市中,深圳市公布的最高支付金额为15万元,而广州只有12万元。
4.异地就医问题
例如: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如果在外地出差,生病需要立刻住院观察,费用就得自己掏了。更不用说出国访问、读书或旅游,一旦住院可是要花一大笔费用的。
5.医保药物名单不包括进口抗癌靶向药
基础的甲乙类药品报销比例不同,而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由患者全部自付。通常医生在选择药物的时候也会先问病人:要用恢复得快的昂贵进口药,还是用普通的但是副作用大?如果病人是自己最亲的家人,你该如何选择?
6.长期治疗是主要花费
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癌症、中风、心脏病及阿兹海默等)通常不需要长时间的住院治疗时间,然而后续的长期治疗,例如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不仅费用昂贵,而且疗程期长,往往医生也无法估计一个确定的期限,因此疾病的长期治疗才是造成上百万医药费的主要来源。另外,当家中有这样的病人时,往往需要雇用一名家庭看护,这笔费用也不可忽视,更何况在家里少了一个经济来源的情况下。
7.退休后失去保障
退休离职后很可能失去医保,而此时正是最需要医疗服务的年龄,再买商业医保可能因之前的疾病而有不保事项。
8.重疾生存率随着医疗水平而升
有人说:得了重病,其实治疗与否已经不重要了。今天医学昌明,交通便利,越来越多人在确诊重疾之后有机会到医术更先进的地方治疗,重疾生存率不断提高,先进的医学也在不断创造奇迹,给患者信心。把现有的金钱都花在治病上,治好之后自己以及家人孩子的生活费用哪里来?
9.履行家庭责任
疾病需要治疗时间,紧接着还有一段较长的身体恢复期,短则几个月,长可达几年。在这期间收入中断,支出增加,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之下,积蓄能够支撑家庭生活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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