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买保险缴不起保费 教你不用退保的方法

2020-08-12
保险规划的方法

买人寿保险时,如果选择的缴费方式不是趸缴而是分期缴费,则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缴纳保费,以保证保单持续有效。万一中途缴不起保费怎么办?也不用担心,寿险公司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如果真的碰到中途无力缴费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

一、利用减额缴清。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二、办理展期保险。不改变原来的保险金额只缩短保险期间,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缴纳保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

三、利用中止与复效,可让保单效力中止。此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将不负责任。但在两年之内,投保人仍然可以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四、自动垫缴保费。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超过宽限期仍未付费的,保险公司将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五、退保。指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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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忘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不要急着退保


市民姜女士因为忘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但是保险公司提示不用着急退保,因为保单通常都有个“复效期”。不过虽然可以复效,也会有一定成本,因此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在年末应对过去一年自己的保单做个“年检”。

又到年末, 姜女士在家中大清理时发现自己许久前为自己和老公购买的 20年定期寿险,每年都是保险公司直接从存折中扣去费用,所以十几年过去了自己很少在意。当她发现这份保单合同并电话咨询保险公司时发现,因为存折内资金不足,保单在2年前就失效了。经公司人员提醒,保单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虽然保单可以复效,保障可以延续,姜女士却不得不为此多付失效期间保费和利息等多余的损失。为此,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在对过去一年储蓄情况、投资收益作盘点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保单的年检。

专家表示,保险的种类繁多,特别是长期险,投保人很有可能在漫长的缴费期限中忘记缴费而导致保单失效。其实,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 2 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陈先生介绍,自己在2005年购买一份10年期期缴寿险,近期出国回来发现,原本应当每年缴5029元保费的保单竟然失效了。原来他2008年底被公司公派出国,与保险公司失去了联系,保险公司无法每年正常扣费。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陈先生发现保单仍在可复效期内,于是他赶紧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的复效,但是他被告知,自己需缴纳已拖欠3年的保费和每年约8%的利息。看到自己除了补交欠下的保费还要多付1207元各项的费用,本想直接退保的陈先生发现,如果退保的话更加得不偿失,不仅保障没有了,退保后只能拿到现金价值6064元,相当于前三年保费都白交了,自己还亏了9023元。

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来说,发现保单失效先别急着退保,虽然复效合同需要缴纳其他费用,但是比直接退保还是更为划算。

保单年检TIPS

1.及时更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2.检查保单缴费情况

在年前就可将下一年应缴纳的保险费用打入约定账户。保险合同中一般都设有复效条款。投保人发现逾期没有缴交保费导致保单效力中止的,应立即联系保险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对保单申请复效;在复效期内补交保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保单可以恢复效力从而以原投保时对应年龄的较低费率继续获得保障。

3. 检查保障范围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调整保额等项目。

4. 检查保险红利

年底应“查漏补缺”,看是否可以领取红利或者年金,支取方式是现金领取还是累计生息或抵缴保费。

保险知识汇总,未续缴保费是否自动退保?


案例:王先生两年前投保了几份寿险,其中有1份年金保险。去年他决定放弃这张年金保险保单。9月份保单到期应续缴保费之时,他没有继续交费,认为这样就意味着保单自动终止。不久保险公司给王先生寄来了保费催缴通知书。由于事务繁忙,王先生拖到保单过期快3个月,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退保申请。办理过程中,王先生得知,根据保单上自动垫缴保费的约定,这份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已经扣除700多元,作为这3个月以来的保费。王先生有些困惑,他来信询问,保单的两个月宽限期是否也要收取保费?保险公司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为何他没有及时拿到发票收据。

点评:王先生对退保的手续不够了解,因此他采取了消极的不续缴保费的方式,而不是及时主动地提出退保。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有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缴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如果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等,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由此可见,宽限期内若投保人没有提出退保,保单将依旧生效,因此这段期间也需收取相应的保费。

若决定不再续保某份保单,建议投保人及时主动办理退保手续,将保费更有效地投入到调整后的保障计划中。此外,王先生购买保险时,在“保险费过期未付的选择”处,选择了“以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忘记及时交费、防止保单失效的一种便利服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用以垫缴的现金价值是默认作保险公司“借款”给投保人、再代替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过程,类似于常说的保单贷款功能。

因此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缴付保费,只有在王先生作出最终决定,是退保还是续缴保费之时,才能结算垫缴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并开具正式发票。

保险知识,让你不用退保的保障


陈小姐五年前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单,年交保费6000多元,但最近陈小姐的工作发生了变化,她感到负担太重,于是想到了退保。

由于长期寿险、健康险、养老险等的缴费期往往长达几十年,期间投保人一旦遇到意料之外的事情,继续缴付保费便很困难。但保险专家提醒,退保是最不划算的,不仅不能拿回所有的钱,而且原来的保障也没有了。其实,陈小姐完全可以利用保单的一些""特殊功能""帮自己渡过难关,并且继续拥有一定的保障。

减额缴清:现金价值抵缴保费

几乎所有长期缴费、具备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如养老险、分红险、两全保险、健康险以及终身寿险等都可以减额缴清,即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费,投保保额相对较低的同类保险。

如陈小姐选择减额缴清,按照保险公司的现金价值表,目前陈小姐保单的现金价值为20300元,这样,陈小姐可以将20300元作为趸缴保费,一次性投保,这样,陈小姐还可以享有一定的身故保障,但保额将降低至6万元。

特别提醒:

保险公司通常对减额后的保险有最低要求,有的要求保险份数不得小于0.5份;另外,投保人一般要缴足2年保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才可申请减额缴清,主要是因为保单前两年的现金价值比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减额缴清时,不要超出60天的宽限期,否则为无效,并要提出书面申请。此外,有的公司还规定,减额缴清后的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质押、不能增加附加险、不能加保减保等。

保费垫缴:短期内还能有保障

很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都有""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一栏,通常设有""保费自动垫缴""和""中止合同""两项。一旦选择""保费自动垫缴"",当投保人超过宽限期(60天)仍未交保费时,就会由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缴当期保费。另外,也有不少公司默认保费垫缴,消费者投保前应问清楚。

保费垫缴可以在短期内缓解投保人的缴费压力,在此期间,所拥有的风险保障不变。但前提是保单要有足够的现金价值。

例如,陈小姐的保单目前有20300元的现金价值,可垫缴三年多的保费,即每年6000元,各项保障不变。三年后,陈小姐的经济状况好转了,只要在缴付利息后继续缴付保费,保单利益不受影响。

特别提醒:

保费垫缴的性质类似于保单借款,因此,陈小姐再次缴纳保费时,还要按时间支付利息,通常根据银行贷款的利率浮动。

保费垫缴的最大好处是投保人停缴保费期间风险保障不变,但这种方式具有短期性,而且是损耗式的,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完了,而投保人又未能及时缴付保费,保险合同就中止了。这种方式适合于短期内有能力重新缴费的投保人。

另外,保障不变是指身故等风险保障不变,但现金价值因垫缴保费而减少了,将来年金领取、返还等也会相应减少。

减保:保额保费按比例减少

投保人也可以采取减小保额的方式缓解自身的缴费压力,即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如果是分红保险,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也相应同比例减少。减保后,保险公司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例如,陈小姐感到每年6000元的保费压力比较大,但每年2000元~3000元的保费则可以承受,就可以将保额降低至5万元,年缴保费为2000元,同时可退回13533元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醒: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规定,减保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对于分红类的保险,要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且保险期满两年,才可申请减保;对于含养老金保障责任的险种,进入养老金领取期后不允许申请减保。另外,主险的保险金额降低时,其附加险保额根据主附险搭配比例进行调整;若申请减保的保险单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垫交保险费等事项,必须先行清偿。

保险公司,忘缴保费10年保单失效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认为,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汪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复效条件,因此,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汪女士缴了10年的保单随之失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

虽然,保单中一般有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的规定。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办理保单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所以按期缴纳保费很重要,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

保险知识,忘缴保费会影响保单的有效性吗?


有问有答

读者张女士问:2008年我在某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一份教育金的保险,每年的二月扣款,结果今年忘了缴费,会不会影响我的保单呢?

答: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外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保险费”。

即是说,一般而言长期寿险产品,都具有“宽限期”,一般为60天。客户如果没有按时交费,可以享有这个宽限期。在此时期内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那么保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赔付。

一旦超过了保单交费的宽限期,保单就会失效。在两年的时间里,客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核准该保单复效。

以后的保费不用交了?保费豁免真的有用吗?


​​关于保费豁免,买过重疾险的小伙伴应该不陌生。投保人豁免即投保人保费豁免,经常作为一种附加险和重疾险搭配出现。

重疾险这类长期保险的缴费期限一般较长,往往一交就是2、30年,万一中途发生意外,无力续费怎么办?难道眼睁睁看着保障过期作废?

保费豁免就是为了预防这些风险而设立的人性化保障功能。

被保人豁免我就不多说了,市面上很多重疾险中都是自带被保人豁免,不需要额外缴费。一般来说,当被保人发生重疾、轻症或中症时,就可以豁免后期保费。

今天我主要还是讲讲投保人豁免。因为大部分产品的投保人豁免是要额外掏钱购买的,这笔钱花的划不划算?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一、投保人豁免真的有用吗?

投保人豁免即投保人保费豁免,经常作为一种附加险和重疾险搭配出现。

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投保人豁免有5种,分别为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以及全残豁免。

投保人豁免功能适用于被保人≠投保人的情况。多见于夫妻互保、父母给孩子投保、子女给长辈的投保等。

其中,夫妻互保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投保方法,字面意思就是夫妻双方互相作为投保人为对方购买保险。

这个时候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话,相当于给夫妻上了“双保险”。

举个例子:

A先生给A太太买了一份重疾险,被保人A太太,投保人是A先生,;

A太太也给A先生买了份重疾险,被保人A先生,投保人是A太太。

并且这两份重疾险都自带被保人豁免,还额外附加了投保人豁免功能。

这种情况下,只要A先生或者A太太其中一人发生风险事故(身故、重疾等),那么两份重疾险的后续保费全都不用交了,统统“免单”。

我就看过一个实际案例:一对夫妇买了两份终身+多次赔的重疾险,年保费近2万,分30年交,总保费约60万。

3年后丈夫得了甲状腺癌,不仅如约获得了50万的重疾保险金,夫妻俩之后27年的保费(27×2万=54万)也不用交了,而实际治疗费用其实花了不到2万……

这么一看,附加投保人豁免还是相当划算的!

投保人豁免实际上也是一款保险产品——保障期限为重疾险的“缴费期限”,保额为重疾险的“未交保费”。

随着缴费期限的增加,未交保费数额会逐年递减,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杠率也将持续降低。

相当于给投保人额外买了一份保额递减、附带身故的减额定期重疾险。

如果在缴费期限结束前未出险,那么所交的保费自然也就打水漂了。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说买投保人豁免就是交智商税的原因之一。

但我觉得投保人豁免还是非常实用的。有了它,即便作为投保人的家庭经济支柱出事了,保单也不会因为断交而失效,能够为家人持续提供保障。

预算充裕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附加一个投保人豁免。尤其是在被保人完全没有保费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二、哪款产品的豁免条件更好?

投保人豁免既然属于保险产品,那自然也分个三六九等,豁免的条件也会有所差异。

不同的重疾险其附带的投保人豁免功能也不一样,有的产品轻症、中症、重疾、全残、身故一应俱全,甚至还多保了一个“疾病终末期”;有的却连轻症、中症都没有保,差别甚大。

中症咱们暂且不论,但轻症是必须要保障的!

一个人疾病的发展阶段是这样的:轻症→中症→重疾→全残/身故。

轻症作为疾病的初期状态,获赔概率远大于中症和重疾。而且,即便是轻症,一旦发现也要及早治疗,康复出院的时间也不短。

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加上误工费,经济压力已经很大了,还要人家再掏出一笔钱交保费,实在不怎么人性化。

要是真的因为罹患轻症交不起保费,从而失去保障,就真应了那句话:白白交了一笔“智商税”。

所以大家要切记:不包含轻症豁免的投保人豁免是不合格的,实用性较差,不推荐购买。

重疾、身故、全残这“老三样”大部分产品都有,我就不多做赘述了。

至于轻症、中症以及重疾的病种数量,大家也不用太过较真。

只要包含了“25种高发重疾+8大高发轻症”的核心病种,疾病覆盖率就不会低,多保几种少保几种影响并不大。

最后,还得看看投保成本。再好的产品要是保费太贵,买不起也是枉然。

有五款产品的豁免成本倒是不贵,都在千元以下。

但相较之后发现,多次赔付型的豁免价格明显高于单次赔付型产品(国寿福例外)。

单次赔付产品中,超级玛丽2020的投保人豁免性价比最高。

除了疾病终末期外,轻症到身故都豁免了,而且病种数量上也完胜其他两款产品。

两款多次赔付重疾险的豁免责任各有优劣:保费稍低的完美人生守护缺少了中症豁免,保费稍高的嘉多保则对疾病终末期提供了豁免保障。

总的来说,5款产品除了国寿福之外,投保人豁免的性价比都还是不错的。

对这4款产品有购买意向的朋友完全可以放心附加投保哦。

总结

之前说过,附加投保人豁免就相当于给自己另外买了一份减额定期重疾险。而且投保人豁免中也保障了轻症、中症以及重疾。

所以,购买投保人豁免也是要进行健康告知的!

我就见过很多父母,孩子顺利过审,自己却因为种种健康原因被卡在了投保门外,实在有点尴尬。

投保人豁免其实是对被保人的第二道“防护”,并不是必需品。

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附加保障,若是因为父母的年龄过大(比如老来得子)导致附加保费很贵,或者豁免的性价比较低,不买也没事。

最后,我要提醒大家:在附加这些额外保障的时候,要留意自身的基本保障是否完善。

假如投保人自己连重疾险都还没买,却要花钱附加投保人豁免这个“减额定期重疾”,那岂不是本末倒置了?​​​​

摩托车保险费:要么不缴 要么缴完不索赔


看着公路上快速驶过的摩托车,您是否感觉到了危险?又或者时常担心因为未上交摩托车交强险,会被警察扣押车辆,处以罚款?汽车、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为:“交强险”,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依据我国首个“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但是,由于摩托车事故的赔付率一般比较低,平均只有5%左右,这也是许多摩托车主将该责任险忽略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城乡结合部,有相当一部分摩托车主并没投保。也有摩托车司机反映,他们也想过找保险公司,但不知道如何索赔,而且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也特别麻烦,有时为了几十块钱要折腾上十几天,不值。

家住县城的董先生上周到市里买了一辆全新的摩托车,因为没有驾驶的经验,董先生只清楚机动车需要上牌照,对于摩托车销售人员提及的摩托车交强险并没有放在心上。刚买摩托车的那段时间,董先生几乎天天都要上街溜达一圈。这天,董先生上市里买些东西,因为事情比较急,经过人行道的时候,在车行道绿灯马上转换的瞬间冲了出去,并撞到了人行道上的一个中年妇女。

警察接到路人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对董先生做出了赔偿行人医疗费用,并扣押摩托车,处于双倍罚款的严厉措施!董先生直到现在才想起来销售人员叮嘱的摩托车交强险,后悔不已。

然而,与董先生相反的是,有的摩托车主年年交纳保险费,出事却不知索赔。蔡先生就是其中一位,蔡先生把自己用了10多年的“爱驹”——铃木王摩托车拿去报废,但他对记者说,在摩托车的各项费用中,最“冤”的就是每年要交纳80元保险费,因为按相关规定,不交不允许年审,但10多年来他没索赔过一次。

其实,约九成车主反映,发生事故后从来没到保险公司索赔过。一半以上的车主搞不清楚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接受赔付。摩托车司机阿志表示,他驾驶摩托车有四五年了,有几次因行人乱穿马路,发生过刮伤行人的事件,但都没想到要找保险公司赔付,“因为撞伤并不严重,既使去医院看病也花不了什么钱。”

小贴士:摩托车保费标准

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摩托车50CC及以下为保费80元;摩托车50CC-250CC(含)保费为120元;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保费为400元。

保险合同,未缴保费未出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吗


在保险实务中,有不少投保人在投保后,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补交保险费,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仅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角度看,投保人未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理当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把握保险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理,使得十分简单的案情变得错综复杂。

案情

X(某市农副产品经销站,原告)与Y(某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1年期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X经销的木耳。保险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9月14日至1999年9月13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2.9万元。

X投保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但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时是保险合同生效之时。1998年10月26日晚,保险标的(木耳)被盗。X于10月27日案发后,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并同时向Y通报被盗情况。根据现场勘察,木耳被盗的实际损失统计为70313.70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市公安局给X出具立案证明。

X与Y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X提起诉讼,要求Y承担保险责任。Y辩称,X投保后未向其交纳保险费,Y也未向X出具保险单,因而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不具法律效力,X无权要求Y赔偿损失。

评释

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几组关系对于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几组关系包括交纳保险费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组关系没有明晰,在实务操作中都有可能产生误解或引发矛盾。

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此案中x和Y经过要约和承诺,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了保险合同,Y承诺之日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而Y主张的,本案的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则不符合《保险法》的法理。

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从法理上分析,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后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行为,可见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保险合同未生效,投保人可以拒绝履行。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考虑经营风险、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在保险合同中和投保人约定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变成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某种程度上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负责,把投保人的义务履行提前到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而在一般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缴费义务的履行,往往是提前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也就是在投保人递交投保单之后,保险人正式承诺之前。

约定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无可厚非,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保险合同依其法之本质属于诺成合同。在本案中,X和Y已经事先约定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X并没有履行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如果未约定交纳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要件,Y可以依交纳保险费是保险责任开始的要件为抗辩理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中有一点表现在投保人必须先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然后才有相应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这符合保险的射悻性和大数法则,不然变成事后投保,对其他的投保人也不公平。考试大编辑整理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交纳保险费并没有过多的规定,所以大都依照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法律尊重私主体的意思自治,但对合同双方未约定的情形下,应该加以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未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可否像其他一般债权那样,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投保人履行。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Y以投保人未出具保险单认定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的观点是不符合《保险法》的法理的。中国目前《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要式非要式性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可以认定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而在同条的第二款中,却又强调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两者前后互相矛盾。关于保险合同的要式与非要式性,德、日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保险立法中都信奉保险合同生效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倾向采用这种观点。

保险知识,趸缴和期缴保费


购买长期人寿保险时,投保人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趸缴还是期缴保费?理财专家指出,在保险理财规划时,期缴方式明显优于趸缴方式。

期缴即为分期缴费,可以减轻投保人近期的现金流负担,易于被中低收入家庭接受。在保险合同中,期缴保费时的金额与日期都会明确标明,较为固定,因此,投保人多余的钱可以拿来做其他投资,尤其是未来物价上涨或银行利率下调时更为有利。

期缴主险保费时可以不断追加附加险。投保人在买主险后,还可以附加很多保险,以完善保障功能,不过附加险必须与主险捆绑在一起购买,且必须在主险缴费期间内购买。如果采取期缴方式,附加险可随同主险缴纳期间同期购买,如果采取趸缴方式,缴费行为一次性终止后,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

期缴方式可享受豁免优惠。如果投保人采用了趸缴方式,将无法享受这一豁免权利。例如,客户一次性付5万元购买了一份5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3年后不幸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50万元规定保额进行赔偿后,不退还已缴保费。如果选择15年缴费方式,每年缴费5000元,第三年患重病后只缴纳了1.5万元的保费,同样可以获得50万元保额的保险金。孰优孰劣,一算便明白。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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