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自杀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吗?

2020-03-10
规划保险理赔

前段时间,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一经公布,轰动娱乐圈。让我们回想起近些年来自杀的一些明星。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对此,我们采访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记者: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高孜: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记者:自杀获得保险赔偿在投保时限上有没有要求?

高孜: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记者:目前,国内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哪些产品能赔付自杀?

高孜: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推荐

自杀能获得保险理赔吗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

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以上是保险公司需赔付的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是保单上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在签发保单后或保险复效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在此期间的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的。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浙江省诸暨市的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案情: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锋: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 2010年9月 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此,保险公司指出,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的伤害。而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说法: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在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知识,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前段时间,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一经公布,让我们回想起近些年来自杀的一些明星。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对此,我们采访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记者: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高孜: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记者:自杀获得保险赔偿在投保时限上有没有要求?

高孜: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记者:目前,国内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哪些产品能赔付自杀?

高孜: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重疾险可以重复买吗?可不可以获得多次赔偿?


很多朋友想知道重疾险到底可不可以重复购买,能不能再不同的保险公司重复购买。大家想如果能重复购买,等一旦患病可以获得双份赔付,是很划算的事情。

下面就是这个问题的主要观点:

1、重疾险是可以重复购买的。

2、重复购买要多缴保费。

3、在累计保额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要跟保险公司确认。

首先,重疾险是可以重复购买的。当投保人购买多份重疾险时,一旦患重大疾病,只要投保人的情况符合保险赔偿条约规定,那么理赔是可以叠加的。这个问题大家不用有什么顾虑了。只要你符合对应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你买了两份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你购买的保额进行赔付。

其次,既然我们购买了双份或者多份重疾险,无论缴费期限是多长,我们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的总保费也就更高。如果大家做出购买双份或者多份的选择,就要做好多缴保费的心理准备。不要在买之前想的很好,等买后觉得后悔,想退保,这是很不理智的。

再有,保险公司考虑到逆选择的风险,在累计保额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具体要跟保险公司确认,并不能无限度的叠加保额。逆选择是指被保险人在已经出现风险的时候,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赔偿。如果我们购买双份或者多份重疾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询问我们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有可能在再次购买重疾险时受到一定限制,这具体还是要看对应保险公司的要求。

无论大家是否选择重复购买重疾险,都要对于风险和收益有一个预估,理性的根据个人的收入、风险偏好等因素购买适合自己的重疾险产品。

分组就是把重疾险中所涵盖的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重疾分成了不同组,同一组的疾病只能赔付一次。

分组:重疾险按照种类等划分出2~6组

赔付:每组重疾险只能赔付一次,总赔付次数一般在2次~6次间隔:每次赔付之间有间隔期,通常为180天或一年。

比较常见的分组是3-4组:将恶性肿瘤与重要器官相关的疾病放在一组,心脏疾病一组,神经系统疾病一组,其他疾病一组。

举个例子,保险产品甲,105种重症,最多可赔付5次,重症分为5组(ABCDE)。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组A里面的重症,虽然该保险还有4次赔付机会,但是组A的其他疾病就不会再赔付了。BCDE这四组的疾病赔付继续有效。

不分组就是指重疾疾病在该产品中没有分组,不分组还可多次赔付。

首先,不分组的产品较少,而且赔付次数最多2次;

其次,赔付间隔期一般较长,有的高发重疾甚至要满5年二次赔付;

第三,不分组产品的费率普遍比分组产品高。

若有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咨询在线客服。

保险知识,保险如何投保可以获得完善保障?


当前很多人都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同时人们为了完善保障也会额外投保商业健康险。在实际理赔时,两份保险如何发挥作用呢?如何理赔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的补偿呢?

情形一:额外补充费用报销型保险的人群

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一般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再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保险专家称,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保已经赔付的额度,得到实际赔付数。

示例:假设商业险保额5000元,发生医疗总费用10000元,都在可保范围内的。商业保险的赔付率是90%,免赔额100元。那么,商保可赔付数为(10000-100)×90%=8910元。社保报销80%后,还余2000元,在8910的赔付范围内,且不超过保额,所以2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案例,如果商业险保额低于2000元,则保险公司的理赔以保额为限。

保险专家提示,不论社保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尤其是社保要求出示原件。所以,在申请报销社保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

情形二:额外补充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的人群

这两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理赔时并不冲突。优保网专家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即使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被保险人可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诊证明,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保证了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使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具体产品规定),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作为误工费或营养费的补偿。

保险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仍可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治疗费用的报销。

所以,并非有了社会医疗保险就不需要买商业健康险,商业健康险可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适当的补充,以提高保障额度,增强保险的及时性,增加保障项目。

保险知识,保单质押贷款可以获得紧急资金


无论是中小企业主还是个人,想从银行贷款难度比较大。有时急需短期流动资金却感到束手无策。保险专家指出,购买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险以及养老险、年金险等保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所购保险的现金价值以保单质押的方式进行相应额度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保单依然有效。

虽然保单质押的贷款方式相较银行贷款程序简单,无需保证人和收入证明且款项到账速度快,但是其较高的借贷利率和质押后对保险保障功能的影响都应该引起借贷者的注意。

据了解,通常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最大贷款金额为客户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保险借贷利率总的来说也不低。比如一些保险公司的质押贷款利率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保单预定保证利率两者之中较大者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因保险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来看,不同险种贷款利率也会不一样,一般在5.85%-7.5%之间。

日前保监会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贷款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偿清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将会中止保险合同。”业内人士介绍,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会先扣除客户所贷本息,之后再进行剩余赔付。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的客户如果不及时还贷,其风险保障将受到影响。

由此看来,整个借贷风险几乎可以说是由保单持有者独自承担。对此,上述保险专家表示,保单质押贷款只适合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并且不适合用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保单贷款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人申请,不允许委托办理;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不能办理质押贷款,此类情况在少儿险中比较常见。

刷医保卡可以获得患者满意度回馈


患者满意度调查是帮助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医患矛盾、达到患者满意目标的有效途径。

今后本市将进一步畅通患者反馈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在门诊开展诊桌满意度调查和医务人员评价,患者通过刷医保卡或就诊卡等形式即可对经治医务人员做出满意度评价。同时,各医院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同时,将在门诊大厅公示门诊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结果提供患者查询,作为患者选择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参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将尝试在急诊和病房创新患者反馈形式,加强出院患者回访跟踪开展满意度调查。

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机构对满意度调查的反馈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患者主动联系,了解本单位在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整改提供依据。各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关注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将其作为医院管理的指标之一,为改善医疗服务提供依据。同时,要做好对满意度调查的结果运用,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参考之一,促进建立满意度调查工作对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

相关资讯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经更新后公布,医保可报销药品新增438个。

和更新前的药品目录库相比,新目录库包含西药31345条,中成药11445条,中药饮片2741条,医院制剂4980条,增加了438个新药。这意味着今后使用这些新药也可刷卡报销了。

新增的438个药品主要集中在日常使用较多的西药和中成药。新增的甲类药品中,患者常用的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硬胶囊,规格0.25g,铝塑泡罩,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感冒清热颗粒(规格6g,复合膜,江西本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等中成药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登录省人社厅官方网站,点击“社会保险服务网”即可查询。

目前,我市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保障方式、保险内容、收支办法、管理体制等还在积极探索之中。我们希望有关方面锐意进取,大胆改革,不断创新,在现有基础上取得更大成绩,确保补充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更多患者受益。

医疗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关部门一定要下大力气,办实办好。如果你对医疗保险的资讯感兴趣的话,请关注网医疗保险专题。

保险知识汇总,购买双保险发生意外后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呢?


如果同时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否意味着可同时获得双重的赔偿呢?持肯定想法的中山市民唐女士在被摩托车撞伤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用,双方因此走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以唐女士败诉、保险公司获胜而告终。

车祸致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10月,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疗费进行赔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女士遂于今年1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属商业保险,两者属不同性质,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应该按约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

市中院在作出上述与一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后,接下来却给出了相反的判定:唐女士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补偿性,她在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前,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补偿,因已获补偿而个人实际最终未支出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唐女士因此失去了再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事实依据。另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保险公司是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唐女士申请理赔时实际上没有医疗费用损失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约定。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唐女士的一审诉求。

保险业人士建议: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个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应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得了艾滋病能获得理赔吗


如果在购买保险前已经确诊HIV病毒感染,那么基本就与人寿保险无缘了。

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投保的时候符合健康告知,但是如果后面不慎感染了艾滋病,应该怎么办呢?分别来看一下各险种都是如何处理的。

重疾险从条款中得知:因艾滋病罹患轻/重疾是没办法获得重疾赔付的;因输血和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罹患重疾是可以获得重疾赔付的;如果重疾险含有身故责任,因为艾滋病身故,那么也会赔付保额的。

医疗险是人寿险种理赔门槛比较低的,但健康告知和免责条款都是比较严格的。翻阅了几款百万医疗险之后,发现在责任免除部分,明确写到由于艾滋病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定期寿险,如果已经买了定寿,在保期间内感染艾滋病怎么办?

无论是意外、疾病还是自然身故,定期寿险都是会赔付保额的,只有在免责条款里面的身故是不赔的。而查询了某款产品之后发现艾滋病并不在免责条款中。所以就算因艾滋病去世,定期寿险也会赔的。

那么我们再说说另一种情况,得了艾滋病为什么不赔?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并且没有全面详实的统计数据,保险公司难以估算成本,也就无法设计合理的费率。这一疾病存在不可治愈性,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性疾病,涉及高昂的医疗费用,且最终理赔大都是死亡理赔,保险企业要付出很大成本。许多保险公司因此谈“艾”色变。

通俗地说,保险公司为艾滋病人提供服务是一笔赔本的买卖。艾滋病人几乎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重疾,可预见性的会在一定时间内死亡。

除极个别寿险企业曾为特定人群等设计过有关艾滋病的保险产品外,保险行业几乎不提供与艾滋病沾边的保险服务。

总结:如果在重疾险、医疗险保障责任期间感染了艾滋病,考虑及时退保减少损失。而定期寿险则可具体查看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再做考虑。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12.html

上一篇:被保险人,如何区分物流责任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下一篇:重疾险,从钱的角度计算,寿险居然比重疾险更划算?到底谁是排首位的保险?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