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如何区分物流责任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2020-03-10
对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划

到了年底,各种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一波接着一波,最出名和最火爆的就当属马云爸爸的“双十一”特卖会了。大家不仅可以买到很多便宜的好货,还能够买到自己本地没有东西。当然在运送过程中也是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拿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吧!很多物流企业,物流人对物流责任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缺乏认识,一旦面临风险,将损失惨重,那么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区别都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两种保险的区别。

一:先来看看度娘怎么解释这两个险种

物流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两种保险的区别有哪些?bX010.COm

1.被保险人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货主。这种情况下,对于物流运输企业存在的如下问题:

① 赔款赔付给货主而不是物流运输企业

② 保险公司向货主赔款后可以向物流运输企业进行追偿而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物流运输企业,赔款赔付给物流运输企业。

2.货运险不能解决物流企业的赔偿责任

当货主与物流运输企业同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双方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货主的保险公司赔付给货主货损的50%,物流运输企业需要将其得到的赔款(货损的50%)赔付给货主。

之后,货主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自己赔付的50%的货损对物流运输企业进行追偿,即物流运输企业还有50%的风险需要自行承担。

而物流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物流运输企业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遇有追偿的情况下,正好可以使用物流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3.物流运输企业投保货运险存在拒赔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即使是年度预约保单,仍然需要被保险人如实申报每一票货物的金额。而物流责任保险则是一年一份保单,不需要在进行任何申报。

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货运险保单,告知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月份申报运输货物的金额,但是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做到全部如实申报。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如实申报当月运输货物金额,则保险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赔。企业选择保险就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如果选择了一份不适当的保险,损失保费成本是小事,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就得不偿失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而且投保错误还会遭遇拒赔,因此物流企业在投保时需要知道去购买物流责任保险,从而为物流运输提供最好的保障。

相关知识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简单来说其实就是为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关于这类的保险我们已经用了很多篇幅介绍过了,如果想要知道关于更多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

第五、费率厘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

第六、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

第七、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

第八、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介绍


每到年末,永远都是人们大肆购物的时候,各位商家们往往会在年底放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着顾客们买买买。最最典型的就是马云爸爸的“双十一”、“双十二”购物狂欢节了。但是在这样背景下的灾祸也不能小看。满心期待接快递,快递却在来的路上发生意外了哭的不仅仅是你了,可怜的快递公司和卖家还得赔,早知如此还不如买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呢!

那么,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呢?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分类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货运险别

进出口货运险CIC条款按承保保险责任的大小,又可分为若干种不同的险别,具体分类如下:

1、海运条款:

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

2、陆运条款: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3、航空条款:

空运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空运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4、邮包条款: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5、 海运冷藏条款:

海运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海运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保险条款没有险别大小的分类。

如何索赔?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出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上注明的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货损检验;对进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直接向受损货物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报案和申请检验。

索赔时须提供哪些单证?

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索赔清单及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单证或文件。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问题小总汇


货物运输保险我们已经做了不少文章,有很多读者朋友们在看完我们关于货物运输保险之后提出了很多小疑问小问题,各种五花八门的问题都有呀!小编也是大开眼界。不过,关于货运险确实是有很多的细小的问题需要给大家解释,在此我们举几个大家问的最多问题来让大家更多的了解这份保险吧!

1、货运险保单能背书吗?怎样背书?

答:可以的。

背书时盖被保人章并签名就可以。如果被保人是收货人也可以不用背书转让,因为货物到了目的地之后,货权会自动发生转让。

2、同一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目的地,两份提单,可否出一张保单?

答:可以的,同一运输路线,同一被保险人,同一运输工具只出一张保单即可。

3、做信用证的如何办理货运险?如何确定被保人?为什么有些被保人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BANK”?

答:如果是做信用证的,除了提供提单、商业发票外,还需提供信用证上有关保险的条款。

信用证如果对被保人有要求,保险单会按信用证条款来做,如果没有要求,一般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受益人作为被保险人。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BANK”,这些都是信用证要求,是指定被保险人的意思。

4、货运保险分哪些种类?一般是投保哪个险种?

答:分平安险(不是指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水渍险、一切险和协会ICC(C)条款、协会ICC(B)条款、协会ICC(A)。A条款相当于一切险;B条款相当于水渍险;C条款相当于平安险。

现在一般都是投一切险或ICC(A)条款。

5、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答:一、出口货物运输险: 1.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二、对进口货物运输险: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被保险人,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须区分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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