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石家庄医保定点药房统一规整 不得经营非药物类日常用品等杂物

2020-08-07
非车保险规划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日用杂品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行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日前,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诊疗、定点零售药店及其执业药师调剂和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伪造门诊病历,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在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等。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伪造、编造外购处方,以及未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串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以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单位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

据悉,定点零售药店,如出现有经营、摆放、存储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协议。两定点单位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管理,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并建议其执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规定,两定点单位3年内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转让,以杜绝倒卖药店、高价转让、牟取暴利的行为。因故不能维持经营的,需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机或取消定点。定点有效期到期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选择确定定点。

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以后,大家对于石家庄医保定点药房统一规整不得经营非药物类日常用品等杂物已经有很深的了解了。石家庄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的目的在于规范医保的正真意义,确保用时有效。

相关阅读

零售药店,严禁全省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刷卡,药店违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摆放和销售医保卡支付范围之外的商品。已摆放或销售其他商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严禁全省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刷卡,若发现药店违规,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前段时间,我省部分医保定点药店通过将商品清单打印成“中药、中成药”,让参保人用医保卡刷日用品违规套取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昆明市为例,目前昆明市共有447家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06家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754家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保中心联网,医保参保人可持卡在上述近1500家“两定”机构进行就医购药,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原因的限制,实时对定点药店进行监控目前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定点药店套取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在广泛调研、多次商讨并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正式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3措并举,从源头上保住参保人的“救命钱”。

3项措施

1、云南省医保中心主任熊武介绍,去年起,我省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就医购药扩大到“所有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注射疫苗”等领域。因此,三项措施之首就是要求各州市对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严格的资格审定。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一律禁止摆放和销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如日用品、化妆品等;对于已经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果店内已摆放或销售医保卡支付范围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此类商品进行清理。

2、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最后,在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上,我省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严禁药店允许参保人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规定范围外的商品。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坚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零售药店,陕西新增网上办事 简化医保定点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随着全国医疗保险改革不断深化,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本实现全民医保,与此同时市民对医疗保险就医/报销的便捷性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陕西省人社厅决定简化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程序,规定:

凡在省级参保单位周边的医药单位,可持当地人社部门定点资格证书,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申办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省人社厅不再重复认定资格。同时,符合条件愿承担省级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在网上进行新增定点申请和签订服务协议。

据悉,6月1日后,欲提出新增定点申请和续签协议的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点击“办事服务”-“网上办事”-“社会保障”,选择“省级医保两定医药单位服务协议签订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省医保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的新增医药单位,须办理入网手续,在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指定类别的医保服务协议书,报送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续签协议的,可按上述要求直接下载、签订申报系统指定类别的医保服务协议书。省医保中心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协议签订情况和定点医药单位名单。按此流程,申请省级医保服务的医药单位可一次完成联网申请和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据统计,目前,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有100家,定点零售药店286家。而西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608家,定点零售药店达1844家。通过简化资格认定程序,从网上签订服务协议,不仅极大地方便申办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意味着14.2万名省医保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更宽了。

零售药店,晋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1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自身经营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物品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

《通知》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陈列物品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及省医药部门文件规定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同时,《通知》还规范了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支付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家用医疗器械、中药饮片、药材、“卫销字”“卫杀准字”的消

毒用品及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严禁利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费用;严禁将医保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条款,加强药品等进销存库的管理,药店销售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要实时连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明细流水号及时上传医保经办机构,保证销售数据真实、准确。

该项通知落实后,众多医保定点单位和机构的经营将受到严格的管控,而人们医保的使用范围也得到一定的限制,保障医保为医疗服务,杜绝滥用医保。

零售药店,东营垦利医改出招:整顿私营药店,治理违规经营


近日,根据对节日期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专项检查情况和新闻媒体对非定点零售药店非法收取医保卡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报道,社保中心专门召开了全县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约谈会。

中心领导针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明确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做到: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自身不违规;二加强外部控制,确保不为非定点药店代划卡;三加强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定点协议的各项要求。

各定点零售药店的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在为参保群众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和各项政策规定,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会上,通报了在前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目前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刷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重点强调了各定点药店要坚决杜绝为非医保定点药店和黑中介代划社保卡结算医保费用,要严格执行《东营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既要确保自身不违规,同时也要防止给一些收取社保卡套利的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零售药店,西安市:将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在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药店有没有配驻店药师?药师有没有按时到岗?药师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即日起到年底,西安市将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在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驻店药师不到岗或兼职的情况发生3次,将撤销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走访4家店3家有药师

随机走访了西安市4家零售药店。其中,在3家药店内,收银台醒目位置均悬挂有药师执业证明,而店内执业药师胸前也佩戴着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热情地为市民介绍药品。位于朱雀门附近的一家驻店药师告诉记者,药店配有专门出售处方药的药师,会给市民提供药品咨询帮助。

而在西大街附近的一家药店,记者看到店内悬挂着药师执业证,但是店内的导购人员并未佩戴胸卡,当询问哪位是执业药师时,导购以太忙为由推脱不做回答。

药师在岗情况列入检查范围

从8月1日起到年底,市药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店内是否悬挂与药师相符的执业证明,证明上的人员是否与在职人员一致;营业时间药师是否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凡零售药店不能保证驻店药师在岗或发现驻店药师兼职的,发现1次进行整改;发现2次进行处罚;发现3次以上(包含3次)的,上报市局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企业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同时将处罚结果向人社部门通报,属于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建议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依法予以处罚。需要合规经营。必须有正规的药师驻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900.html

上一篇:不依靠公司,自己也可以交社保!

下一篇: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账户异地提取免收手续费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