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发生医院拒绝接收病人的时间,近年来更是引起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医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呢?这里不得不谈到医疗纠纷案件了。是什么导致医疗纠纷,医患紧张呢?究竟如何避免呢?
医疗责任险产生的原因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为此,每年都有很多医院为处理医疗纠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造成很重的财务负担。医生面临来自患者的重重压力,无奈只能选择自我保护,执业行为日趋消极保守。
有数字显示,近年来医疗纠纷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也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至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造成医疗纠纷高发、赔偿金额巨增,一方面缘于患方维权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与患者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理解不够、个别医生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有关。
一位外科医生坦言,现在由于医疗纠纷中的赔付问题,医生的执业压力很大。面对各种压力,一些原本做起来游刃有余的手术,现在都无人敢问津了。有业内人士分析说,要想医生拿稳手术刀,放手做高难度的手术,一旦失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得到相应的补偿,职业保险是一种较好的办法。
为规范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特别是1997年以来,每年都有多个与医疗卫生工作有关的法规出台,2002年,仅围绕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就出台了7个配套文件。为防范医疗事故,各医疗机构也都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尽管如此,在日常医疗工作中,特别是在新医疗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中,风险仍然时时存在,有些事故还是难以避免。
如何化解医疗风险,解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的环境下,推出此责任险显得非常必要。
一、医疗责任保险介绍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解读
要搞明白医疗责任保险就一定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明确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等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简要解读: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
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省市还相继出台政府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研究解决。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新的保险产品还没有被公众所普遍接,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仍处于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我国要不断加强和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并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进行修改和调整,坚持正确的发展模式,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会慢慢健全。
去年以来,西安市雁塔区针对辖区高校多,聘用人员多的状况,对高校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做了有益的探索。
王女士是一所公办高校的教师,属于合同聘用员工。她的人事档案学校不收,也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无奈之下,毕业之后王女士就把档案一直放在大中专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像这样的情况将不允许再出现。也就是说,即使是临时工,都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今年初《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加大了对这类特殊人群的普查和关注。在对辖区长安大学、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安科技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政法大学等高校社会保险普查中发现,这些高校的用工形式分为:学校行政类合同用工,主要是教学上的辅导员,校保安方面的校卫队等;后勤保障方面用工,主要是餐厅工作人员,学校的各类保洁员,校医院等;还有附中、附小的编外及临时用工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用工,这些高校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基本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目前还持观望态度。主要是此项用工人员数量较大,对参保费用来源渠道感到困惑。
该中心主任王宏喜说,一些高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就会出现劳动者随意离开的现象,使用人单位无法制约劳动者,造成临时用工不稳定。王宏喜希望更多高校能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让劳动者心安理得,让高校和谐发展。
西安科技大学机电厂厂长贾文胜告诉记者,今年初,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督促和帮助下,他们为所聘用的人员也办理了社会保险。据介绍,他们的工厂也是学生的实习中心,工厂里的打字员、技术工人等都是聘用人员。甚至有些岗位还聘用了一些附近的居民和农民工,而且这类人员在职工总数中所占比重比较大。他们的身份以前是无法进入学校的社保体系的,因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享受类似公务员待遇。在很长时间内,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无法解决。
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某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的名义招收营业员,营业员的工作时长不超过半年,半年过后,该公司再重新招用一批。公司不与这些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营业员缴纳社保。经过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事情属实,该公司的副经理也承认了上述事实。但是他额外强调,企业有用工的自主权,招用人数的多少和聘用时间的长短由企业做主。他认为,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旺季淡季之分,营业员的流动性自然比较大。并且,招用临时工可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免去复杂的程序。
审理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职工之间的区别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认为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天津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商务新车,为此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更换正式牌照前,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没有正式牌照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为投保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车辆质量合格能够上路行驶,同时,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车辆出险的因素,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2日,原、被告就原告购买的一辆进口奔驰威特牌商务新车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为被保险车辆投保,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临时牌照,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被告处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其余险别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2005年6月8日,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通报,被告到施工现场拍照并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修理厂三方协商了定损数额,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原告车辆的车损费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的保险单及收款发票的车牌号码栏目中均填写了保险车辆临时牌号,说明被告在知道原告投保的车辆当时是无牌照新车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投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且被告将原告投保车辆正式牌照签发之前的时间计算在投保期内,收取了此间的保险费,并明确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尔后,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原告投保的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该车辆经公安指定的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能够上路行驶。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未能及时更换正式牌照;原告的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故被告以原告投保的车辆没有牌照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向原告赔付修理费的理由不妥。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7万余元。
「案情简介」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当代女性的平均寿命一般会比男性长5至8岁,这意味着她们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将承受更多的风险;而女性所具有的独特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环境日趋恶化,女性的亚健康现象凸显。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女性理赔件数高于男性理赔件数。同时,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提升,很多事业型女性已经成为家庭的“顶梁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她不幸罹患疾病或发生意外,家庭将失去经济支持,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
对于女性如何根据不同阶段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理财专家按年龄段提出了不同建议:
一、18-25岁的女性这一阶段的女性往往处于单身阶段,而且个人事业刚刚起步,收入较少且不稳定,关注事项也很广泛,如进修、旅游、未来结婚的经费等。此阶段应多以保障自己为前提,建议可选择纯保障型的健康类和意外类的保险。
二、26-35岁的女性这一阶段的女性通常已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对生活有着长远的规划。此时,可以结合另一半的经济状况,从家庭健康、子女教育和退休养老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而言,此阶段的女性应注意医疗保障。由于面临生育问题,罹患女性特有的疾病的几率也比较高,因此医疗、意外等保障类产品应首先考虑,然后再考虑养老和投资类产品。
三、35岁以上的女性此阶段的女性责任更重,其保险需求逐渐与男性趋同,基本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还需要重点考虑养老计划和资产保值增值。
孩子对女性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因此,按照生育情况,专家有另一种分类建议:
一、已婚未育的女性一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责任也日益增加。此时除基本的意外和定期寿险产品外,应优先考虑重大疾病保障,因为重大疾病不分男女,一旦发生对家庭经济打击巨大。
二、已婚已育的女性一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了孩子之后,家庭责任越发重大。在周全的基本保障之上,仍然应该优先考虑重大疾病保障。在重大疾病保障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专门的女性产品。
三、单亲妈妈最好购买意外+定寿+重疾+教育金(加豁免)的组合产品。单亲母亲要独力支撑家庭、供养小孩,责任更重,因此保障应当更加全面。基本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考虑到小孩以后的教育费用,也应该在有能力获得经济来源时为孩子储存一笔教育金,确保孩子不会因为费用而无法接受应有的教育。
津贴给付型住院险可补偿住院损失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销售经理许黎娜介绍说,住院保险从补偿的角度来看,主要有费用报销型和津贴给付型;从产品形态的角度来看,有主险和附加险两种。
据了解,费用报销型保险类似于社会医疗保险,需要被保险人在住院结束后提供所有医疗发票的原件、病例证明等,通过保险公司核赔计算,按照比例赔付。津贴型住院保险一般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发票原件,保险公司会依据合同订立的每日赔偿金标准进行给付,这类保险可作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
单独销售的住院医疗险好处多
针对不同类型的住院保险,投保人该如何选择?
如果只是需要住院医疗险,最好购买可作为主险单独销售的住院医疗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险以附加险形式存在,若为了购买住院医疗险,再支付额外的主险保险费,无形中就增加了较多的保费支出。主险形式的住院医疗险相比附加险形态的住院医疗险还有一个好处,即不会存在因为主险赔付或缴费期终止导致的附加险随之终止。
保证续保功能可减少投保风险
由于住院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续保”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许黎娜认为,作为一年期的住院医疗险,有一些客户交着交着就不再续保,若过了60天宽限期,那等待期就要重新计算,等待期通常为30天,若在这期间出险,就会很遗憾了。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许多住院医疗保险产品都是不保证续保的,也就是说,假设客户上年发生理赔,下年续保时保险公司会重新衡量它的风险,就有可能要求加收保费,或者除外疾病,甚至拒保,但是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险就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
买保险要考虑很多因素,不是简单推荐产品这么简单,请先按照以下格式完善信息:
基本资料
本人年龄性别单位行业属性月收入(人民币):(如,3000以下,3000-5000)
配偶年龄性别单位行业属性月收入(人民币):(如,3000以下,3000-5000)
家庭其他成员基本资料
称谓年龄职业
家庭保障
每月父母赡养费用父母的年龄
每月家庭支出费用
已购买的寿险、意外险(尽量列明个人购买/公司团体险的保险,包括保险公司/产品名称/保费/保额)
参加社保情况(没有/农村医疗/综合保险/城镇社保)
子女教育基金
孩子的年龄、性别及对孩子未来的受教育程度的期待
已准备的子女教育基金数额
医疗基金
每日住院费用需求
重大疾病费用需求
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
已购买住院费用保险
已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退休养老基金
希望在多大年龄退休及退休后的生活标准
已购买的退休养老保险
其他
家庭已有稳定存款
现在平均每月存款
其他投资
被保险人健康状况
咨询购买保险的类型
在不影响生活品质情况下,每月可投入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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