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雁塔区关注高校临时工养老保险

2021-05-06
养老保险知识

去年以来,西安市雁塔区针对辖区高校多,聘用人员多的状况,对高校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做了有益的探索。

王女士是一所公办高校的教师,属于合同聘用员工。她的人事档案学校不收,也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无奈之下,毕业之后王女士就把档案一直放在大中专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像这样的情况将不允许再出现。也就是说,即使是临时工,都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今年初《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加大了对这类特殊人群的普查和关注。在对辖区长安大学、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安科技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政法大学等高校社会保险普查中发现,这些高校的用工形式分为:学校行政类合同用工,主要是教学上的辅导员,校保安方面的校卫队等;后勤保障方面用工,主要是餐厅工作人员,学校的各类保洁员,校医院等;还有附中、附小的编外及临时用工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用工,这些高校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基本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目前还持观望态度。主要是此项用工人员数量较大,对参保费用来源渠道感到困惑。

该中心主任王宏喜说,一些高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就会出现劳动者随意离开的现象,使用人单位无法制约劳动者,造成临时用工不稳定。王宏喜希望更多高校能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让劳动者心安理得,让高校和谐发展。

西安科技大学机电厂厂长贾文胜告诉记者,今年初,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督促和帮助下,他们为所聘用的人员也办理了社会保险。据介绍,他们的工厂也是学生的实习中心,工厂里的打字员、技术工人等都是聘用人员。甚至有些岗位还聘用了一些附近的居民和农民工,而且这类人员在职工总数中所占比重比较大。他们的身份以前是无法进入学校的社保体系的,因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享受类似公务员待遇。在很长时间内,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无法解决。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用人单位也需帮临时工购买社保


「案情简介」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现在,确实有一些类似华园商贸公司这样的企业,受利益驱动,错误地觉得招用“临时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不高,比招用“正式工“成本低,划得来。于是,这次招一批“临时工“干几个月,下次再招一批接着干。甚至在一些全日制工作并且是长年性工作的岗位上,如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员等,和从事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本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单位也使用“临时工“.他们一厢情愿地以为以“临时工“名义招工,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而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而一些劳动者求职心切,往住有只要领工资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去计较的心理,这也让那些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同时还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当牢记,劳动合同是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对以任何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的招工行为,都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自由职业者,临时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临时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29日,记者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维护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日起,自由职业者、参保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已退休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除外)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职工完全一样。

政策解读:

自由职业者:是指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具有一定合法收入的人员。

自由职业者可直接参保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已参保单位要在9月9日起的30日内为本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在9月9日起90日内,为本单位灵活用工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用工人员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直接到市社保公司个人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

缴费比例这样计算

单位缴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费;私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业主为从业人员投保,按缴费基数的12%缴费;灵活用工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

自由职业者缴费可一年一缴

根据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可半年一缴,也可以一年一缴。

保险关系可跨省流动

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资金;跨省流动时,连同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移。

另外,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参保期间受升学、入伍、失业、服刑等问题影响而中断缴费时,其个人账户可以暂时封存,续保时,个人账户可前后合并计算。

养老金这样领取

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女自由职业者年满55周岁)时,符合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自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的灵活用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退休(养老)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金。

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用工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除本人曾在企、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外)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农民工回乡务工可一次性支付

外埠参保人员结束在我市的经营和就业活动、我市参保人员迁入外省、市定居,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农民工回乡务农时,本人可自愿选择将账户封存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选择个人账户封存的,再次参保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选择一次性支付的,再次参保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在个人窗口缴费者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到定期养老待遇的,允许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年份不能超过1995年7月1日。

临时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和退休待遇应如何计算?

现举例作说明。某职工于1972年5月参加工作,后由临时工转成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退休。其间他当计划内临时工近15年,合同制工人10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0年零1个月。

根据劳动部1964年8月20日给甘肃省劳动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该职工在转为合同制工人之前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龄应算作连续工龄。而且,按照《劳动部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7条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因此,该职工的连续工龄为临时工工龄15年加合同制工人工龄10年共25年来核定。而且该职工于1997年3月退休,即属在1998年新规定出台前已退休的人员,根据“老人老办法”,应按照当地货源行业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时还应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增发的补贴。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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