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团意险需要注意的几点-购买团意险需要注意什么

2020-07-11
保险需要规划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团体意外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客户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

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

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相关知识

团意险投保的注意事项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让其在职员工(或含家属)作为参保对象,以意外伤害事故赔偿为主要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一般要求团体成员至少5人以上,且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整体人数的75%以上。

企业团体意外险保障计划中,最常见的保险责任有:团体意外伤害,团体意外医疗和团体意外住院津贴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包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天数后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团体意外医疗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其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其中合理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补偿,保险人只承担剩余的那部分合理医疗费用。

团体意外住院津贴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保险人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意外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保险公司视上一保障年度的赔付情况决定是否按原条件承保、是否增加保费、减少保额或者拒保等。首次投保时,保险费的厘定一般与该企业的行业性质、工作的风险系数、公司的安保状况、企业参加人数以及有无参加社保等因素密切相关。

负责薪酬福利的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员工购买商业团体意外保险时,为了获取一个合理的保费水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做到全员投保

参与的人员规模越大,就越有机会申请到比较好的费率折扣。有的企业往往只给从事危险岗位的员工进行投保,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参与人员的规模,而且让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逆选择的可能,增加了承保的难度,同时对于那些未参保的员工来说,福利设计的不公平会严重伤害员工的满意度,最后得不偿失。

梳理职场的安保状况

保险公司在与企业方确定保险计划和费率时,一般会去企业职场进行考察,目的是了解企业各岗位的工作具体内容,确定风险状况。企业方最好在此之前梳理一遍各岗位的安全作业规范,检查相关安全设施等,保险公司会给工作操作规范,安全预防措施完善的企业好的费率折扣。

中小型企业尽量参加集合式员工保障计划

对于人数在百人以下的中小企业来说,最好参加保险公司推出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保险套餐计划,与单独与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相比,这种套餐式的产品会更有价格优势。

外企为何愿意给员工购买团意险


王先生在一家外企上班,收入不错,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福利非常的完善,平时感冒发烧打个针、吃个药都能报销,有点像以前的公费医疗。在许多人眼里他就像进了“保险箱”一样,王先生自己也这么认为,可是他有个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说他的医疗保障并不足,还劝他再买一些医疗保险。这下王先生就感到纳闷了:大病小病公司都能管,我还缺什么?

不错,王先生的医疗保障的确还缺少点什么;要想弄清楚到底还缺什么,还得要分析他所享受的医疗福利有哪些不足。

1、公司提供的医疗福利的本质只是“报销性”的,即只补偿治疗疾病的费用开支,而不补偿治疗期间的收入损失(如果来不及治疗就突然发生身故,比如意外事故,医疗福利是不提供赔偿的)。在生病治疗期间,公司只会发放基本工资,但效益工资、奖金等等就没有了,而后者又往往是收入中的大头;另外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企业用人讲究“一个罗卜一个坑甚至几个坑”,治疗时间稍长工作岗位往往就被别人替代了,连职位都保不住,因此一旦生病尤其是要住院治疗时,承受的经济损失会非常的大。

2、公司提供的医疗福利都是“事后性”的,生病之后要自己先掏钱看病,治疗结束后再按比例报销。在这个医疗费飞涨的年代,仅住院押金动辄就是好几万,稍严重一点的治疗费用更高达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对许多家庭来说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何况现代人多数没有储蓄的习惯,还要考虑成家、买房、买车、子女教育等开支,手上很少有“闲钱”来作为医疗储备金,因此一旦赶上这些事情,少不了要借钱,而在如今这个人情淡泊的经济社会中,“借钱时方知朋友少”,巨大的财务压力此时将立刻凸现。

3、企业提供的福利有如下几个特点:“只是短期福利、不是终身福利”,“在职时有、不在职时无(尤其是退休以后福利会很低)”,“现在有、将来不一定有”(公费医疗制度的结束就是最好的佐证),“效益好时很完善、效益不好时只有基本保障”,而且也不是每家公司的福利都这么完善。现在是一个频繁跳槽、频繁裁人的时代,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能在一家公司一直干到老。举例来说,企业福利犹如酒店的服务,首先你只有住店时才能享受!其次不同的酒店提供的服务不同,有五星级也有三星级的,还有排不上级别的,可是又有谁能保证你永远都住五星级酒店不换地儿的?而且也没有人可以保证你所住的酒店能永远提供五星级服务(尤其是退休以后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的义务将结束,各位将只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保障水平很低)。

这就是王先生的医疗保障不足的原因。因此,只有建立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补充)医疗保障基金,才能安心享用一辈子。那么,如何才能建立属于自己的(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呢?传统的办法就是存钱,日积月累存一大笔钱以备不时之虞,可是这种办法有它致命的缺点:攒钱太慢而且存一元就只能起一元的作用,要想建立一个关键时刻能解决问题的医疗基金就要占用庞大的资金。那么,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有,而且不会占用太多资金,这就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公司每存1元钱可以买到10元甚至100元的保障基金,可以说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相当高的。通过专业的保险理财顾问,可以为您设计符合您自身的保险计划,解决您财务上的漏洞。

团意险的投保案例


下文通过一个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从索赔申请人是否正确、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赔款计算是否正确这几点进行分析,针对性地解析了团体意外险理赔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8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9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某A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多少产生了不同意见。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本案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意按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的22万元,减去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的12万元,以10万元向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并签订赔付协议书。

虽然本保险赔偿案件经过协商后进行赔付,名义上已经结案了,但是本人认为此理赔实际上有些欠妥协的地方,中国平安武汉分公司杨哲峰作出以下分析:

索赔申请人是否正确

本案中,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有无索赔申请权?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释义,索赔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由于本保险合同未签订受益人约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索赔申请人应为死者某A的继承人,而非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

本案在理赔过程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付。而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本保险合同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至于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适用给付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因而,虽然《保险法》或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保险实践中普遍使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案由于确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索赔申请人,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即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最终的赔款计算结果为10万元。但笔者认为,本案的赔款计算结果应该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按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4万元*(1-60%)=1.6万元,大于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按1万元赔付,总赔款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当是由死者某A的继承人或死者某A的继承人书面委托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将11万元赔款支付给死者某A的继承人。退一步而言,如果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投保的本意是希望公司成为受益人,就必须在投保时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书面声明,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进行保险赔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9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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