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条例,新劳动法:深圳市的产假工资规定

2020-06-29
保险法的知识

据报道,深圳即将建立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深圳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出台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将由生育津贴发放,而不是企业发放,避免女职工福利待遇受影响。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透露,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已起草完毕,已纳入政府立法规划,即将提交人大审议。拟新立的《生育保险条例》将具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单独筹资和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降低,但有的单位难以做到。如果有了生育保险津贴,能够让她们得到更好的保障。

新的《生育保险条例》实施后,生育医保参保人数将有望从目前的500万扩大到1100万。

另外,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属于强制险,企业都需要购买,购买了才能享受待遇。但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员工就没有办法享受,但员工可以起诉企业支付这笔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的出台,对于准妈妈来讲是一项国家关怀性的福利。期待更好的政策让老百姓享受更优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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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劳动保险条例分析推迟退休年龄新规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政府不断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推进的同时,更是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新政策,这是根据我国经济情况出发,贴合国情的保险行业改革。

近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书面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延退”再次被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社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现在养老金缺口过大,弹性退休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我国养老金缺口截至2010年年底达1.7万亿元。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是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有网友认为养老金缺口问题只是统筹账户的缺口,如果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用,用个人账户的盈余补给统筹账户,就不会存在养老金缺口。持这种看法的人并没有理解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区别。统筹账户是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是根据个人工资上缴,每个人上缴数量不一,将来所领金额不一,个人账户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其资金不能混同于统筹账户。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不同行业对退休年龄的偏好不一,现实情况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返聘的情况比较普遍,近期西南石油大学就通过一项新的规定,教授返聘最高年限为男性75周岁,女性70周岁。

因退休而产生焦虑人群不断增多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甚至家庭情况都有所不同,从生理、心理角度而言,延迟退休是否可取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科、心身综合科主任许律琴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男性到55岁、女性50岁后,生理、心理方变都会发生一些明显变化,有的会有焦虑,怕自己掌控东西不如以前等,“这时要看个人心态,调整得好对工作影响不大,调整不好就会对工作有影响”。

据许律琴介绍,近年来因为退休而产生不适应等心理问题而来寻求帮助的案例不断增多。“我每天都会处理2到3个这样的案例。”从求助人群特点看,“一般工人还好一点,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落差会更大,因为很多事业原来是他们生命中很重要的一块,甚至说全部。”

而求助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刚退休下来因为调整不过来出现焦虑、抑郁而来求助,二是接近退休年龄,在事业方面也会有些落差而求助,多是50多岁,他们觉得精力不像以前那样,有的则是因为领导要扶持一批年轻人,其岗位有所调整,在单位的重要性改变。退休后,一般男性更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延迟退休,许律琴直言“不乐意”。“像我们做了30多年,也期待退休。有些工作做了三四十年确实也会产生疲劳感。”她认为现行这种方式很好,“我更接受返聘模式,不想做就不做,想做的可以做,更人性,从生理、心理也都合理一些。而延长退休就是如果我不想做还必须做,而且还可能要担任一些行政方面的职务。”

从我国人口发展规律看,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老龄化是必然的趋势。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8.55岁,200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1.40岁,《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出台时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虽没有确切数据,但可能只有五六十岁。另一方面,各地区人口寿命不一,2000年上海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14岁,西藏最低为64.37岁。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还未全面公布,但人口寿命延长的基本趋势和地区差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因此,“弹性退休”制度也是符合区域不平衡的客观现实的。

公众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另一个担心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会增加公务员供养成本,而老干部实际上又没有真正履职。弹性退休制度在进行行业划定的时候,可以不包括公务员。

弹性退休实际是退休年龄延长的过渡政策,弹性退休的“弹性”可以大做文章,既可以是在不同行业间的弹性,也可以是在雇主和雇员选择退休自主权之间的弹性。“弹性”的概念摒弃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是政策制定理念的进步。既然这项政策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延长退休年龄,那些不喜欢工作的人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而且这项政策对喜欢工作的人来说是利好。

公众既不必对弹性退休感到恐惧,也不要逃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势。弹性退休政策试点、实施的时间表未定,现在正是大家调整心态的时候。

生育保险,深圳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惯例社保是当月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不少参保人关心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是否4月就可以享受待遇?新生育保险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第一类是参加过我市“生育医疗保险”的人群,3月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二类是没有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此次新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才可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第三类是仍旧参加原“生育医疗保险”人群,3月参保缴费后4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据了解,以前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在医疗保险条例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有600多万一档以及二档医保参保人纳入生育医疗保险。《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起实施,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因此我市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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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链接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每个人情况都不同。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缴费办理须知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从1月1日起,深圳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本文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介绍了社保缴费办理的知识。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市社保局日前发布今年的《深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调整对照表》,从1月1日起,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有变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3个点,个人缴费不变,非户籍员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超龄养老费”取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办法正在修订或制定中,目前依照现办法执行;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往年,对于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视具体情况将起征年龄分别放宽至40周岁、45周岁、50周岁。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新信息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针、政策,拟订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办法、各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意见。

二、负责经办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参保和费用征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家属统筹医疗费的征收以及相应险种项目待遇的审核和支付、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待遇核准及抚恤金、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核准。

四、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和员工遵守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用人单位员工工伤认定;负责工伤伤残康复、工伤预防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提供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七、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新信息

农民工医保参保人有望纳入生育医保人数将从500万扩大到1100万

《生育保险条例》是深圳今年的重要立法之一。昨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了解到,立法后,生育保险将扩大覆盖面,农民工医保参保人将纳入范畴,参保人数有望从500万扩大到1100万。同时,“妈妈”将享有生育津贴。

记者了解到,深圳一直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仅通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置生育医疗保险形式以解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没有建立生育津贴制度。“根据目前的政策,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圳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单独的生育保险条例制定后,农民工医保参保人也将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保处处长沈华亮向记者透露,届时,生育医保参保人数将有望从目前的500万扩大到1100万。

记者了解到,拟新立的《生育保险条例》将建立与深圳经济发展与人口政策相适应的具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单独筹资和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不能降低,但有的单位难以做到。如果有了生育保险津贴,能够让她们得到更好的保障。”

深圳医保真空地带:三岁以下非深户儿童被遗忘

深圳儿童医院一楼大厅,一位父亲带着孩子来看病。据悉,3岁以下非深户儿童都无少儿医保。

近日,记者独家获悉了一份深圳儿童医院提交给深圳医管中心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在去年医院门诊就诊患儿当中,使用社保的比例仅占5%左右。而另据了解,3岁以下非深户儿童,在深圳无法办理少儿医保。根据2010年的数据,0到3岁的儿童占到总就医人群的50%左右,平均每天的住院支出在800元上下。而这个人群出现大病的几率极高,先天畸形和染色体异常以及围产期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高发人群就是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家长陈先生质疑,3岁以下的非深户儿童多半是劳务工子女,而这些孩子无疑被暴露在了社会保障的“真空”里。而拥有家庭统筹医保的“出身较好”的孩子,却能享受门诊和住院双重覆盖,实际反映了社会的巨大不公平。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改进


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法进行了如下完善: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改变了管理机构、完善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工伤认定条件和时限以及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提高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的惩处力度等。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

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是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五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六是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七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八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九是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新条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改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单位支付变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新条例规定提高了三个月的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旧条例规定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提高了两个月的标准,其中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旧条例规定: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提高了一个月的标准,其中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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