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劳动保险条例分析推迟退休年龄新规定

2021-04-28
退休保险规划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政府不断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推进的同时,更是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新政策,这是根据我国经济情况出发,贴合国情的保险行业改革。

近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书面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延退”再次被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社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现在养老金缺口过大,弹性退休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我国养老金缺口截至2010年年底达1.7万亿元。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是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有网友认为养老金缺口问题只是统筹账户的缺口,如果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用,用个人账户的盈余补给统筹账户,就不会存在养老金缺口。持这种看法的人并没有理解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区别。统筹账户是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是根据个人工资上缴,每个人上缴数量不一,将来所领金额不一,个人账户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其资金不能混同于统筹账户。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不同行业对退休年龄的偏好不一,现实情况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返聘的情况比较普遍,近期西南石油大学就通过一项新的规定,教授返聘最高年限为男性75周岁,女性70周岁。

因退休而产生焦虑人群不断增多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甚至家庭情况都有所不同,从生理、心理角度而言,延迟退休是否可取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科、心身综合科主任许律琴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男性到55岁、女性50岁后,生理、心理方变都会发生一些明显变化,有的会有焦虑,怕自己掌控东西不如以前等,“这时要看个人心态,调整得好对工作影响不大,调整不好就会对工作有影响”。

据许律琴介绍,近年来因为退休而产生不适应等心理问题而来寻求帮助的案例不断增多。“我每天都会处理2到3个这样的案例。”从求助人群特点看,“一般工人还好一点,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落差会更大,因为很多事业原来是他们生命中很重要的一块,甚至说全部。”

而求助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刚退休下来因为调整不过来出现焦虑、抑郁而来求助,二是接近退休年龄,在事业方面也会有些落差而求助,多是50多岁,他们觉得精力不像以前那样,有的则是因为领导要扶持一批年轻人,其岗位有所调整,在单位的重要性改变。退休后,一般男性更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延迟退休,许律琴直言“不乐意”。“像我们做了30多年,也期待退休。有些工作做了三四十年确实也会产生疲劳感。”她认为现行这种方式很好,“我更接受返聘模式,不想做就不做,想做的可以做,更人性,从生理、心理也都合理一些。而延长退休就是如果我不想做还必须做,而且还可能要担任一些行政方面的职务。”

从我国人口发展规律看,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老龄化是必然的趋势。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8.55岁,200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1.40岁,《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出台时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虽没有确切数据,但可能只有五六十岁。另一方面,各地区人口寿命不一,2000年上海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14岁,西藏最低为64.37岁。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还未全面公布,但人口寿命延长的基本趋势和地区差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因此,“弹性退休”制度也是符合区域不平衡的客观现实的。

公众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另一个担心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会增加公务员供养成本,而老干部实际上又没有真正履职。弹性退休制度在进行行业划定的时候,可以不包括公务员。

弹性退休实际是退休年龄延长的过渡政策,弹性退休的“弹性”可以大做文章,既可以是在不同行业间的弹性,也可以是在雇主和雇员选择退休自主权之间的弹性。“弹性”的概念摒弃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是政策制定理念的进步。既然这项政策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延长退休年龄,那些不喜欢工作的人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而且这项政策对喜欢工作的人来说是利好。

公众既不必对弹性退休感到恐惧,也不要逃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势。弹性退休政策试点、实施的时间表未定,现在正是大家调整心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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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对于职场人的人来说,养老保险便是退休以后所领的养老金,用于老年生活的保障。对于公务员等单位来说,便是退休金。不管是退休金还是养老金其实是一类,只是缴纳和领取的计算方法不同而已。

首先,不同职业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是不同的。

目前主要有5类:

1.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非固定就业人群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的新农保;

4.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5.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实际上和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是一样的;城镇非固定就业人群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的新农保的缴纳方式是一样的;唯独公务员的缴纳方式不同。

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不用自己交,将由政府统一财政拨款帮助养老;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交,单位交的比例较大;新农保:个人每年交一些钱到账户加上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按照政府规定领取。

其次,不同单位的退休年龄将如何呢?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公司企业

由于公司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便根据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无论是私企、外企还是国企,退休年龄是一样的,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的55周岁),和上面的退休年龄一样。

这里要提醒一点,由于渐进式退休的影响,最终会达到男女性职工均达到65岁退休,所以到时候,我们的退休年龄便是一致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便有特殊的处理办法。

3.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农民工等

目前,这类人群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同时这类人群可以参加的养老保险包括两类:社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

如果这类人群参加的是社保,那么在满足累计缴纳15年,达到退休年龄,便可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

如果这类人群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除了要求累计缴纳15年外,还需到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才能按规定领取,所以对于女性来说,退休后还需再等几年才能领取。

最后,不同单位性质间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差异大吗?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目前来说,养老金(退休金)最高的单位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实,在过去,我们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双轨制。

由于双轨制的特殊性,所以他们的养老待遇是由国家财政按照比例承担,虽然基本工资不高,各种补贴补助,绩效工资也挺高的。

国家正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仍然坚持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性办法。

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过渡,我们也要相信,今后所有的事业单位退休和企业员工的待遇,差距也会逐渐缩小。

当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待遇就有可能拉平了。

2.从事垄断行业的工作人员

说实话,这类单位的养老金(退休金)高是应该的。

虽然他们的退休金制度结合了企业退休制度,但是一些部门还建立了年金制度,再加上本身工资比较高,补贴补助还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来说退休待遇,跟机关事业单位差不了太多。

3.民营企业

也算养老金(退休金)的单位,因为他们属于规范的外资企业,效益一般都比较好。

目前看来,由于薪金爆棚的互联网企业还没有到退休的时候,所以无法比较,小编觉得未来他们的待遇不会低。

其实我们的养老金计算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缴纳时间越长,最后也就拿得越多。

按照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的300%,缴纳15年,最后也能每个月拿到5000元以上的养老金

4.普通的企业工作人员

如果想保持退休待遇,只能通过较长的缴费年限,进而来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了。

5.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和农村无业居民

一般来说,能拿到的是最少的。

有的虽然是缴纳社保,但是由于缴纳金额较高,需要负担企业和个人的所有金钱,一般也就缴纳到15年就停止了;而有的是缴纳的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保,每年缴纳的金额也不高。

所以他们的养老金(退休金)一般只有八九百元甚至更多,只能维持很低的生活水平。

以上,便是不同单位间的差距了,其实,如果想要使自己的养老生活好一些,建议大家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一些,缴纳的时间长一些,因为即使相同金额的缴纳,缴纳的时间长短,差距还是比较大!

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劳动保险 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

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账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退休年龄,人社部:退休年龄不会立刻调整


当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近期仍按此标准执行。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已经延长了退休年龄,主要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目前既面临着老龄化加快的挑战,又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的挑战,对这样的一个政策要非常慎重。

目前,我国实际退休年龄在53岁左右,很多地方面临大量提前退休的情况。虽然不少地方近年出现“用工荒”,但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劳动力大国,劳动力资源总量高达10亿多,就业形势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十分严峻,而不是如欧洲一些延迟退休年龄的国家那样已面临劳动力短缺。因此,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退休年龄提高至65岁甚至更晚”,不会在近期立刻实施。

远期,如15、20年后,退休年龄的调整的确是大势所趋,但究竟怎么调、调整到多少,会考虑经济社会的总体变化。

改革退休年龄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往往很不一致。采访中发现,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不论男女,有相当一部分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特别是其中职位、职称高的。据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此类人群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很多人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仍可胜任工作。一些特定行业,如医生、教师,往往是“越老越吃香”。退休早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

案例分析之劳动保险理赔案


劳动保险,统称也被人们称为社会保险。目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与人们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险,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所谓劳动保险就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案例1:姜先生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某超市工作,和超市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直到2007年9月,超市一直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姜先生为此与超市协商,超市答应从2007年10月起开始为姜先生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并且同意补缴之前的不足部分。但直到2009年6月,超市仍未为姜先生补缴2007年10月前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姜先生向超市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姜先生的申诉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超市不服,起诉到法院。超市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超市无需向姜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市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2007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姜先生经济补偿21345元,并为姜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劳动保险待遇的争议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造船厂自王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厂劳资科以王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同志王某中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撤消造船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造船厂应按其原工资额的60%发放病假工资;

(3)造船厂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3)本案仲裁费由造船厂负担。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资的6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续至10月3日。

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社保退休年龄是多少?不同人群规定不同


社保退休年龄是多少?新的社保退休年龄还没有公布。根据旧的相关法律规定,社保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针对不同人群,社保退休年龄还进行了细化。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年龄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社保退休年龄——相关链接今年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 专家称退休年龄应温和延长

“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会越来越长,退休年龄延长是一个早晚的事情。”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他说,“不是说一下子延长,是每年增加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所以从现在开始很是时候,不是说一下子从60岁延长到65岁,那不行,这个社会就乱了。而是说从今年开始,退休的就是60岁加1个月,后年就是60岁加2个月,这样温和地延长。”

如何推行?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主任杨燕绥建议,早起步、慢速跑。杨燕绥认为,除公务员外,以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为例,他们学历高、就业晚,属于能跑的,要快跑。还有科教文人员、技术人员、身体好的工人也可以适当延迟退休。而残疾人、艰苦岗位的人员,他们属于不能跑的,就不跑,不延迟退休。至于两者之间的人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养老金多缴多得。

退休年龄延迟问题复杂

关于改革退休年龄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往往很不一致。很多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有很大一部分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特别是职位、职称高的。一线工人则多数认同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有的人甚至希望早点退休。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各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退休年龄延迟的问题不仅关系经济发展,更关乎社会公平。有时候,对某个群体的特殊照顾,可能引起其他群体不满。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一定要谨慎制定。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民主决策。制定出大部分人都认可的、适合社会发展的退休年龄。

保险知识汇总,中国将采取推迟退休年龄办法解决养老金制度危机


5月25日上午,发改委官员周南表示,通常,如果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我们就称之为“老龄化社会”。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目前65岁以上人口约1.19亿人,占总人口的8.87%。可以说,我们是“未富先老”。这无论是对社会养老能力、养老保障体系,还是对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都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解决养老问题不仅需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合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探索弹性退休制度。

此前人口学家何亚福曾呼吁,现在中国仍处于“人口红利期”,养老基金尚且入不敷出,将来随着老龄化日益严重,进入“人口负债期”,一方面老人逐年增多,高峰时达到4亿多老人,另一方面年轻劳动人口逐年减少,这种养老金制度总有一天会崩溃。

但现在看来,中国官员对于养老金制度危机早有应对之策:推迟退休年龄即可。

而造成“未富先老”的计生政策,似乎目前并不在有关方面考虑范围之内。

5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景天魁对媒体表示:进入老龄社会以后,将会出现三个难以估量的新的贡献,或者是新的气象:一是扩大内需;二是增强社会稳定性;三是传承人类文明。景天魁先生更是强调:“老年人经验多,还有一个重要的优点,不大愿意冲动。老年人占一定比例以后,这个社会可能更加容易,比较稳定,比较容易沟通,比较和谐,有这方面的好处,这是从社会管理方面来说,老年人比较遵纪守法,社会经验比较多一些,行为比较有数,不容易冲击界线。”。按景天魁看来,这对于当前的维稳工作而言,社会老龄化反而发挥了突出贡献,计生政策可谓功不可没。

综合上述,中国应对养老金制度危机的办法,可能更多是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改变计生政策。

医疗保险条例的要点分析


《医疗保险条例》内容多、完善、细致化,我今天特意摘要几处广大人们经常疑问的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

参保范围: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审核机构定期监管:

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追究责任:

第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市民胡先生:想咨询人力社保部门3件事,第一、达到退休年龄,但没交够15年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养老金?第二、如果未到退休年龄,交保险人死亡的,费用如何结算?第三、刚过退休年龄没多久,交险人死亡的,费用如何结算?

市人力社保局: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如果属于本市户口人员,缴纳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链接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每个人情况都不同。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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