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房地产市场上有大批房源上市,开发商也频频推出优惠吸引购房者,普通“刚需”选到了称心如意的房源后,如何能够申请到最“优惠”的贷款就成了一件大事儿。作为利率较低的贷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再次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然而,大部分市民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却并不了解,“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商贷如何转为公积金贷款?”等问题困扰着不少有购房计划的市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记者来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内已有不少市民在办理业务。据记者了解,多数人是来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咨询贷款事宜的。
“我只知道每个人情况不同,跟个人每月缴存额有关,但公积金贷款额度怎样计算的并不清楚”,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王女士这样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在大厅内采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后发现,多数人与王女士情况相似,并不清楚个人可申请的贷款额度是怎样计算的,只能提交身份证后,由工作人员告知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怎样计算的呢?记者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后得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
在这个区间内到底每个人又能申请到多少贷款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青岛市计算公积金额度的方式共有三种,分别是:
1、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2、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3、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而个人实际能够申请到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是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计算出的3个额度中,数目最小的那个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即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
根据通知,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贵阳市调整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消息,6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贵阳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均已同步下调,调整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月供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以贵阳市公积金个人贷款35万元、贷款年限20年为计算样本,利率调整前每月需还款2290.55元。而调整后,每月需还款2252.24元,下降了38.31元,累计所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减少了9194元。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到,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2012年6月8日之前已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开始调整月还款额。2012年6月8日(含6月8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业内人士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下调将刺激更多的刚需一族入市,对于刚需为主导的楼市是一次利好消息。但由于限购限贷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变,加上首次降息影响有限,楼市短期内还将延续“以价换量”的发展局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降息后,已有市民对购房开始跃跃欲试,也有人坚持观望,并认为房价或许还有少许下降空间。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1.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批准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目前,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为5至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
2.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包括: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审核。受托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对借款人申贷材料审核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以下内容:
1.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4.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
(四)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借款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获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拨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拨款,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为什么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而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等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借款人,到了退休年龄要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销户;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除正常退休外,如借款人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其中一项权利: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及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借款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还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急需资金问题,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经与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协商,决定联合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是指为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放贷轮候期间阶段性资金短缺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由银行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待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期满,再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搭桥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和放贷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规定,申请搭桥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且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三、搭桥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贷款总额。
四、搭桥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期间,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发放日利率标准计息。贷款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分别按规定调整各自住房贷款利率。
五、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同时,填写《搭桥贷款申请表》,在办妥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后,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搭桥贷款联系单向银行提出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各自独立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六、搭桥贷款申请分别经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审核批准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是贷款抵押登记的共同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需双方盖章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双方合计放贷主债权数额按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各自审批的贷款额度中高额者确定。
七、房屋他项权利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保管后,由借款人携带有关资料到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放贷手续。
八、根据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放贷通知书》中预约的时间,公积金中心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材料移交银行,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公积金放贷手续,并按公积金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额度发放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以确保顺利实现贷款搭桥转换。借款人在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间若有连续三期逾期还贷记录,公积金中心为防范贷款风险,可撤销放贷预约,停止放贷。
九、搭桥贷款各阶段的风险,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因各种原因出现逾期还贷、拒绝还贷等情况造成风险需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除优先支付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外,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应还未还本息余额的份额比例分享优先受偿权。
十、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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