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的实用范围。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对其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与雇主合同关系的雇员。
4、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雇主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保责任的基础。
5、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死亡赔偿的限额为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伤残赔偿则有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佣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各国的规定不一。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一般由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制定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建议
有两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1.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由于目前用工形式多样化,用人单位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为实习工、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这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均需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重点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转嫁上述损失。
在保险责任设定上要大于至少等于新《条例》中对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设定上,在用人单位自身保险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达到新《条例》的要求。如新《条例》规定,死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为382180元,在加上丧葬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至少应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才能转嫁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风险。
2.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虽然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
(1)虽然根据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是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风险,工伤事故中的一些费用仍需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2)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而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3)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不愿申报过多的工伤事故。在雇主责任险下,未致残疾、死亡时可不做工伤申报。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基本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三方面: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用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50%;六级 40%;七级 30%;八级 20%;九级 10%;十级 5%。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雇主责任险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企业在发展各类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说完全避免风险的降临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老板,最怕的应该不是赚不了钱,而是自己旗下员工在日常工作的时候出现人身伤害。在这里就给各位老板推荐一款最适合老板投保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什么是雇主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①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②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③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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