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也可以说,是保险的保险。
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规定分保费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
(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几乎与保险同时产生。再保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摊回7000万美元,这个事例说明通过妥善地办理分保,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
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业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而不受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在保险法中规定自留额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超过规定的就必须办理分保。《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再保险一章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因此,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承保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有了再保险可以放心做业务,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相互交换分保或接受分入分保,这样做可以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
集合保险资金,加强赔付能力。因保险的赔偿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而且灾害何时发生不能确定,因此再保险所积累的各项准备金均可适当加以运用。这些准备金的数字,比之资本金往往要大得多,这就加强了偿付的能力。
开展对外联系,增进技术交流。由于再保险业务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保险联系,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情况的了解,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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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健康险
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一类保险。
2、健康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健康险是以疾病的发病率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而非死亡,不像其他寿险那样以生命表为确定保险费费率的基础。因此,健康险的费率是经验费率,而非一般寿险有固定生命表可查。
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意外伤害等,人的疾病有多种,健康险的险种也有许多不同类型,对各种疾病、各年龄层次均可组合,每一险种都有一定的客户群,险种多的,争取到的客户就多,尤其是某些发生率低,但一旦发生,大多数家庭均难以负担其医疗费用的保险,更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特点。而一般寿险的险种仅仅是生存领取和死亡给付的组合,险种少。
3、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类型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补贴型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了合同界定的某种疾病,不管发生多少医疗费用,都可按保险合同上的约定额度获得赔偿。
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以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报销。这种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形成互补,理赔金在被保险人住院结束后给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住院补贴型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补贴的收入保障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无关,也是在住院结束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