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2020-06-04
经济下行的保险规划

 (一)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保险是对付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 赌博则产生新的风险。从个别人看, 参加保险后的赔付, 有赖于一种偶然的机会。有时付了保险费, 因没有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 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有时会因突发的保险事故, 获得成千上万倍的保险赔偿金。这使有些人对保险产生了一种误解, 认为保险与赌博差不多, 只需投入少量资金, 有时有去无回, 有时却可以获得比投入资金大得多的回报。这完全是一种表面上的巧合, 其实,保险与赌博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保险的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时, 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以保障被保险人生活稳定, 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赌博则相反, 它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 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 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保险的宗旨是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与损失数目相等的保险赔款, 决无获利的可能, 保险行为是为了减少危险的发生; 赌博所获取的都是非分之财, 不义之财, 给家庭, 给社会只能带来新的危险。

 保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经济行为, 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规范, 它具有保障经济、稳定社会的功能。因此, 需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而赌博增加了人们唯利是图的不健康的心理, 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在我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险是把不确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意外损失化为小额的固定的保险费支出, 有利于保持生产的持续进行, 有利于被保险人生活的稳定; 而赌博则把确定的资金, 化为不确定的支出, 结果是把安定的生活变为不安定的生活。保险与赌博在其本质上没有一点相似的地方。

 (二) 保险与储蓄

 对个人与家庭, 储蓄是一种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办法,即以生活费的结余, 存到银行, 逐步形成一定数量的储金, 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后备。如果个人和家庭有了相当数额的储蓄, 可以保障家庭和个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看, 保险与储蓄有相同的一面。但是, 不能由此而认为, 保险与储蓄就是同样的事情。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 是由众多为共同参加, 缴付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 帮助少数人因遭受灾害事故后生活的困难。所有参加保险的人, 既可能接受别人的帮助, 也都可能成为帮助别人的人。

 而储蓄只是个人行为, 不具有保险的互助责任。

 储蓄在原则上是可以由存款人自由地、无条件地提取的, 而保险原则上缴付保费后是不能由个人自由地提取。虽然集体缴付的保险费最终用于补偿个别人的保险事故损失, 但要受到保险合同的制约, 由保险人审核后执行, 不是个人的行为自由。

 储蓄对于存款人只能是在存折的本金加利息的范围内动用。保险则不同, 被保险人在没有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 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而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 可能获得的保险赔偿往往会超过本人缴付保险费的几倍、十几倍, 甚至更多。

 保险与储蓄各有许多长处, 其作用也有所不同。保险的目的是稳定生活、稳定工作, 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储蓄也有特点, 不管个人存多少钱, 存了多长时间, 放在银行的钱, 总是自己的, 还有一定的利息。一般的保险, 如没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缴付的保险费是不能退还给个人支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也兼有储蓄的优点, 如人身保险已经有许多开办长期储蓄保险, 到规定的年限, 这种储蓄保险既可以还本, 还可以有利息。在一定的条件下, 可以免交保险费, 同样获得保险保障。家庭财产保险, 也出现了还本保险, 这更显示出保险的长处。

 (三) 保险与救济

 救济是一种经济补偿, 它是以货币或实物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人们, 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救济的目的, 是帮助受灾人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 尽快渡过难关。在形式上, 保险与救济同属经济补偿制度, 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在法律上, 保险完全按照合同办事, 一旦签订合同, 对双方都有约束。对合同上任何一项内容的修订, 或中止保险合同, 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以这样认为,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而救济是单方面的活动。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不受任何限制, 也没有合同制约。救济多少, 完全视救济人的财力、物力而定, 双方都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选择余地。

 我国的经济基础较差, 救济一般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上, 至于救济对象, 一般是由救济方自行确定, 严格掌握。保险不同, 它的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 都是按合同予以计算明确的, 与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不会受保险人资金和能力的影响。

 至于保险金领取的对象, 在保险合同中都有规定, 不能随心所欲。

 而一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都是能够使被保险人在遭受灾害事故后, 重新恢复家园和恢复生产、生活。

延伸阅读

再保险,再保险的概念与职能及作用


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也可以说,是保险的保险。

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规定分保费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

(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几乎与保险同时产生。再保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摊回7000万美元,这个事例说明通过妥善地办理分保,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

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业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而不受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在保险法中规定自留额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超过规定的就必须办理分保。《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再保险一章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因此,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承保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有了再保险可以放心做业务,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相互交换分保或接受分入分保,这样做可以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

集合保险资金,加强赔付能力。因保险的赔偿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而且灾害何时发生不能确定,因此再保险所积累的各项准备金均可适当加以运用。这些准备金的数字,比之资本金往往要大得多,这就加强了偿付的能力。

开展对外联系,增进技术交流。由于再保险业务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保险联系,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情况的了解,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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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健康保险的概念与类型


1、什么是健康险

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一类保险。

2、健康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健康险是以疾病的发病率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而非死亡,不像其他寿险那样以生命表为确定保险费费率的基础。因此,健康险的费率是经验费率,而非一般寿险有固定生命表可查。

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意外伤害等,人的疾病有多种,健康险的险种也有许多不同类型,对各种疾病、各年龄层次均可组合,每一险种都有一定的客户群,险种多的,争取到的客户就多,尤其是某些发生率低,但一旦发生,大多数家庭均难以负担其医疗费用的保险,更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特点。而一般寿险的险种仅仅是生存领取和死亡给付的组合,险种少。

3、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类型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补贴型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了合同界定的某种疾病,不管发生多少医疗费用,都可按保险合同上的约定额度获得赔偿。

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以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报销。这种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形成互补,理赔金在被保险人住院结束后给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住院补贴型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补贴的收入保障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无关,也是在住院结束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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