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020-07-24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的概念

我国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 人身保险是 “保险企业在被保险方人身伤亡、 疾病、 养老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方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据此,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三点含义

人身保险的承保对象或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体来说是人的生存、 死亡、 疾病和各种伤害等。

人身保险的承保危险是人身危险。 人身危险, 就是偶然发生于人身上的不幸遭遇, 例如, 人的死亡、 伤害、 残废、 疾病、失业等。 当然, 不是所有的人身危险均可成为人身保险的承保危险, 人身保险的承保危险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身危险应是大量而且能够分散的。

人身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即是发生于大多数人的同类危险。

人身危险的或然率一般是可以测定的。

人身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不可预知的。

人身保险是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旦发生生存、 死亡、 疾病、 伤害等保险事故, 保险人即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伤残、 死亡、 疾病和期满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不同于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为财产保险) 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 在保额的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期限、 保险性质等方面也有不同特点, 现分述如下

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产可以确定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由于人的身体或生命无价,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按人身的价值确定, 只能由双方约定。 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主要看投保人对保险的需要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 一般来说, 参加人身保险的都是既有保险需求而又有缴付保险费能力的人, 他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的结合点即是恰当的保险金额。 如果确定的保险金额偏低, 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若过高, 就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甚至严重的投机行为而且, 过高的保险金额将给投保人带来高额的保险费支出, 以至于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使其不能保证按期缴纳保险费, 最终导致保险失效。

保险费率的计算

财产保险的危险变化规律不易掌握, 其保险费率是按照当年的危险或然率即灾害发生频率计算的, 一般称为年度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承保危险比较稳定, 变化的规律也易掌握, 其保险费率是均衡保险费率。 这在后面还要详细讨论, 兹不赘述。

保险金的给付

财产保险是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赔款, 存在有超额投保、 重复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人身保险则不然由于人之无价, 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等问题。 被保险人不论参加一种或多种人身保险,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根据每份合同的约定从保险代理人处领取一份或多份保险金。另外, 大部分人身保险的给付金额经约定, 须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数给付, 不得有所增减, 所以, 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 当然, 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有一部分属于补偿性质的保险, 其给付金额亦按实际损害程度确定。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其合同的时效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若想继续得到保障, 需到期续保。人身保险契约大部分是长期性的, 保险期限或数年或数十年。因此, 财产保险的合同数量及保费收入较不固定, 计算保费时利息因素并不十分重要。 而人身保险的合同数量及保费收入较为固定, 计算保费时预定利率至关重要。 大部分人身保险的期限较长, 采用均衡保险费方式, 含有储蓄因素, 可经积存大量长期资金, 宜作长期固定之投资, 而财产保险一年或一年以下一收一支, 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 很难作固定的长期投资。从这可以看出, 两类保险在融通资金的作用方面差异较大, 人身保险优于财产保险。

保险性质

由于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性质也有差异。除上述外, 还有以下几点

财产保险为了分散危险, 在经营上常常借助于再保险而人身保险除大额合同和弱体保险外, 较少需要再保险。

财产保险期限短, 合同可以每年更新, 比较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而人身保险大部分期限较长, 保险金额、 保费较为固定, 很难随经济变化而调整, 在经营上比较困难。

财产保险保单通常不具有现金价值; 而大部分人身保险含有储蓄因素, 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可视同有价证券。

人身保险的特征还可与其他类似的行为( 如储蓄、 赌博、慈善事业等)比较而得出, 限于篇幅, 从略。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0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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