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2020-06-02
保险知识

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委付当且仅当适用于推定全损。一方面,一个未投保的审慎所有人,绝不会选择用高于救助(如卸下搁浅船舶上的货物、抽出其中的海水)或修缮(如对浮起但被破坏的搁浅船舶进行多方面的修理)后的财产价值或保险价值的费用,来进行救助或修缮。因此,如果他投保了,在同样情况下,他按推定全损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便存在无疑。假如保险合同不能赋予他这种权利,这张合同就失去了作为赔偿合同的性能。(注:哈罗德·A·特纳著,李学锋等译:《海上保险原理》,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71页。)

另一方面,只有在保险标的依法被确定为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全额赔偿,并委弃其物于保险人。也只有在认为推定全损成立时,保险人才会考虑是否接受委付。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例如,船舶搁浅后,如果不能脱浅,或者船舶开始破裂,则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但是,如果最终能够脱浅,则不存在委付的权利。有时委付不是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作出某些合理开支,保险标的本来就可恢复,而被保险人未能进行此种恢复,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这时,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还有,如果危险即将过去,标的物处于安全状态,则被保险人无权委付。上述情况下,都谈不上保险人对委付的接受。

委付应只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不应适用于实际全损。然而,在立法上,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却将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这样不委付当然也可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实际全损包括在委付条件中。

在法国,船舶失踪时,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依日本商法,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时,可以委付。

在理论上,有人认为,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保险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代理人都必须进行委付,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只不过法律只要求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就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注: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52页。)而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委付是法律上所默示的。被保险人没有发出委付通知的义务,事故通知、损失通知书联盟整理或索赔通知等可以代替委付通知。法律也不要求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是否接受保险标的的意思用明示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尽管保险人有这种选择权,而且也有权将其抉择告诉被保险人。委付与实际全损相联系,在非海上保险中也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都与保险委付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驰,在理论上造成明显的矛盾。须知,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实毋须被保险人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保险人一般无实际意义。因为保险人应依约赔偿,无权利转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

延伸阅读

保险标的,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包括什么?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行业专用术语,意指投保的对象。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希望什么处于被保险的范围,并针对该对象签订保险合同,改投保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在不同的险种中保险标的的所指内涵不同。比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可以实际估值的实物,如房屋、家具等等;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等。

 保险标的范畴包括什么?

 保险标的范围界定需要根据保险的品种而言。我国保险分类主要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或者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 或者在保险期满后,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 担保被保险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

(二) 按经营主体分类

保险按经营主体来划分, 可分为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公营保险, 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保险两种形式。

私营保险, 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 它的组织形式较多, 如公司保险、合作保险、个人保险。公司保险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保险, 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经营保险, 目前只有英国的劳合社一家。

(三)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在原保险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再保险, 也称分保, 是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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