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

2020-06-18
保险知识分类

(一) 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 或者在保险期满后,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 担保被保险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

(二) 按经营主体分类

保险按经营主体来划分, 可分为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公营保险, 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保险两种形式。

私营保险, 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 它的组织形式较多, 如公司保险、合作保险、个人保险。公司保险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保险, 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经营保险, 目前只有英国的劳合社一家。

(三)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在原保险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再保险, 也称分保, 是保险学原理目录

延伸阅读

保险标的,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2、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4、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二、保险的分类

保险可按照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承保方式分类,为了缩短篇幅,在此小编只介绍在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两种分类方式。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

当前强制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农业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等,部分地方性法规将公众责任险和火灾保险也规定为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险保险

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为了让读者看得更清楚,小编特加工如下:

保险标的,【保险基础4】保险的分类


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对保险有充分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方式,保险的种类可以分为很多种。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2.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3.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险非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保险标的,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包括什么?


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行业专用术语,意指投保的对象。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希望什么处于被保险的范围,并针对该对象签订保险合同,改投保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在不同的险种中保险标的的所指内涵不同。比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可以实际估值的实物,如房屋、家具等等;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等。

 保险标的范畴包括什么?

 保险标的范围界定需要根据保险的品种而言。我国保险分类主要有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是个人、家庭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或者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以及相关特约可保财产。

赔款准备金,再保险的分类: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八)


显然, 以未满期保费计算的准确度而言, 十二分之一法介于百分比法和八分之一法之间。另外, 还有一种更精确一些的计算方法, 即二十四分之一法。它是以每月的 15 号为计算日, 如果再保险合同的终止日为 12 月 31 日, 那么未满期和已满期保费则分别如下:

月份 未满期 已满期

保险公司分出公司有时也同意免扣保费准备金, 当然, 多以互免保费准备金为条件。

12. 赔款准备金

保险事故业已发生, 损失已不可避免, 但尚未支付的赔款称为未决赔款; 已经支付了的则称为已付赔款或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和已付赔款之和叫做发生赔款, 但不包括上年度的未决赔款。

根据再保险的惯例, 分出公司往往对未决赔款的一部分或全部金额从分保费中提存, 这种扣留款项称为赔款准备金。一般按未决赔款的 90%或 100%扣存, 其用途是为了支付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在提存本期赔款准备金的同时, 退还上期提存的赔款准备金, 但这种退还只是账面数字上的退还, 在未决赔款变成已决赔款之后, 已在余款中扣除。归还赔款准备金时, 分出公司也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接受公司支付利息。当然, 赔款准备金的利率也同保费准备金的一样, 比银行同期储蓄的利率要低得多。

显然, 分出公司不论是扣留保费准备金还是提存赔款准备金, 对再保险接受人有关分保费的现金收入和运用有一定的影响。因而有的再保险人采用向当地有关银行申请开具以分出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这样既解决了对再保险人扣存准备金的不利问题, 也对分出公司的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提供了保障。

13. 除外责任

在再再保险目录

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一、保险标的的转让

 本法第21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变更当然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标的的转让) 。

 在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标的转让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它往往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包括买卖、让与、继承)而发生。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 因此, 保险标的转让不可视为保险单的当然转让。但, 保险单并非保险标的附属物, 它并不随同保险标的所有权的移转而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 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 事先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

 二、保险标的转让的例外

 保险标的转让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依本条规定, 存有两点例外:

 (一)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允许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而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 特别是海上运输, 路程遥远, 流动性大; 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 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奉行前述原则, 必然丧失交易良机。有鉴于此, 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同时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 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 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二)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 那么可以依此约定。这里约定的效力高于本条前段的规定。若没有约定, 适用本条前段的规定。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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