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解析退保损失 退保险比交的保费要少的多

2020-05-29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已不陌生,保险已经以多种形式融入人们生活,但真正明白保险条款规定的人并不多。前日,有一朋友询问买的一份人寿险,已交足10年,保额30000元,现急需资金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只退12000多元,朋友想不通与保险公司理论,已交够10年18000多元,为什么不全额退回保费,结果不欢而散,很气奋。我说你可能没看懂保险合同,退保只退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必须少钱,保险公司不退已交的保险费,所以退保要慎重。保险公司为什么退保只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退所交的保险费?

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5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6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投保人有随时解除权,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险费就不可能全额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足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额保费。即使交够保险期间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额保费。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这就是法律条文中的现金价值称谓。

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简单的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已交付的保费扣除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开支、保单推销人员的佣金和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险费所生利息。保险费是经过保险人计算,根据承担责任的风险、事故生率,将投保人需要交的全部保费均摊各交费期,扣除所有费用后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毛保费”包括支付的“纯保费”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低于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单一般附有现金价值表,从第一年起,随着保险风险的增加现金价值每年增加,直到40年后方可累积达到保费价值,退保或合同解除投保人只能拿回低于保费的价值,即使交足保险期也只能拿回三分之二的现金;这就是退的总比交的少的原因。投保后基本剥夺了退保的权利,退保就意味着损失,不想损失别退保,使投保人处于两难境地。

四、弄清保险条款、慎重选择投保。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投保人同意合同才能签订,没有协商余的。在未弄清保险条款、责任风险利弊的情况下不能忙莫投保。同时对保险推销人员不能过于相信,往往由于推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夸大保险利益、避害趋利,尽可能促成保单的签订;因为推销人员的工资或叫佣金是按保单提成计付的,存在利益关系。投保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决定投保后尽量别退保,否则就有损失。买保险也是一种理财的方式,但且不可买保险成为买负担,应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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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退保如何避免损失保费


2002年,刚工作不久的张先生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寿险,每年保费3000多元,缴费20年。随着牛市的来临,张先生萌生了投讓嵞念头,于是想要办理退保。但是咨询后,面对保险公司給出的退保将损失保费的结果,张先生陷入了两难。有沒有一个折中的方法呢?减额缴清不失为张先生的一个好选择。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比如张先生共缴了5年的保费,这些保费5年来所折算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平均分配到20年,得出一个新的保额,即完成了减额缴清。减额缴清后,原来合同中的预定利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不会发生变化,惟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少了。并且以后也不用再缴保费。

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給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另外,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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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鸡肋保险退保的损失?


投保容易退保难成为参保人士的顾虑,一般的保险业务员都不会在客户签约前详细告诉客户如何退保以及退保带来的损失。而大多数客户签约时也想不到类似的问题,所以才造成实际退保时的尴尬。那么,投保人如何才能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呢?业内专家认为,对于那种不符合家庭实际需求,但退保又会使你损失惨重的“鸡肋”保单。如果非经济因素,建议投保人长期持有保单;但如果“非退不可”,建议投保人考虑如何减少退保成本。

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充分分析目前自己的家庭状况,以及家庭风险,充分了解自己目前要通过保险规避何种风险,这样才不会出现像王先生那种情况,购买一年之后才发现这种产品并不适合自己。

尤其是一些人情保单,所谓人情保单,就是觉得代理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往往没有认真地研究产品,就轻易地签单了。随着此代理人的离职,也想到去解约,才发现自己的损失很大。在各家保险公司中,这种人情保单的退保率是很高的。

收到保险公司的正式合同时,要认真研读一下保险条款。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在收到正式合同并签署客户回执后的10天之内,可以随时退保,这时客户没有任何损失。这10天称作“冷静期”,这种全额退款的权利称作“合同撤销权”。在缴费过程中,客户由于各种状况而出现缴费困难时,该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呢?

首先,客户在未缴费的两年之内可以随时办理复效手续。客户可以利用两年时间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此时合同处于中止状态。客户只要在这两年内提出复效,经保险公司审核并缴齐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其次,许多寿险产品都有减额付清这项权利。所谓减额付清,是指保险公司以宽限期开始前一个月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据了解,退保早,所得的退保金必然会少于已缴的保费,而且越早退保,退保金越少。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需支付招揽新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新契约维持费用及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这些从已交保费中扣除的钱不可能再退回去。

如果急需现金,或者在无力负担保费的情况下,通常有几种选择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一是办理减额缴清,将保险金额缩小,既不用再缴纳保险费,还可以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二是将保险的期限缩短,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仍然享有原来的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同时,投保人在买保险初期通常会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应充分利用保险的犹豫期,以免日后退保带来损失。

另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在获取周转资金或减少投入的同时,依然可以享受保险利益。

1、保单借款

投保人可以用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从而获得应急资金,解决燃眉之急。保单借款期间,保险公司只收取借款利息,并不影响保单效力,保险公司会继续为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注:保单借款额度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70%)

2、银行质押贷款

投保人可用保险合同向银行提出保单质押贷款。贷款期间,保单要做冻结处理,客户只需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同时并不影响保单效力,保险公司会继续为客户承担保险责任。(注:保单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90%)

3、减额缴清

减额缴清是用保单现有的价值当做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一份小于原保额但保险期限相同的保险合同。办理减额缴清后,投保人不再继续缴纳保费,同时享受新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4、减少保额

如果消费者退保是出于目前的经济能力有限,则可以降低保障额度,这实际上相当于部分退保。降低保额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较小,保单可以继续生效。

5、暂缓交费

如果客户经济状况只是一时出现问题,日后能够好转,则不妨选择让保险合同暂时效力中止。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利息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

分红保险退保损失如何?


分红保险可以退保吗?退保有什么损失吗?针对大家这样的疑问,小编做出以下回答。

保险是一项特殊的服务,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前,一定要有合理的投保规划,否则,中途退保,将遭受资金损失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终止。下文就分红保险退保问题,结合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什么是犹豫期退保

犹豫期退保也称冷静期退保,是指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时间限制一般为10日。

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二、申请犹豫期退保的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法。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申请书;

(2)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退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退保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 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3.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投保人的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2)有效力的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为了维护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下列条件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办理退保手续:

(1)已发生伤残医疗赔付的保单;

(2)已到生存领取期的保单(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义务,避免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分红保险退保案例

我2007年5月买的红利发两全(分红)10年期,去年1月买的红福宝两全(分红)10年期5年限缴,我不知如何分红?与银行存款利率相比如何?如果要退保,什么时间退合适?

分红保险退保分析

保险公司的分红水平每年都不一样,由它当年的投资回报而定。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媒体公布分红水平,尤其不能将分红与银行利率进行对比。建议您通过查询分红报告、拨打客服电话和登录公司官方网站等方式获得分红信息。

“红利发”和“红福宝”是两全定期分红型产品,保险公司每年把可分的盈余以现金给予客户。

单纯比较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收益的意义不大。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设计理念和产品特性都不同。银行普通个人定存最长为5年,从存入时就可以锁定未来5年的收益。长期保险产品的期限多为10年以上,期限长且收益不确定。与银行存款相比,保险还有风险保障作用。

分红险如果中间解约,则保险公司只给保单现金价值加红利账户余额,通常会有一些损失。退保时需投保人本人携带保单正本、投保人身份证原件和投保人活期存折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办理。如果是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投保人签字的委托书,并且30万元以上不得代办。

综上所述,以上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分红保险退保很不划算,因此,小编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投保这种长期性的险种后,一定加以坚持。

保费,保险人的保险经


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保险是我们人生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规划。从业三年来,接触到很多保险意识强、经济收入较好,但对保险知识并不是很了解的消费者,这类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有一部分人往往存在一个误区:收入好就可以随心所欲购买保险。其实,我们购买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应依据整个家庭或个人的不同人生阶段的风险来做规划的,每年的保费支出与我们的可支配收入也要成正比的。所以,购买保险一定要切合自己或家庭的实际,量力而行、按需投保,不可所心所欲毫无规划地盲目投保。并且,购买保险后还要经常进行保单的整理,以便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及时调整、合理补充或增减。下面我用一个现实中的小故事作为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保险规划及保单整理的重要性,从而提醒大家:购买保险一定切合实际的按需投保,不要让原本保障我们的保险反而成为我们的经济负担。 这是一个组成几年的三口之家,去年有了可爱的宝贝女儿。男主人为IT工程师,年收入在十万以上;女主人朱女士是教师,年收入六万左右。女儿一岁。有房贷。有一辆私家车。有四位老人需要赡养。虽然收入不错,但花销其实还是较大的。 第二次见面,我发现朱女士确实如她所说,她全家的保单分别来自至少四家保险公司一共有七八份。通过全面、系统地整理,我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她的爱人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才九万元,远远不够,并且寿险保额为0,其他的保险都是些保障功能不是很强的年金分红型险,对于目前这个家庭阶段的保障来讲,意义不大;二是尽管为女儿投保的保费每年在1。5万元左右,但是让她最关心的女儿的健康的保障,居然只有一个住院医疗保险!而这一万五的保险费竟然几乎全部是年金分红险。我将这两个问题指出,并按照保险合同将具体保险利益为其讲解。朱女士本人也有点惊讶。每年交那么多保费,竟然连自己最担心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她很急切地问我那现在该怎么办?我告诉她现在应把她老公的寿险和重疾先完善,然后是孩子,她本人的保障就目前状况尚可以。她坚持把孩子放在第一位。由于朱女士爱人单位有团体保险,因此我尊重她的想法,建议为孩子补充重大疾病和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朱女士很赞同,表示先把孩子的保险上全了,等下半年再为老公上。不过她又很关切地问,孩子都已经有一万多的保费了,再交那么多,还有老公的,经济上的负担就太大了。我告诉她关于孩子的保险,保费的大头在重大疾病保险上,不过保20万的大病也不会超过三千五的。朱女士首先惊讶保费会这么便宜,远低于她的预想。但接下来她又提问,孩子的保险不是不能超过十万吗?我又耐心地解答,保监会的规定是“以身故为给付条件”,而我为宝贝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额是5万,其中包括寿险和大病,离保监会限制的十万差了一半,而附加的十五万保额是纯重大疾病的,由于没有身故赔偿,因此不涉及到保监会的规定。朱女士大舒了一口气,很惊喜地当即拍板,那我就给宝宝保这个了! 从客户的角度,我又跟她沟通了一个理念,我说先别急,给孩子买的的保险一定要有“投保人保费豁免”,朱女士有些不解,显然之前没有听过这样的保险。我接着说下去,孩子的最大保障是大人,给孩子交保费的也是大人,如果大人出现了什么风险,那孩子的保费就交不上了,孩子的保障也会随之终止。朱女士恍然大悟,对呀,比如大人身故了,那孩子的保险谁给交,那这时怎么办?我说,所以说给孩子买保险,一定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我建议您为孩子附加上“投保人保费豁免”保险,这样无论投保人健康与否、平安与否,都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保险公司承担了这笔保费,孩子仍可享有保障。朱女士眼睛一亮,但突然又暗淡下来,情不自禁地嘟哝一句,那得交好多钱吧。看出来朱女士有点担心保费了。我笑着,不多,一年也就200左右。朱女士有些惊讶地追问,真的吗?我当场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为她做了一份计划,“投保人保费豁免”这项保费每年181元!并且我接下来又提出了一个建议:这个保费完全可以用她的那些年金险返还的钱来交纳,无需一分钱额外的支出,完全不会影响整个家庭现有的经济支出。朱女士高兴地当场为女儿签下了这份保单。 每年3,321的保费,照顾孩子20万重大疾病一直到老的保险,还带有分红、两年一返的体检津贴、70岁返还,还有额外的护理金、防癌金,特别是“投保人保费豁免”保险,在保障孩子重大疾病的同时,也保障了为孩子交纳保费的大人,真正的“双重保险”。最重要的,这样切合实际的按需投保,才是最适合他们家庭的保险。

银保产品退保损失大 投保要谨慎_保险知识


银保渠道误导销售的最大危害并非夸大收益,而是避谈风险。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有90%的银行客户通过银保渠道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在首次付款时并不了解要扣除账户管理费、退保时保费损失严重等情况。多位银保客户告知记者,他们在投保时并不了解退保情况,而一旦投保就不能中途叫停,因此只好被迫选择每年继续缴费。

“退保时,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据悉,所谓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在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时,它是投保人可领回以前缴付的保费与利息积存金。一般而言,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合同都有保单现金价值,而消费型保险并没有现金价值,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等。

现金价值不是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当然,随着投保年数的增加,现金价值会逐年递增。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单的头几年,保单要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代理人的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这张保单的办公开支等,加上这张保单的保险费还要和其他同类保单的保险费一起,分担赔付责任,因此也产生一定的给付费用,所以如果在保单刚开始的几年退保,这张保单中剩下的钱,即保单现金价值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以后中途退保,也不值得,因为退保得到的钱,比将来满期给付的钱要少。据介绍,具有生存金给付功能和分红类的保险,其现金价值相对比较高,而投资型的保险,它的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的资金密切相关。

一位保险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在客户投保的前五年保险公司收取初始费用,其中第一年收取最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第一年向客户收取的费用至少是所缴保费的50%,部分险种收费甚至达到90%,此后逐年递减。也就是说,如果某客户第一年缴纳10万元的保费,在第二年选择退保时本金很有可能只剩1万元。

如某家保险公司一款分红险(保障利益以30岁男性为例),该产品每年缴费为4.92万元,缴费期为20年,保额10万元。投保人每缴费期满两年将领取生存保险金1.8万元,61周年后每五年还可领取177120元祝寿金,直至86岁,同时还可获得累积红利。虽然生存利益相当诱人,但如果客户投保当年退保仅能获得现金价值1.49万元,损失3.43万元,依次第二年退保将损失7.63万元,第三年客户可获1.8万元的生存保险金,但如果退保仍损失很大。

而终身寿险退保损失最大,如一款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为20年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2万元,保障至被保险人身故。据测算,第一年退保将损失本金9108元,一直到第20年缴费期结束,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为保费的50%,因此,在缴费期内任何时候退保都将损失严重,只有在首次缴费之后的第42年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与保费相当。

“千万别退保,否则退回来的钱就是你投保的零头。”在某网站论坛中,不少有过退保经历的投资者发表了这样的留言。

保险知识,退保要谨慎


退保能损失多少钱?

保险不像银行储蓄一样,具有“保本”的概念,保险是用来规避风险,具有“助人”与“自助”的功能,因此,投保人就必须承担因退保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退保时,退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专家指出。所谓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在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时,它是投保人可领回以前缴付的保费与利息积存金。

一般而言,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合同都有保单现金价值,而消费型保险并没有现金价值,如意外险、一年期健康险等。

那么,究竟人寿保险退保能退多少钱呢?阳光保险金融风险管理师赵宇平与北京明亚保险经纪研究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两全保险首年退保损失较小

两全保险为储蓄性强、保障性弱的保险产品。赵宇平表示,退保时损失大小因险种而异。通常情况下,储蓄功能较强的保险,退保时损失相对较小。例如,一款5年期两全保险,投保时趸缴保费1万元,如果被保险人5年内身故,将赔付10850元,如果第5年仍健在,将返还10850元。

上述5年期两全保险,第1年退保将损失本金150元,第2年退保即可赚45元。赵宇平告诉记者,这一类保险并没有想象中损失那么大,因为保额较低、风险成本较小,保险公司前期扣除费用较少。

重疾返还保险首年退保损失过半

重疾返还保险为储蓄性与保障性均强的保险产品。“与储蓄功能较强的保险产品相比,保障型产品退保损失将会大很多。”赵宇平解释,保障型保险多为期缴产品,前期发生的费用较多,且保险金额较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应增大,支付的风险成本会很高。

例如,一款重疾返还保险,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为8年,保障期间16年,保额为24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在16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赔付24万元,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返还9.28万元(见表二)。

这一款16年期重疾返还保险,第1年退保将损失本金4602元,一直到第12年退保仍损失本金962元,只有从第13年起退保所得才能多于本金。

分红险首年退保损失大半

与上述保障功能较强的险种相比,投资型保险退保将会怎样呢?明亚保险经纪研究员表示,投资型保险的投资功能更强,一般而言,这一类产品退保损失将低于保障功能强的产品。

明亚保险经纪研究员为记者介绍某家保险公司一款分红险的保障利益演示(以30岁男性为例):

该产品每年缴费为4.92万元,缴费期为20年,保额10万元。投保人每缴费期满两年将领取生存保险金1.8万元,61周年后每5年还可领取177120元祝寿金,直至86岁,同时还可获得累积红利(见表一)。

从该演示表可见,虽然生存利益相当诱人,但如果客户投保当年退保仅能获得现金价值1.49万元,损失3.43万元,依次第2年退保将损失7.63万元,第3年客户可获1.8万元的生存保险金,但如果退保仍损失很大。

从投保演示来看,在保险期间中期以后(约缴费第15-20年)退保时所累计领取的金额(累计生存金+累计红利+现金价值)才将与保费支付持平。

终身寿险首年退保损失惨重

终身寿险具有储蓄性较弱、保障性较强、保障期间较长等特点。由于这一类产品的保障功能高于返还型重疾险,因此风险成本较大,相对而言现金价值较小。

随着缴费时间越长,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断增长。这一类产品保险费率相对较低,意味着投保保费会较少。

因此,在前期保险公司将要提升较高的所需费用,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前期退保将损失更大。如一款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为20年,保险金额为32万元,保障至被保险人身故。

这一款缴费期为20年的终身寿险,第1年退保将损失本金9108元,一直到第20年缴费期结束,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为保费的50%,因此,在缴费期内任何时候退保都将损失严重,只有在首次缴费之后的第42年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与保费相当。商报记者崔启斌

相关链接

退保都扣什么钱?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单的头几年,所缴保费要负担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赵宇平表示,如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体检、核保、保单制作等公司一系列的开支,加上这张保单的保险费还要与其他同类保单的保险费一起分担赔付责任,因此也产生一定的给付费用。

有时,这项费用的扣除是普通人并非一时能够理解的。明亚保险经纪研究员以一款万能险退保向记者进行解释。保险公司对各项费用的收取也有相当明确、严格的流程,如在客户投保的前5年收取初始费用,第1年收取最高,一般为所缴保费的50%,逐年递减;风险保费,指保险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全残保障利益所收取的保障成本,如投保的100位客户,如果有1位出险,将由其他99位客户来分担风险保费;还有保单管理费、退保费用等。

因此,保险业内人士建议,客户投保后充分利用10天的“犹豫期”,因为犹豫期内退保损失较小。

专家观点

尽力避免退保,减少损失

据保险公司统计,在退保的人群中,70%以上都是由于“经济原因”而退保。

保险专家表示,客户如果在经济紧张无法支付保费的情况下,可以用现金价值垫缴保费,等经济情况好转之后再把保费和利息一同付清。

在续期缴费时,还有60天的宽限期,客户如果一时手紧,可以缓缴保费。不过,如果超过60天,保单就会失效。

保单还有一个“减额缴清”的功能,就是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客户可以不缴保费,但保障金额会大大减少。

此外,投保人还可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申请保单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本息还给保险公司。

退保的不利影响

退保后,原有保障随之丧失,将独自面对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其次,重新投保时的保险权益可能受到某些限制甚至被拒保。另外,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缴费标准越高,再投保时缴费标准往往会提高。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避免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社会财富在一定时期总是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尽管保险标的有保险合同的保障,造成损失可以由保险人依法或依照合同予以补偿,但作为社会财富的总量,总是表现为减少。即便是保险合同存在,也不能使已减少的社会财富总量在数量上复归。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履行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目的在于确保保险标的不致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被保险人防止减少损失义务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未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的某一部位刚刚着火,在未导致该房屋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发现这一危险,则应将该火种扑灭。

 2.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如前例中的火势已蔓延并烧毁了部分房屋,被保险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报警或采取一切可能的灭火措施,而不是被动地放任火灾继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保险财产)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火的人工费、消防器材费用、整理损余物品的费用等。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尽管本法规定了被保险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履行这一义务具有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如保险人当时不在保险事故发生地,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地,但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2.客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如果火灾已无法控制,或被保险人当时的客观条件已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凡被保险人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观与客观条件而未采取措施,以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均构成对其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可以防止而未能防止,或可减少而未能减少的损失(即扩大的损失部分)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法未做规定,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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