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退保如何避免损失保费

2020-03-13
保险保费规划

2002年,刚工作不久的张先生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寿险,每年保费3000多元,缴费20年。随着牛市的来临,张先生萌生了投讓嵞念头,于是想要办理退保。但是咨询后,面对保险公司給出的退保将损失保费的结果,张先生陷入了两难。有沒有一个折中的方法呢?减额缴清不失为张先生的一个好选择。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比如张先生共缴了5年的保费,这些保费5年来所折算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平均分配到20年,得出一个新的保额,即完成了减额缴清。减额缴清后,原来合同中的预定利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都不会发生变化,惟一不同的就是保额减少了。并且以后也不用再缴保费。

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給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另外,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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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堂:投保后如何避免退保损失_保险知识


经常可以听到投保人在退保中蒙受较大损失的例子,这也是一些人不愿买保险的原因之一。一般的保险业务员都不会在客户签约前详细告诉客户如何退保以及退保带来的损失,而大多数客户签约时也想不到类似的问题,所以才造成實际退保时的尴尬。那么,投保人如何才能避免这種状况的发生呢?

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充分分析目前自己的家庭状况以及家庭风险,充分了解自己目前要通过保险规避何種风险,这样才不会出现像王先生的那種情况,购买一年之后才发现这種产品并不适合自己。

尤其是一些人情保单,所谓人情保单,就是觉得代理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往往沒有认真地研究产品,就轻易地签单了。随着此代理人的离职,也想到去解约,才发现自己的损失很大。在各家保险公司中,这種人情保单的退保率是很高的。

收到保险公司的正式合同时,要认真研读一下保险条款。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在收到正式合同并签署客户回执后的10天之内,可以随时退保,这时客户沒有任何损失。这10天称作“犹豫期”,这種全额退款的权利称作“合同撤销权”。在缴费过程中,客户由于各種状况而出现缴费困难时,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呢?

首先,客户在未缴费的两年之内可以随时办理复效手续。客户可以利用两年时间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此时合同处于中止状态。客户只要在这两年内提出复效,经保险公司审核并缴齐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合同继续有效。

其次,许多寿险产品都有减额付清这项权利。所谓减额付清,是指保险公司以宽限期开始前一个月,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人,解析退保损失 退保险比交的保费要少的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已不陌生,保险已经以多种形式融入人们生活,但真正明白保险条款规定的人并不多。前日,有一朋友询问买的一份人寿险,已交足10年,保额30000元,现急需资金要求退保,但保险公司只退12000多元,朋友想不通与保险公司理论,已交够10年18000多元,为什么不全额退回保费,结果不欢而散,很气奋。我说你可能没看懂保险合同,退保只退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必须少钱,保险公司不退已交的保险费,所以退保要慎重。保险公司为什么退保只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退所交的保险费?

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4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5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66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已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68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投保人有随时解除权,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只要退保或者保险人解除合同,所交保险费就不可能全额退回,未交足2年的,要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交足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可能是全额保费。即使交够保险期间10年、20年的,也不可能退回全额保费。因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这就是法律条文中的现金价值称谓。

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简单的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已交付的保费扣除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开支、保单推销人员的佣金和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险费所生利息。保险费是经过保险人计算,根据承担责任的风险、事故生率,将投保人需要交的全部保费均摊各交费期,扣除所有费用后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就形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毛保费”包括支付的“纯保费”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明显低于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单一般附有现金价值表,从第一年起,随着保险风险的增加现金价值每年增加,直到40年后方可累积达到保费价值,退保或合同解除投保人只能拿回低于保费的价值,即使交足保险期也只能拿回三分之二的现金;这就是退的总比交的少的原因。投保后基本剥夺了退保的权利,退保就意味着损失,不想损失别退保,使投保人处于两难境地。

四、弄清保险条款、慎重选择投保。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投保人同意合同才能签订,没有协商余的。在未弄清保险条款、责任风险利弊的情况下不能忙莫投保。同时对保险推销人员不能过于相信,往往由于推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夸大保险利益、避害趋利,尽可能促成保单的签订;因为推销人员的工资或叫佣金是按保单提成计付的,存在利益关系。投保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决定投保后尽量别退保,否则就有损失。买保险也是一种理财的方式,但且不可买保险成为买负担,应量力而行。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如何确定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如何确定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和理赔金额之间的联系。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如何确定

实际上,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很多车主都只是一知半解,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有着重要意义。机动车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险金额可以按三种方式确定。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购置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指的是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折旧金额不能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时,要保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和理赔金额之间有何联系

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足额投保给出了定义,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投保的方式,在保费支出和今后的理赔金额之间做出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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