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车主应该都知道,可是保险何时生效,大部分的车主都是一头零头。彭水人刘先生因为此事与保险公司打了一次官司,保险次日生效是行规,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即时生效。
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兴致勃勃的开车出门,结果乐极生悲,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新车撞人却被告知保险不是即时生效去年3月3日,刘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刘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
当天下午,刘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
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
保险代理人让刘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
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随后,刘先生拿到了车。
天有不测风云。当晚,刘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刘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刘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刘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刘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
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
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
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保险局明确答复 可约定即时生效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
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
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
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相关新闻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记者从一专做车险的公司了解到,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规”。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买了保险后,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是可以约定保险即时生效的。
沃保网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健康险时,需要了解一个关键词:观察期。所谓观察期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在健康险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从类型来看,可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两种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
该条款约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就是健康观察期,而“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就是所谓的理赔观察期。假使被保险人符合健康观察期条件,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仍需要经过30天的理赔观察期,才能获得保险金。
医疗保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和1年;理赔观察期的周期略短一些,通常为15天、28天、30天。
此外,住院津贴型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
有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住院的第1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该条款中,住院津贴保险金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可以看为“理赔观察期”。
吴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刚刚购买的车险,并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及理赔申请,可是让吴小姐不能理解的是,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日期是从2011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25日24时止。而吴小姐发生事故的时间却是2011年5月24日,出险的时间并不在车险生效的时间范围之内,所以将不予理赔。
即使事发后吴小姐认为是因为是销售方代办保险不及时才导致保险公司不理赔,并以此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事件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认为,双方对销售公司何时办妥投保手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吴小姐也并未出示明确的证据证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小姐的上诉。
与吴小姐有同样遭遇的车主还不占少数。据了解,不少车主都碰到过类似的情况,绝大多数的车主都以不愉快的结局告终。所以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的时候需注意确认保险的生效期,车险未生效最好不要开车上路,如有特殊情况,驾驶也要倍加小心,不要疏忽车险中的“真空期”。
提示:除了上述说到的情况之外,例如二手车原本购买过保险,却还没有更名过户;新车购买后还没有上车牌等情况也都需要格外注意。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想买保险,但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买的保险,只要了生效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我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是!
其实,不只是这位朋友的会这么认为,相信小编现在问:很多用户的回答也会是:是。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
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那就真的要好好看看这篇文章了。
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小编常说: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是我们的基础保障,也是我们必须要配置的。
下面小编就这四类保险分别给大家说说他们的等待期。
意外险: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
比如:
以大金刚综合意外险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昨天购买了大金刚综合意外险,生效时间是今天早上0点,但下午的时候在外面不慎摔伤,需住院治疗。
根据马大姐这份保险的生效时间,今天的时间已经在保障期限内了,所以,因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所以,意外险就是朋友们认为的:只要保险生效了,出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医疗险:一般情况下,意外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
比如:
以安联住院宝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30天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30天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购买了安联住院宝,2个星期后,得了急性阑尾炎,必须做手术,那么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吗?
不赔!
原因在于,2个星期仍在这款产品的等待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是在生效的第31天得了急性阑尾炎的话,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赔付。
所以,医疗险并不是保险生效后,就一定会赔付。
重疾险: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
比如: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在重疾险这块,等待期内,有这么几种特殊情况:
1.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生病了
举个例子:假设马大姐购买了一份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等待期是180天,是完全符合此款产产品的健康告知的。但是在2个月后,马大姐因为急性阑尾炎住院做了割除阑尾手术。
其实,对于马大姐的这种情况,小编觉得对购买的重疾产品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像感冒、发烧、拉肚子等情况,都是常见可以治愈的疾病,对重疾理赔不会有啥影响。
2.购买的附加轻症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轻症疾病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为啥?对不起,没过等待期!
虽然不给赔付,但是对于附加的轻症合同,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般有这2种:
(1)等待期确诊轻症,主附险合同一同终止:轻症疾病一般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即:重大疾病保险为主险,而轻症疾病保险为附加险。有很多含有轻症疾病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确诊轻症疾病后,会主险和附加险合同一同终止,有的是退还所交的保费,有的是退还保单价值,要根据具体的产品进行分析。
(2)等待期确诊轻症,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虽然等待期确诊了轻症疾病,无法得到轻症疾病理赔,只有轻症疾病合同(附加险)终止,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仍会继续,也不会影响后期得重疾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比如上面小编举例的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这样的情况。
3.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相关的身体异常和健康状况,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而且市场上大多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内查出来重疾, 保险合同终止,返还所交保费或返还现金价值!
所以,在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或身体出现与重疾相关的异常,保险公司都是不赔付的!
寿险:一般情况下,是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
比如:
以弘康大白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小编·小结: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等待期,等待期越短越好,如果没有严重不适,等待期内最好不要看病或体检,等过了等待期再去不迟。
今年,多个城市预计将进入生育高峰,伴随着对“龙子龙女”的期待,越来越多的“龙妈龙爸”们把目光投向保险。因此母婴保险、生育保险等专属保险近来备受关注。
通常我们说的生育保险是指社保的一部分,为参保的生育女性提供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而商业保险中也有很多为女性提供孕期保障的产品,这类产品的保障范围常常涵盖了胎儿,因此常被称作“母婴保险”或“妇婴保险”。
作为孕妇的专属保险,母婴保险的特点在于针对一些女性妊娠疾病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给予保障,前者如弥漫性脉管凝血症、宫外孕、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后者如先天性脑积水或唇裂等。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提醒准妈妈们,在选购母婴保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险的“等待期”。所谓的等待期,顾名思义就是有等待期的保险利益要在等待期结束后才开始生效,而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仅退还保费,不会按照保额赔付。
据了解,目前母婴保险产品的等待期往往在30天到一年不等,举例来说,如果准妈妈在怀孕5个月时投保了一份等待期为180天的母婴保险,那么在剩余的妊娠期间都无法享受到保险保障,保障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所以,准妈妈们务必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投保。
母婴保险虽针对性强,特点鲜明,但从往年销量来看,市场反应始终比较平淡。除了等待期这一因素之外,还有不少女性消费者是怀孕以后才想到投保,而此类保险产品往往规定在风险高发的怀孕28周以上不能投保,由此错过投保时机。
我国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保障存在“高覆盖范围、低保障水平”的特点。资深保险顾问建议,购买了社保,还要个人购买商业险加以补充。
商业保险做补充让您的保障面面俱到
如今,我国社保的参保人群范围不断扩大,但因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保障采用的是“保而不包”的原则,存在“高覆盖范围、低保障水平”的特点。因此,无论是费用报销的比例还是保障的范围,都有一定的风险缺口。为此,中国人寿(601628)的资深保险顾问宋培琳建议,购买了社保,还要个人购买商业险加以补充。
社保与商业保险都不可缺
“我已经买了全部的社保,保障应该够了吧!还有必要购买商业保险吗?”面对社保覆盖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现在有不少市民都对是否补充商业保险存在疑问。不过,只要搞清了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畴,您就会发现,如果要想得到最全面的保障,社保和商业保险两者都不可缺失。
据了解,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统筹,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低保障广覆盖的医疗体系。
但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宋培琳表示,社保虽然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能解决基本的费用问题。但一个人除了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以外,还可能会在其他地方或场所受到伤害,同时这些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很有可能是社保无法完全覆盖的。例如,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的意外事故无法用工伤保险进行保障;例如社保中的生育保险是在医院生育孩子过程中医疗费用补偿,但没有针对在孕育孩子过程当中发生像宫外孕、葡萄胎等或者出生的孩子有先天疾病或身故的补偿。
宋培琳建议,市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需要重点强化的方面进行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
车祸猛如虎,近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谓的“应酬”也越来越多,酒后驾车现象日益猖獗,而由酒后驾车所引发的恶性事故更是不断敲击着公众的神经。那么,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对于酒后驾车所致事故如何处理?酒后驾车是否会影响车辆保险费率?
这里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孙先生陪客户吃完饭后,自己驾车被另一辆车追尾,造成两车共计3万元的损失。按照常规应是追尾方全责,但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孙先生是酒后驾车,所以要负全部责任。孙先生先前投保了足额的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之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经查实后,仅赔偿了维修费2100元。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将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列为免责条款。
原来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但是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有些事故是明确不会给予理赔的。三责险条例显示: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出事故属于免赔。交强险对酒后驾车倒是没有明确限制, 但是交强险有最高赔款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因此,孙先生在酒后发生被追尾事故之后,孙先生所属的保险公司会向追尾方赔付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而对于交强险以外的车损险赔付费用由孙先生自行承担,对方也将会按新交强险规定向孙先生赔付交强险100元。因此,在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时,孙先生自己承担了27900元。如果孙先生没有喝酒驾车, 则所有责任都会属于追尾方全责,保险公司则须按照条款赔偿,孙先生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酒后驾车是否会影响车辆保险费率?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对于酒驾处罚的方式也不同,以福建为例,被查出酒驾,不但驾驶证要被记12分,而且还将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相联系。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交强险下一年费率将上浮10%到30%。
新规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才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批减相应机动车的保费。为配合制度的实行,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摩托车因而也将全部纳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所以,广大摩托车驾驶员同样不能酒后驾车。
案情:
某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公司)主营业务为图书发行、物流,今年三月十二日,该公司就其所有的仓储物(图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从今年3月16日零时起至明年3月15日24时止。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条“责任范围”部分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暴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释义: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009年7月8日16时40分左右,发行公司仓库所在地区突降大雨,仓库样书间下水管道开始漏水,随即被保险人开始进行施救。17时30分左右仓库北面7个门以及南墙的下水管道同时进水,造成仓库内图书被雨水浸湿,其中仓库样书间拐角两样书架图书损失较大。被保险人根据气象证明显示2009年7月8日出险时降水量为24小时达到52毫米,认为保险财产因暴雨受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8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经过调查,从保险标的所在地市人影办得知:根据气象资料和天气形势分析,从七月七日—八日,受副热带高压边缘暖湿气流和北路冷空气的共同影响,将有一次有利于增雨作业的混合型降雨天气过程。市人影办严密监视天气变化,于7日及时发布11号《人工增雨警报》。8日上午,市、县人影办,充分利用天气雷达与卫星云图,密切跟踪云系的演变,科学有效地指挥作业。各级人影办从7日下午开始到8日上午,成功实施了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受自然降水和人工增雨作业的共同影响,全市普遍降雨,作业区内雨量增加百分之二十,增雨效果明显。保险公司认为,本次降雨是自然+人工共同作用形成,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暴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服,双方形成争议。
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其次题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约定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所致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题述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责任范围”部分内容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接下来对于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逐一进行了释义,对于暴雨释义为: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最后本案致损近因为人工增雨,人工增雨不属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以人工增雨方式使降雨量增大甚至达到“暴雨”程度,若因此出现被保财产损失,个人认为,该损失的致损近因并非“暴雨”,而是“人工增雨”。“人工增雨”既非自然灾害,也非意外事件,不属于财产综合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为从保险可保风险的角度分析,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等均不确定。但人工增雨却不具有这个特性,因为人工增雨是可预测和防范的。
综上,笔者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一家华人商家替公司器材投保37万美元,没想到一出事,保险公司仅愿理赔1万8000美元,拖了一年依旧讨价还价,业者气得跳脚。
艾尔蒙地市一家冷冻食品商去年5月设备损坏,不但冷冻库漏气、冷媒外露,冷冻柜温度也无法持续保持低温,每20分钟就得重新启动,浪费不少能源。
业者三年前赴美开店时,依政府规定投保商业综合险,其中一项便是器具损坏(equipmentbreakdown),每年保费高达3000多元,如今生财器具罢工,损失惨重。
保险公司的保单采“大纲模式”,器具损害的内容细目不详,如今业主冷冻库、机器、压缩机、管线均得重换,费用高达18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以“细节条款”为由,不愿照价理赔。
业主要求对方出示所谓的细节条款,但保险公司竟以“商业秘密”回绝,最后还企图理赔杀价,砍到仅剩“1万元”,不仅开店扩张的计划泡汤,也让冷冻货品无处可放。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前往“拍照”,把责任归属全部加在过去的施工单位,要客户自己找对方理赔,而施工单位则赖给冷冻库生产制造商,而制造商又推回去给施工厂商,一前一后,浪费不少时间,却没有一方愿意赔钱。
业者说,公司每年高额投保“器材损坏”,如今找上律师,控诉的开销又增2万元。
保险业者王世伟表示,多数华人移民开店,最怕支付高额保费,因此往往不肖业者为了招揽生意,就会含糊细节,降低保费,最后规避责任。
其中最常见的案例是美容院业者,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SPA、美容美发,以及指压按摩,但其商业综合保险却只投保“指压按摩”部分。
而美容院涉及“产品”和“机器”使用,有一定危险性,保费一年高达7000元左右。若单纯仅有指压按摩服务,保费瞬间降一半,仅需年缴3000多元。
这种做法在华人小区十分常见,表面上是省下大钱,但实际上投保内容与公司性质不符,一旦出事,保险公司有权利一毛都不付,等于业者买了一张没有任何保障的保险。
王世伟建议,商家投保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内容细节,双方白纸黑字,并且将所有设备拍照存证,以备不时之需,免落入陷阱。
此外,设备的施工单位不仅要出示施工保险证明,也需将自己店家的名称,加入对方保单内容,这样才具有理赔效力。
缴纳保费不等于保单生效
从周某的案例中不难看出,保单生效日对被保险人能否获取赔偿至关重要。一些车主可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已经为爱车买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却最终因为一句“事故发生时尚不在车险的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实际上,车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而并非缴纳保费的时间。据肇事者周某介绍,他的爱车就是事发当天下午缴纳车险保费的,但工作人员提醒他,保单要从次日凌晨起才能生效,于是也就引出了他逃逸的想法。
据了解,车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般都没有及时生效的概念,一般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仍是保险的“真空期”.所以,广大车主还应该特别谨慎驾驶,避免出险。
人身保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单生效期同样值得关注。
在新《保险法》中,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厘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
旅行险生效日期通常可选择
旅行保险为例,这类产品通常可允许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保单生效日期,而非投保日及时生效。比如9月1日投保时,投保人可将实际保险期限定为9月10日起生效。通常生效时点为当日零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产品最快的生效时间通常为投保次日凌晨,换句话说,如果你第二天启程旅行,就必须提前一天投保此类产品,否则,你将无法获得旅行首日的保障。
健康险要留意“观察期”限制
健康类保险产品则会设置“观察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观察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至90天,部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90天、180天甚至1年。在保单条款中,能清楚知晓产品观察期的长短。
提示: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很多保险公司的保单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但同一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投保了不同健康险产品,且各自观察期不同,那么是能获得区别对待的。只要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某个产品的观察期,就能获得该保险的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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