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初愈”能否投保?_保险知识

2021-06-16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陈女士不久前因为急性胆囊炎住院并做手术,前后花了近2万元。大病初愈的陈女士后悔没有早点买保险,正准备亡羊补牢却听朋友说:得过病住过院是不能买保险的,否则保险公司查出来,不仅不理赔,还会取消合同。

是否得过病、住过院就不能买保险呢?保险业内人士称,保险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一般来说,当消费者罹患疾病之后再想投保,会有一些限制。但并不是说,得过病、住过院就不能买保险了。

据介绍,不同的险种考量的风险侧重点不同,主要看消费者的年龄和健康情况。投保重疾险、医疗险这样的健康保险,关键是看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如果是意外险,消费者从事的职业类别才是主要考虑的方面,健康问题一般都不会影响意外险的承保。

“大病初愈”能否投保,具体要看所患疾病性质,投保险种及相应保险公司的核保尺度。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专业人士高伟介绍,保险公司一般有五种处理方式:正常费率承保、加费承保、责任除外承保、延期承保、拒保。

“正常费率承保”多见于消费者所患的疾病并不严重,可以完全治愈,比如肺炎、肠胃炎等。

“加费承保”主要适用于较轻微的全身性疾病,如超重、轻微高血压等,保险公司要收取更多的保费。

“责任除外”形式承保,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与曾患疾病有关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类投保人一般是曾患有一些症状轻微,但难以根治、容易复发的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痔疮等。

“延期承保”是指消费者存在有待观察的异常状况,等待病情明朗化后再行核保。

而当消费者的健康状态不良程度或其他形式的风险高到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就会出现“拒保”,常见于糖尿病、肝病、肾病等。m.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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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计划,退休患大病能否参加互助医保?


为實现上海市政府提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总工会推出了4项面向职工的医疗保障计划,其中一项是面向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计划。这些保障计划的原则是“个人自愿、工会组织、集体投保”,资金的筹措采用“个人交一点、单位出一点、工会帮一点”的办法,建立起全市性的、有数百万职工参加的互助互济组织。考虑到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失业后退休的职工(简称“散户”)的需求,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从2002年开始,每年4月接受“散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今年“散户”参续保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4月25日,需要参保的人员到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街道(镇)的工会服务点办理。参加“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人员,必须是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人员,其中包括:1,破产、歇业企业的退休职工;2,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原失业人员;3,到退休年龄并已按月领取社保局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另外,在2006年4月份以后因失业、丧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保)的新退休“散户”,如需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互助保障计划”,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两个月内,持《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到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保险知识,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前段时间,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一经公布,让我们回想起近些年来自杀的一些明星。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对此,我们采访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记者: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高孜: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记者:自杀获得保险赔偿在投保时限上有没有要求?

高孜: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记者:目前,国内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哪些产品能赔付自杀?

高孜: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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