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数据显示,北京市今年前三个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到39075对,与去年前三个季度相比暴增了41%。这种增幅远超出前4年的平均水平。据报道称这是房价推高离婚率。其实,除北京外,国内不少城市也都出现了离婚率陡增的怪像。那么,对于离婚的家庭,之前所购买的保险会怎么分割呢?
夫妻离婚前购买的保险产品如何分割,这是困扰相关人士的一大难题。离婚财产的界定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而就保险产品而言,除了参考保险条款和合同样本外,最主要的还是依照现金原则,即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要以保险产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进行一定的权益分配。
1.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3.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编者按】随着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是保险又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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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提醒:出行之前勿忘买份保险
意外险不等于工伤险 图便宜会花大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中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后的分配作了详细解释,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
业内专家提醒,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往往有着物美价廉的特点,离婚后草率退保不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保险资产的分割需谨慎仔细,不应盲目退保。
离婚不离保延续保障最划算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并不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中德安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因为嫌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并非最明智的选择。”提醒消费者,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免费变更投保信息避免保障“中途而废”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此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据介绍,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以变更身故受益人流程为例,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保险人员表示,除了可以现场变更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农民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和享受保险待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难题。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在山东、北京等地调研时发现,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三大新难题,即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这成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绊脚石”。接受采访的一些基层干部和专家建议,应尽快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保障功能。
农民工难享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目前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还未能得到有效的社保保障。
在济南市黑虎泉西路,三五成群的农民工在等待雇主,一些还拎着各种打零工的工具。来自山东省菏泽市的农民工王继家告诉本刊记者,自己在省内外很多地方都打过工,既做过建筑工人,也在企业当过杂工,但时间一般都不太长,很少超过一年。他没听说过农民工能够领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说,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巨大,约有1.2亿人。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不同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但从农民工总量来看,绝大多数未参保。在已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2004年共有44万人失业后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张优山认为,受就业周期短、流动性强、社保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很多农民工并不知道自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也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客观上导致多数农民工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游离于国家失业保险政策之外。
何平认为,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国应加强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防范企业偷逃失业保险费用,使失业保险制度覆盖更多农民工。同时,农民工自身也应积极提高意识,主动争取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更好维护合法权益。
大学生失业但不能领保险金
青年就业是我国就业形势中的一个新增难点。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逐年递增,一次就业率也在逐年下降,由于实践能力和社会经验的不足,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一时之间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2006年起,我国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由于权益“窗口期”的存在,这一群体目前还没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带来的利益。
去年7月从山东一所大专院校毕业的李新光,由于所学专业较偏,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在山东省人才市场,小李告诉本刊记者,他的父母都是农民,辛辛苦苦供自己读完大学已十分不易,没想到毕业后没找到工作,再继续让父母负担自己的生活,实在过意不去。现在他想重新学门手艺,但苦于承担不了学费。“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让失业的大学生也能领失业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自去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此后的一个月里,济南市就有1100多名毕业生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其中近800人是本科毕业生。
通过失业登记,大学生可领到一张“失业证”,凭证可享受免费求职登记、免费职业指导等。但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由于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使得登记失业的大学生与失业保险金无缘。
张优山认为,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失业的大学生,可逐步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他们最缺乏的就是职业培训,可考虑从失业保险基金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007年,山东劳动保障部门重点针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陆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月”等六项主题活动。期间,登记求职毕业生将全部得到免费就业服务、岗位信息和专项就业指导。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将享受见习生活补助,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全部得到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政策指导。
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另一个重点。目前,中央和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失业保险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也缺乏确切界定,这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带来难度。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处长高靖介绍,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失业保险。在现实操作中,也很难界定什么是灵活就业,究竟是每月收入达到一定数目还是劳动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目前政策还不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认为,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其中,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失业保险成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的一个方面。
张优山认为,对于正规就业人员,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顺利参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矫学柏介绍,近几年,山东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89万人。今年一季度,共发放失业保险金2.4亿元,惠及33万名失业人员。
离婚不离保延续保障最划算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并不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中德安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赵莹介绍,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因为嫌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并非最明智的选择。”赵莹提醒消费者,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免费变更投保信息避免保障“中途而废”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此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以变更身故受益人流程为例,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变更后的受益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带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即可。”除了可以现场变更外,还可以通过委托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情人节送保险渐成时尚。记者日前从广州一些保险公司获悉,以夫妻联名共保的保险产品受到市民欢迎,尤其是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夫妻联保有助于降低保费。
夫妻险以寿险为主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是针对个人的,即被保险人为一个人,夫妻险的推出主要基于夫妻双方在其经济相对不是宽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夫妻联保。目前,以夫妻联名共保的保险产品多为寿险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障,分红型产品还可获得分红收益,如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中德安联的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此外,也由保险公司推出一张保单保全家的产品,投保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被保险人是本人、夫妻双方、本人和子女以及夫妻和子女,如中意人寿“福临门”综合意外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由19个险种组成,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伤害、子女教育、女性健康等保障功能,投保人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及保障需求,选择相应的主险,而其他成员可直接购买附加险,无须再购买主险。
据悉,一张保单保障两人或多人的产品最大特点是,保费比两人或多人投保更加便宜。“夫妻联名的保单保费高于1个人买一张保单的保费,但低于两人买两张保单的保费,一旦发生意外身故,保单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两位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中德安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有意外、健康等保障需求,投保人可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更适合低收入家庭
保险专家表示,夫妻联名共保的产品并非适合所有的人,投保人购买产品前应先了解产品的保障内容,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及经济情况确定是否适合此类产品。一般来说,以寿险形式投保的夫妻险由于只提供身故保障,保障上略有不足,更适合收入水平不高的工薪阶层,工薪阶层生活压力较大,更需要增加保险保障,这样的家庭可尝试夫妻联名共保+附加险的形式投保,可以降低保费。
以31岁男性,27岁女性投保平安保险世纪同祥(分红型)为例,保额10万元的年缴保费为4260元,而以20岁男性单独投保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同样10万元的年缴保费为3980元,前者保费大大节省。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联名共保合同一般规定,如果任何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合同将终止,另外一个被保险人的保障将缺失。如果经济条件较为宽裕,或对医疗和意外保障需求迫切,则应考虑单独购买相关产品。
目前中国社保体系实行的是省级以下统筹的“划疆而治”,劳动者的社保关系在跨省、甚至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方面存在着政策性壁垒。等我们老了后,到底能领多少养老金?还是个未知数。
目前中国社保体系实行的是省级以下统筹的“划疆而治”,劳动者的社保关系在跨省、甚至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方面存在着政策性壁垒。
社保关系异地转续难题,使得社保制度的运行背离了初衷,影响到许多人的未来保障,也使得社保基金管理混乱,存在相当的风险。提高社保统筹层次,解决转续难题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随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给出了两年实现省级统筹的时间表,以及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年内制定出跨省市的人员流动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办法。
“实现省级统筹甚至实现全国统筹,在技术上都不是难题。”许多专家都肯定地说。截至2007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有13家,剩余的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但有专家指出,目前实现社保省级统筹的省份,基本都不是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
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迫切希望尽早实现社保全国统筹,但有专家却指出,现在实现全国统筹不见得是件好事。
作为第一个在全国实现了省级社保大数据库集中的黑龙江省,在实现省级统筹中所取得的经验和遭遇的困难,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以启示。
黑龙江省内社保“一卡通”
从2005年开始,对于在黑龙江省内跨地区就业的人来说,异地社保关系的接续转移不再难了。黑龙江社保局副局长姚丽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与其他省份相比,黑龙江第一个在全国实现了省级社保的大数据库集中,特别是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网络实现了对人员异地社保关系转移、异地领取养老金的技术支持。”
“由于实现了社保省级统筹,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全部进入省中心数据库,以及社会保障卡实行终生制,人们即使在省内调动工作也无须换卡,只需通过业务前台作调转业务,做一下变更即可。”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主任徐树介绍,此前,社保的转移要来回反复多次才能办妥,“甚至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反复翻看表、卡、册,银行间也要办理相当多的手续。”
试点前的乱象
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在东北三省先后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二是按个人缴费工资(即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实际就是参保人上年的工资总额)的8%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目的,是检验试点方案确定的“做实”方式是否可行,力图实现全国可以借鉴的“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型,为在全国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2004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全部为个人缴纳。他们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产生的基金发放缺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3.75%和1.25%。目前,该省个人账户做实规模已达到了7%,累计做实个人账户140多亿元。同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函[2004]36号文件精神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个人账户集中到省里统一管理。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于日前在京召开“纪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5周年暨发展战略研讨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指出,从目前的形势和长远任务看,全国社保基金在资金来源、投资渠道、法律环境等三方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资金来源尚待稳定。按照相关法规,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和彩票公益金等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同时,由于国内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的办法停止执行,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资金来源的不够稳定,延缓了基金规模的扩大,也难以合理配置资产而影响基金投资运营。
其次,投资渠道尚待拓展。根据有关规定,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内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品种,且有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近年来,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不高,股市又长期在低位徘徊,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长远看,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是提高收益的必由之路。
第三,法律环境尚待完善。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基金运作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3个突出问题:一是作为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不利于确保基金安全;二是适用范围窄;三是该办法针对的是基金的投资运营,对诸如基金的战略投资性质、筹资及支取、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性质与定位等重大问题未作出合理适当的规定,保障措施少。
项怀诚表示,发展壮大全国社保基金,首先要扩大基金规模,从当前情况来看,启动国有资产划转的时机正在趋于成熟,要尽快启动国有资产划转工作。他指出,国资划转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贸然急进,但也必须适时而动。当前,国企改革日益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利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需要把国企改革、社保基金的积累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三者相结合加以考虑。
项怀诚还透露,在投资领域方面,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开辟海外投资市场的申请已经得到批准,目前相关准备基本就绪,实际投资业务即将展开。
“结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网友如此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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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新《婚姻法》公布之后,不少地方的保险公司,出现了增加保单受益人或者甚至变换保单受益人的情况。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保险财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变发生时,保险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了。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盲目中断。
就保险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了律师和业内人士。
保险财产
主要分割保单价值
井女士,是北京交通大学的老师。她的家庭经济状况挺好,丈夫也比较有经济头脑,很早就为其家庭做了非常全面的保险保障。
她告诉记者,在结婚前自己就购买一份重疾险,并未指定受益人,目前还在继续交按期保费。婚后其家庭其他成员也购买了一些保险产品,皆为和丈夫共同出资,受益人均为孩子。
解释三出台后,令她比较迷惑的是,她的家庭拥有的保单,哪些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启来律师。她告诉记者,要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某公司一寿险销售经理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保险条款上面都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应按照默认程序选择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对于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加名的行为,他认为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投保人有权随时更改保单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为受益人,离婚后投保人随时可申请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脸色”。
北京律师协会的郎律师告诉记者,因为一份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离婚争议的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相对地,财产保险的分割简单。
在离婚时,人寿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
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提醒,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另一种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对保险合同作相应的变更。如一方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变更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这些都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而保单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变更的手续并不复杂,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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