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东莞生育保险新政 增加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

2020-05-20
保险费如何规划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东莞市生育保险政策将有重大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

同时,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此外,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据悉,该政策还在进一步完善中,计划今年年内实行。

新政惠及500多万参保人

目前,东莞市参保人生育医疗费待遇采用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由医疗保险基金计发。

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亚林介绍,为了更好地衔接原生育政策与新生育保险,此次修订保留了城乡居民的生育待遇,将广大适龄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即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本市户籍农(居)民)纳入东莞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东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都统一按《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要求参加生育保险,保留了城乡居民的生育待遇。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缴纳,个人不缴纳。此次施行生育保险,预计全市共有约500多万参保人按《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据张亚林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变化大,现有的计算机系统不能再用,再加上相关配套政策和细节还在研究,东莞新生育保险制度暂时不能实施,但是年内肯定实行。

新政亮点

亮点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全面提高

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报销

首先,由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按一次性定额支付改为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生育津贴结合月平均工资及假期天数计发。其次,新增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报销。再次,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袁鹰进一步解释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亮点二:待遇领取更快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可现场结算

新规定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亮点三:缴费比率全省最低

个人无需缴费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此次政策调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负担。职工或城乡居民个人无需缴纳。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生育保缴费费率定为1%,但考虑到我市经济运行状况,《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初期,我市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实际按0.46%征缴生育保险费。从目前省内各市缴费在0.5%到0.7%之间,这一缴费比例在全省处于最低水平。”袁鹰说。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至0.46%。

3.待遇标准:人工流产等计划生育费用均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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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如何办理?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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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检查如何安排有哪些规定?


1. 为什么要做产前检查 ?

怀孕以后, 母体各系统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会出现一系列相适应的变化, 这些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既往患病的承受能力, 就不能适应妊娠的变化, 孕妇和胎儿就可能出现病理情况。

通过定期的产前检查, 对母子进行监测, 可以及早发现和治疗并发症 (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等, 并结合孕妇和胎儿的具体情况, 确定分娩方式; 还可以对孕妇进行卫生指导, 使其对妊娠及分娩有正确的认识, 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增强体质, 预防妊娠并发症的发生。产前检查是保障孕妇与胎儿健康, 实现安全分娩的必要措施。

2. 女职工产前检查是如何安排的 ?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为早孕起开始, 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 3 个月内, 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 3~7个月, 每月检查 1 次; 怀孕 8~9 个月, 每 2 周检查 1 次; 最后 1个月每周检查 1 次。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随时到医院检查, 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

3. 女职工保胎休息有哪些规定 ?

根据原劳动部 [1982] 劳险字 2 号的复函中答复:

(1)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 经过医生开具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时间,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 从分娩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 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 从产假期满之日起, 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 产假期满后仍然需要病休的, 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4) 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 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 仍按各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想要了解更多吗?请看保险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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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天津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哪些资料


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

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费用总清单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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