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豁免” 双重保险护航投保人_保险知识

2021-06-09
保险保费规划
保险产品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如果投保人也就是缴费人遭遇不幸无法再继续缴费,如何能让保险的功能继续有效呢?其实在保险产品中,往往还有被投保人忽视的功能可以帮助投保人,让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以保全,这项功能就是“保费豁免”。

“保费豁免”不应忽视

“之前为家人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代理人建议我再附加保费豁免条款,这个是否有必要?”日前,读者李女士在咨询电话中这样询问。

对此,合众人寿辽宁分公司运营服务部主任程怡华表示,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无论对于客户为少儿投保还是为老人投保都十分有必要,客户不应忽视,保费豁免其实相当于给保单再加一份保险,其条款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完全丧失续保能力,投保人可以不用再缴纳后续保费,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仅如此,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虽然豁免险的保障作用明显,但客户对于此项功能的了解程度并不是很高,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客户对于‘保费豁免’功能的认识并没有普及,加之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豁免附加险的销售情况不是很理想。”

豁免“成本”不算太高

目前保费豁免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可以附加在主险之上;二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

实际上,不管豁免以哪种形式出现,投保人都要为这一额外保障支付保费,但保费豁免的成本普遍很低,一般不足整体保费的10%。

对此,程怡华表示,“保费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比较多、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

此外,值得客户注意的是,保费豁免通常不是终身,一般根据主险的缴费期间而定,通常主险缴费期间结束,保费豁免也便结束。

豁免多数只针对投保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保险产品的豁免多数只是针对投保人,也就是缴费的那个人,一般出现在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的情况中。

程怡华解释说,目前保险产品对于被保险人豁免的保险几乎没有,因为如果客户自己给自己购买保险,也就是自己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出现意外情况,保险理赔出现,“豁免”完全没有意义。

此外,专家表示,客户在为保险产品添加豁免功能时,应该了解到保险公司是要对“豁免”进行风险控制,也就是说对于投保人的年龄以及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均会考虑在内,客户在购买时应具体咨询保险专业人士,客户还应该注意不能因为保险产品附带的豁免功能,从而在选购保险时本末倒置,选择保险的关键还是要符合被保险人的全面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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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费豁免的几个真相,别高估了投保人豁免!


相信大家在看了这么多测评之后,会发现大部分的重疾险,都会自带一份被保人豁免,但投保人豁免往往需要额外付费附加。

很多消费者,特别是给孩子投保的家长们,对这项附加保障趋之若鹜,甚至特地为了投保人豁免去选择主险,那么这项保障到底有没有付费附加的必要呢?

一、保费豁免的本质

尽管它的名字叫保费豁免,但它实际上就是一份附加定期减额保险。

它的保额就是主险的保费,它的保期就是主险的缴费期。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拿投保人重疾豁免举个例子:

假设投保人30岁男性,缴费期30年,保障期终身,保额50万,总保费24万,每年需要8000元保费。

在缴费期第1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就相当于获得了剩下的29年保费,也就是23万2千元。

在缴费期第20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就相当于获得了剩下的10年保费,也就是8万元。

在缴费期第30年,投保人出险获得保费豁免,我们获得的赔付是:0元。

也就是说,30年的缴费期,换来的是一份保障期30年,且保额递减,赔付的保险只能用于交保费的定期减额保险。

当然,由于各家产品的投保人豁免价格不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投保人豁免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主险的保费价格越高,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费用也就越高。

这个情况很好理解,小编在最开始的时候就说过:主险保费即附加豁免的保额,保额升高,保费自然也会跟着涨价。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应该都能深刻地理解投保人豁免的本质:定期减额附加险。

二、要不要附加投保人豁免

首先,设立投保人豁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因此无论是轻症、中症、重症,还是身故和全残,都应该覆盖在保障范围内。

如果缺失了其中几项,小编是不建议加费附加的。

在排除了保障不全的情况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进行的就是保费价格的对比。

由于投保人豁免的保费价格,建立在其主险的保费基础之上,所以我们要看的不是具体的数值,而是要看附加费率的幅度,即投保人豁免费用/主险保费。

譬如以复星达尔文1号来算,0岁男宝,50万保额保终身,交20年,年保费2910元:

如果是30岁宝爸为投保人,附加投保人豁免后,年保费为3001元,保费涨幅3.1%;

如果是30岁宝妈为投保人,附加投保人豁免后,年保费为2980元,保费涨幅2.4%;

相同条件下,弘康哆啦A保涨幅为3.4%,太平福禄康瑞2018是6.2%。

一般来说,30岁投保人豁免保费涨幅最好在5%以下,否则不如直接去买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不会减额而且保障更全。

这是一个不需要强求的附加险,如果价格合适,保障到位,我们可以选择加费附加。

如果没有,也没必要遗憾,再去投一份定期的重疾险和寿险即可,保障责任相同,保障力度更大,更能保障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因为投保人豁免这一个小小的问题,就抛弃保障全面的产品,这完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都该了解保费豁免和重疾险的重疾豁免有什么区别!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这一举措受到了普遍欢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豁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你投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种种特定情况。这就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豁免规定各有不同,仔细看来,小小的豁免其实大有文章。

保险不是万能的,身故险、养老险、重疾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等等,都各有保障责任。同样,豁免也不是万能的,不同的豁免条件,带来的豁免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那么到底什么是保费豁免和重疾豁免呢?相信遇到这个问题的大有人在,的确,投保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专业名称,投保人需做详细了解,这样对准备投保十分有利。

首先这两个险种都是附加险,不同的是保险责任,是一个豁免的是大人,一个豁免的是被保险人。

豁免保费通常使用于父母给孩子购买保险时附加,是豁免大人。豁免条件是父母在交费期间发生身故,或一、二、三级残疾,免交余下保险费,小孩子继续享受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豁免重疾的概念则通常用在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中,豁免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免交余下保险费,继续享受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购买传统两全分红保险时,建议选择较长的交费期,如20、30年,如此一来才能将风险尽量转移给保险公司。

注意:以上二者不能同时选择。

如果是给孩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那就自然附加重疾病保险。

如出现不能交费的情况还可以选择:

1、减额交清;

2、通过更改交费方式,缓和交费压力;

3、有现金价值的险种可以选择抵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同时还享有保险公司的分红。

自带投保人保费豁免!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问题汇总(豁免、返本等)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是不太多见的自带投保人与被保人双重保费豁免的产品,今天就来了解一下这款产品关于豁免、返本等方面的问题。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如何豁免保费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自带被保人保费豁免,只要被保人初次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就可以豁免剩余保费。

同时这款产品还自带投保人保费豁免,如果投保人被确诊轻症、中症、重疾或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也可以免交剩余保费。

自带投保人与被保人保费双重豁免,这个在重疾险当中非常少见。一般的产品只会自带被保人保费豁免,投保人保费豁免通常需要附加,君康多倍宝至尊版这样的设计省了还需要购买附加险的过程。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可以返本吗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不能直接返本,不过这款产品属于可以保障终身并自带身故责任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合同期间被保人没有生病,那么合同受益人最后肯定也能拿到一笔赔付,赔付的钱可以用于还债、后代的教育等,因此小伙伴们不用担心不出险的话,钱就白花了。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最低保额是多少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说过很多次了。如果想要有效抵御重疾带来的经济风险,那么我们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至少需要30万元,这不仅是治疗的费用,而且包含康复、误工费用。而且很多重疾是需要终身服药控制病情的,所以如果预算允许的话,保额肯定是越高越好的。买保险就是买保额,小伙伴们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的等待期是多少天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的等待期是90天,等待期内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身故、全残或处于疾病终末期等都不会赔付保额,因此在等待期内如果不是明显不舒服或者有明显症状,那么在等待期内最好不要去做体检。当然如果是相反的情况的话,那么最好还是要及时就医,不能为了保险耽误病情。

君康多倍宝至尊版的犹豫期是多少天

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1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6;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时需要提供);5. 医院#17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证明或资料(申请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时需要提供);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申请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费的豁免生效后,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或到医院或法定伤残机构接受体检,检查费由我们承担。如果投保人不能提供持续高残证明且未能按我们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其持续高残的,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以上事项,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投保人,保险知识讲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害或者灭失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则投保人无经济损失;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即遭受损害。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上以其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准。美国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投保人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或保证人,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对其生命的继续有合法的、合理的期待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情况;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者给付,采取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缴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于是,人们就像在赛马场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则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屋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15万元还是30万元呢?保险人应赔付15万元还是30万元?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以确定,很可能引发保险双方在赔款数额上的纠纷。

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知识指要(二)


 关于人身保险利益, 各国保险立法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予以确认。但是,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第一, 利益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 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美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国家的法律实行这种原则。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46条规定: 订立人寿保险合同而具有保险利益者, 包括: (1 ) 血亲或者姻亲相互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切身利害关系者; (2 ) 上列以外的人, 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有合法且实际的经济利益者, 但是,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而取得保险金为其惟一利益的, 没有保险利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6 条也规定:

 “要保人对于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 1) 本人或其家属; ( 2) 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供给之人; (3 ) 债务人; (4 ) 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的人。”

 第二, 同意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均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这种原则。例如, 《韩国商法典》第731 条规定, 订立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 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 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间相互没有利害关系, 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所以, 这种方式较前两种原则, 比较清楚、严格, 且具有灵活性, 符合实践的需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3 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 本人; (2 ) 配偶、子女、父母; (3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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