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变化更改逐渐统一

2020-05-18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延伸阅读

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需对症下药,不断完善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其中引人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金被民众称为“救命钱”。可是在我国,无法异地接续成为很多人的烦恼。从养老保险入手,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不但能够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目的,还能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收入人群之间责任的公平分担,使养老保险基金在统筹调剂使用中实现效益最大化,体现人的权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可是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已经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诸多严峻挑战。全国统筹问题一直被关注并探讨,就在于这涉及庞大数量人群的切身利益,作为现实问题,不容回避。但养老保险制度里面的问题还有更深层的体现。

当前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现象,差别对待较为普遍。在农村,拥有土地使用权仍被认为是获得保障的基础,“新农保”虽在制度设计上指向覆盖农民群体,但保障水平仍然过低,与城市养老保障不在一个层面。在城市,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机关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然是国家财政统包,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群体领域,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而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城市人群之间,情况也有不同,常被置于公平、平等的争论层面。

除此之外,个人账户产权模糊,养老基金缺乏使用的稳定性,监管效力不足也还存在问题。国家制度明确个人账户实账运行,但空账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蒙骗、挪用、冒领等种种行为,使得养老保险金常常被钻空子;政府部门对养老金的收缴与发放负有确认与审查的责任,但监管不力的情形多有出现,被保险人与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养老金保值增值难以被彻底确保。

更加不可忽视的是,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都该被纳入这一保障体系,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人根本就并不在这一体系之内。根据一些学者的调研结果,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近年有逐年降低的趋势,那些退出去的人选择了不被“保障”,重返了“养儿防老”等私力救济的通道。还有一些失业者、贫困人群,他们没有单位,虽有个人缴纳的可能,但很多因为经济状况实难缴费。

《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第一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其指向是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让更多的国民经济成果体现为国民福利,实现国民福利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养老保险就是一途。国家“十二五”蓝图已定,民生福利被摆在重要位置,就此而言,与国民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应厘清深层复杂问题,正本清源、对症下药,不断改进、完善,以普惠性、公平性兑现国家对国民的政策承诺。

基本养老保险,何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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