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其实,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经有十多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次的改革,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无差别,其意义非同寻常。
有人将此举视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礼包”。谓为“礼包”,意味着改革的背后一定有财政的支持。在基本养老方面破除城乡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
当然,这一改革的含义,绝不只是拿钱这么简单。这样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顶层设计意味,从中央的角度进行全盘考虑,是对全国所有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古人对理想社会的憧憬,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起码追求。此前相继建立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谋求的正是在基本养老方面对全体人民全覆盖。这两个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共同构成了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不过,在基本养老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分别运行,既存在着事实上的一些不公平,也造成了成本方面的浪费。城乡二元结构反映在各个领域,自然也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将城乡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运行。这就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比如实现信息的整合,也涉及财政问题--如前文所说,政府得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民生工程。
中央政府此次下决心进行并轨,而非停留于口头上,表明对这一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改革效应抱有期许。在中国迅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将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全体人民能够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无疑将是值得铭记的一页。
当然也得承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上,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并轨相对容易,阻力较校更艰巨的改革任务,则体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相融与并轨,且这项改革任务同样很迫切。缘由简单,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无法在既有体制框架内得到修补,越来越难以维持。
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实是多轨运行。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城乡二元局面之后,民众对另一重意义上的并轨应会有更多的期待。在这个重要的社保制度议题上原本并没有多少异议,整个社会都相信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要并轨。问题只在于,阻力太大,历史因素太多,改革难以前行。
这一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核心,是在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要与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破局结合在一起,最终实现相融。目前的一个共识,是通过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以解决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碎片化问题。
实现社会公平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都追求的目标。城乡之间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实现公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也要去除不合理的制度差距。
正因此,养老保险并轨的含义,不只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相融与并轨,是一场关乎数千万人利益的改革,对此,社会公众怀有深切期许。
养老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公平性,要打破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人问,在去年年底的时候人社部对三大保险的接续转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在征求意见的结果怎么样?养老保险的接续转换什么时候能够正式开始?三大医保主管单位合并的方向确定以后,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合并至人社部的建议和言论很多,对此人社部做了哪些准备和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一直受到各方面关注,有关专家也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就养老金入市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几年开展了调研和论证,以进一步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办法。他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多种渠道,并非只有入市,还有其他更多的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
资本市场只是养老金投资的一个方面,对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我们一直强调安全第一,资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通过投资既要规避相应风险,又要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终的目标。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三个大的方面,针对不同的群体,一是城镇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后两项在去年实现了制度上全面覆盖,这样就出现了这些制度之间怎么样衔接好这个问题,主要是要保障劳动者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转移养老保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社部专门研究制定了参保人员在这三个制度之间转移的制度衔接办法,已经征求社会意见。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尽快发布实施。
人社部按照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正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现在一些地方已经把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公平性,要打破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这是一个方向,还要积极地推进这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
新一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方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来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这个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整合到一个部门来管理。人社部将在这个整合职能明确之后,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现在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论证和协调,提出具体的整合的方案。
此外,关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尹成基表示,要从制度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够持续稳定。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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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推迟退休年龄问题是否有新进展?养老金入市有没有时间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何时实施?在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就公众关注的社会保障领域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推迟退休年龄需稳慎决策
对于社会上一直关注的推迟退休年龄问题,尹成基说,退休年龄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政策,要根据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以确定什么时候实施这样的政策。
尹成基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直在密切关注社会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和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的反映。“对这个问题作出决策,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要有严格的程序,而且要关注社会不同层面人群的关切,稳慎地进行决策。”尹成基说。
养老金入市尚无时间表
近来,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一直受到各方面关注,有关专家也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尹成基表示,就养老金入市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几年开展了调研和论证,以进一步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办法。
他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多种渠道,并非只有入市。
尹成基说:“资本市场只是养老金投资的一个方面,对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我们一直强调安全第一,资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通过投资既要规避相应风险,又要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终的目标。”
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快了
据尹成基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群体有不同形式,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去年实现了全面覆盖,这样就出现了这些制度之间怎样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养老保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尹成基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我们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
尹成基同时表示,相关部门还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制度上体现城乡居民的公平性,打破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关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尹成基表示,要从制度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够持续稳定。
尹成基说,在征地的环节就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随着新农保的推行,一些地方还专门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养老保险对于人们的意义就是在当人们年迈退休在家时,生活能够获得一份保障,减少子女的生活负担。
养老金制度是保障我们老有所养的制度,他的完善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我认为现行的养老金制度比较完善,但还有缺陷。
国家正在完善养老金制度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在我国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成本高,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在我国,光凭征缴养老保险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每年都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还在逐年增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世界性难题。
目前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养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缺失
再分配功能是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我国养老金制度虽然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制度,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再分配功能。
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由于把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过分强调效率,忽视了社会公平,走上了一条强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1991年为0.282,到2000年已达0.458,增长幅度较大,目前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1。中国养老金制度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补偿的倾向。
专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有缺陷农民工节后纷纷返城务工,在一个城市找不到工作再换一个城市碰运气,这已是近年来的常景。记者近日发现,农民工在频繁的流动中,他们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一个城市时,不再保留原单位事先为他们办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而是选择获取账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的“退保”。
专家指出,农民工从难“参保”到高“退保”,凸显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有缺陷。同时,多因素引发的“退保”热殃及企业。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约为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仅有20%至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
就业的不稳定曾经是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难的主要因素,但这同样成了退保率高的直接原因。
“我们都是农民工,经常在流动,能在一个城市定居下来的很少,如果运气的好话,老板会为我们买份保险,但离开这个城市的时候,我们却只能把养老保险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带走。”在杭州市滨江区打工的江西人李海生告诉记者。
据了解,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绝大多数是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些四十多岁的农民工还告诉记者,在城里已经没有竞争优势,只有回家务农,即便先前“幸运参保”,也不可能将养老保险缴费至“退休年龄”。
企业认为,农民工频频“退保”加剧用工紧张,损及企业利益在用工相对紧张的沿海发达地区,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经营较规范的民营企业近年来经常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务工者的条件之一。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福建、浙江等企业负责人普遍认为,进城务工人员频频“退保”不仅加剧了企业用工紧张的现状,对企业的利益来讲也是一种损失。
上世纪90年代,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要求,国家在企业先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然实行单位退休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由此造成了养老“双轨制”。
并轨最大的瓶颈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待遇会降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一针见血,“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觉悟低,也不是国家决心不够大,待遇降低的改革肯定难以推行。”
“双轨制”形成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并与在岗者工资增长挂钩。多数退休者退休金一般不低于退休前在岗档案工资的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大多在80%以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中位数为24000元,企业养老保险金的中位数为18000元,两者差距明显。
由于企业与机关事业群体个人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一致,导致两大群体退休金差距逐年增大,虽然从2005年开始,连续9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但个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再拖延,仍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问题,媒体关于养老金“双轨制”的文章,经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现在,决策层对“并轨”已经达成共识,养老制度最终统一的大方向也已经明确:并非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人社部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的养老金改革课题已经相继上报,人社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待方案成熟后,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清华养老金工作室”主任杨燕绥等人认为,养老金属于社会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几十年进行变革。顶层设计应对此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促进社会共识,再分步实施,让人民知道如何配合政府实施新的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难点,还是养老保障水平较高的群体不愿纳入较低的群体之中,调动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积极性成为关键。
她主导的工作室建议,从2016年开始,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储蓄养老金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相结合,由财政拨付的退休金从2017年开始逐年递减,领取的个人养老金逐年递增,以保障过渡期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
按照这个制度设计,退休金彻底退出,机关事业单位加入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时需要20年。
个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是“并轨”的难点,由于担心改革后待遇下降,2008年提出试点改革的地区一直没有实质性动作,“削高就低”的养老金并轨改革阻力重重。
而采取这种逐年替代的制度安排,则可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总和养老金替代率为个人退休前工资总额的60%-80%,实现退休金政策的平稳退出。
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实验室主任郑秉文认为,改革之后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实是有好处的,这份养老金在退休时就是他们的一份资产,受法律保护,而传统的退休体制则不是这样,比如,下海经商或其他重大变故,养老金就没有了。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并轨”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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