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有朋友问小编,那什么是指定受益人呢?和法定受益人有啥不同?购买保险时是指定受益人好?还是直接就默认为法定受益人呢?面对这一连串拷问,小编很有必要继续科普一下指定受益人。
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指定受益人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什么是指定受益人?
所谓的指定受益人就是被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没有人数的限制,一个人或同时多个人为指定受益人都行。
另外,写指定受益人时,一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关于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应当表述准确,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指定多个受益人时,要安排好顺序和分配比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受益人最终能拿到多少保险金。
举个例子:
2011年,刚结婚不久的李先生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额100万,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和父母,保险金分配比例为妻子40%、父母各30%;2012年,很不幸李先生意外车祸去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100万保险金,李先生妻子拿到40万,李爸李妈各拿到30万。
假如李先生指定受益人为父母,保险金分配比例为50%和50%,那么李爸和李妈各获赔50万,虽然李先生妻子也是法定继承人但未在指定范围内,因此一分钱也拿不到。
这里再补充一点,对于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应该谁领取?小编一句话总结:身故责任的保险金给受益人,非身故责任(比如重疾险里的重疾/轻中症、意外险里的残疾/意外医疗、医疗险)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本人。
二、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区别
1.保险金分配意向不同
指定受益人是想给谁就给谁,没有人数限制,可以指定一个人为受益人,也可以同时指定多个人为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是该给谁就给谁,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且每个人领取等额比例的保险金。
2.理赔时,保险金领取流程的复杂性不同
指定受益人,手续相对更简便,只需要确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就可以,也就是确认自己的身份就行;而法定受益人,通常涉及的人数更多,并且在领取保险金时,必须集中一起去,每个受益人都必须在场,少一个都不行。
三、注意事项
1.保险受益人的指定要求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应有保险利益关系。目前线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按预设的投保流程,指定受益人基本上要求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直系亲属(即父母,儿女和配偶)。
根据《保险法》中的规定,如果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最好不要只指定一人为受益人
假如只指定一个受益人的话,若发生不幸,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或者同时去世,保险金将被当成遗产处理,有债先还债,无债则按《继承法》分配继承,若国家有开征遗产税,这部分遗产还需要交税。
举个例子:
一家五口(父母健在)的李先生经营了一家小企业,为了资金周转,他借了银行500万;一年后,李先生一家三口自驾旅行遭遇车祸,李先生和儿子不幸身亡,李妻幸存;于是银行查了李先生名下所有资产总共也才300万,而后银行发现李先生生前曾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额200万,指定受益人是其儿子,因其儿子一同与他车祸身亡,丧失了受益人权利,这笔保险金被当成遗产处理,刚好用于抵还债务,最后李先生妻子和李爸李妈一分钱也拿不到。
因此,最好不要只指定一人为受益人,可以将父母、配偶、子女都指定为受益人。这样即使有受益人死亡,也有其他受益人在,不会使保险金被当遗产处理。
3.变更受益人要走正式程序
受益人并非随意更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未发生前更换指定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单上批注,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这里提醒一下,如果家庭发生变故,一定要及时更变受益人,否则最后保险金不是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来领取。比如丈夫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写妻子的信息,离婚后忘记更变受益人,若丈夫不幸去世,则前妻领取保险金,这或许就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了。
总而言之,为避免领取保险金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最好还是选择指定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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