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家政保姆可享受社会保险

2021-05-05
社会保险知识

北京的家政服务员大多文化素质、服务技能底,且多是中介式推荐,未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设户籍保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宋丰景25日表示,北京将鼓励发展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规范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关系,并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渠道。

宋丰景在今天举行的一场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北京有家政服务企业3800余家,从业人员约40万人。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中90%是主要来自甘肃、四川、安徽、山东及河北等地的外省市人员,绝大部分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服务技能偏低。从事普通类家政服务的员工约占60%,主要为家庭收拾家务、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等,以小时工为主;专业类家政服务的员工约占30%;高端家政服务员约占5%。

另外,北京市家政服务组织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中介式推荐,少数是劳务派遣式,但劳务派遣式家政服务企业基本未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宋丰景表示,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鼓励实行员工制管理有利于维护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发展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有利于规范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关系,可以把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渠道,解决其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介绍,对按规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经认定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政策。

为解决可能出现的“保姆荒”,减少家政服务人员来源不稳、素质较低以及盲目流动等问题,北京通过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建立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提高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程度,形成有组织、有秩序、有规模地定向输入家政服务员。

宋丰景表示,北京还通过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家政服务的可追溯,让接受家政服务的市民安心、放心。

另外,针对家政服务行业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现象,北京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业就业。据介绍,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扩展阅读

社会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区分


社会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劳动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区分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从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来看,很明显,劳动保障只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属于种属关系。

劳动关系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首次提出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虽说不多,但还是需要。而这个过程确实不简单哪!

最近北京新公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二、离休、退休的;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第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第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第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第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保险知识汇总,区别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险”


两者区别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俗而言,社保是国家的一种福利制度,目前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种,大部分单位都会给员工办理养老和医疗,其它三种办得就比较少。社保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所以不同情况的人所享受的保障差别不会太大。

“劳动用工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两者关系

“劳动用工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是社保中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社保中的工伤保险为投保者提供的仅仅是比较低的生活保障或者是抚恤金,并且不超过该职工工资的上限。而“劳动用工险”则根据投保数额和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_保险知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154.html

上一篇:意外险及早应对孩子可能危险

下一篇:保险知识汇总,南昌开展为期两年的医保参保者免费体检活动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