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民众对社保法的建议

2021-05-05
对保险规划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昨日通报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截至1月12日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共收到意见47511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建议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许多意见提出,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缴费负担偏重,建议适当减轻;

三、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四、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进一步规定;

五、应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六、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

七、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一些意见提出,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

八、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

九、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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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法征求意见结束


社保法草案征求意见近7万条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最受关注

《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已于昨天结束。截至昨天18时,已在中国人大网上征集到意见68027条,分为9个主要方面。

1建议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

许多意见提出,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不分公务员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及自由职业者,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都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将服役期视同缴费期。

2缴费负担偏重,建议适当减轻

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缴费负担偏重有两个原因:一是费率偏高;二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当地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收入要按高基数缴费。有的意见提出,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提高必须慎重,须经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监督。

3建议“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不少意见提出,养老保险要做到广覆盖,同时却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这让人不能理解,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一些意见提出,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这使得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要么放弃已有的缴费年限,要么在丧失收入来源的同时,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以及个人缴费之和。还有的意见提出,很多四五十岁的人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

4“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进一步规定。”

5“应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6“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

7“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

8“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

9“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

保险知识汇总,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的建议


要切实发挥保险风险转移的功能、保险公司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就必须找准项目合作切入点、把握利益平衡点、突破技术关键点和法律障碍点,实现有价值的创新,有效率的服务,可持续的合作

找准合作切入

社保中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与保监会鼓励发展的养老、医疗、责任和农业四大保险领域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性质不同、目标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管理方法不同,找准合作切入点是社保合作项目能否顺利推进、能否获得成功的先决条件。以新农合业务合作为例,风险型的医疗补充方案通过增加收费提高保障,对保险公司而言,符合商业保险做补充的定位,若以商业保险原则运营,对参保人员有限制,收费标准会提高,但不符合社会保险的要求。如果政府协助保险公司收费,一则面临搭车收费、强制保险的嫌疑;二则政府可以考虑将此方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提高保障程度,二者之间很难找到交集

服务型的基金管理方案,理论上是政府花钱买服务,减轻政府人员负担和财政负担,保险公司借此参与社会管理,提高市场化服务的效率。但花“多少钱”买到“怎样的服务”,一直是困惑着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问题。找准切入点,一要找政策,找到政府“为”与“不为”的依据,降低政策风险;二要会算账,政府需要多少财力来保障制度运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是否能降低成本、提高保障;三要会评估,评估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如何保证合作项目的平稳运行、有效运行和有质量运行。若能认真回答和解决上述问题,业务合作的切入点也就迎刃而解。

把握利益平衡

经常有人认为,政府合作项目不应该谈利益,要谈也谈社会效益,不谈经济利益,这是非常要不得的。这个问题前期被忽视,往往成为后期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在商言商,社保部门以财政基础为人民服务,两者之间没有利益平衡点。但有句宣传语说,“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实”与“好”之间就是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合作的利益平衡点。同样以新农合业务为例,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就能满足社保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设计以高额补充为目的的方案,吸引高端人群,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技术,让需要保障的人得到保障,让钻政策空子的人无利可图,能提高新农合制度运作的效率,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利用保险公司人员和服务平台,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征缴、收取和理算,帮助社保部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保险公司获得新业务,能找到双方的平衡点。因此,把握利益平衡点最重要的就是双方坦诚相见,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突破技术关键点和法律障碍点

社保合作项目关系千家万户,信息资源共享尤为重要,技术支持保障必不可少。与社保部门共享参保信息,可以准确分类参保人群,建立差异化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与医疗部门共享身体状况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可以提高和改善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与公安部门共享百姓的生存、死亡信息,可以准确发放养老金,给付身故保险金;与民政部门共享残疾人信息,准确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资源共享的前提是信息技术支持,但因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数据安全问题和百姓身份信息的隐私保密问题,就会遇到许多法律的障碍。若要使双方的合作迈向新领域,跃上新高度,就必须突破技术关键点和法律障碍点,实现从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的转变,构建社保与商保一体化的服务体系,让百姓受益,让合作共赢。

保险知识汇总,新生代农民对社保的期盼


调查背景

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组织、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共同实施了一项全国性大型调查项目,目的是了解新生代进城务工者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推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科学决策和有序进展提供依据。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新生代进城务工者的就业及生活状况、城市社会适应、婚姻恋爱生活以及他们对政府、工作单位和社会的期盼等方面。

调查结果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推算,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8487万人。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鲜明的特点。他们年纪轻、文化较高、观念更新,对农村和土地的感情日益淡漠,在城里安居乐业、做城里人已成为他们新的憧憬。他们正值谈婚论嫁的年龄,但目前却面临着一些困惑和问题。

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希望能租住公租房,农民工子女能就近入学、入托,农民工家庭能上城市户口等。希望企业单位为其上职工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节假日减少加班、帮助解决探亲房等。同时希望社会对农民工多一些理解和尊重、设立农民工求助热线、为农民工提供婚恋帮助。

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职业身份是“外来工”的占50.9%。此项数据提示,是否应该尊重大多数新生代进城务工者的选择,不再称呼他们为“农民工”。

调查显示,已婚新生代进城务工者城市生活的五大困难依次是:没有合适住房、子女入托入学难、缺乏社会保险、家庭收入偏低、无力赡养老人。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法带给人们的四个保障


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

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在近年来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以及新近开始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农民自己只须缴费3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财政为此安排了760亿元。由于社保法涉及到几乎每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生计问题,因此是一个复杂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存在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较大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保险知识汇总,新社保法:明明白白消费


即将于今年7月1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部重要法律。今日,在智联易才机构主办的“深度解读《社会保险法》讲座”上,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翟继满详细解答了该法出台的价值所在,对老百姓的利好。同时称,今后,参保人领养老金、看病就医等,只要花了社会保障卡上的钱,每一笔的记录都有,而且社保经办机构会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手中,像跟使用信用卡一样明明白白消费。

原来,要满60岁的老人,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15年,就享受不到养老金。

“这个问题解决了!”翟继满说,在《社会保险法》的第16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就明确了,无论是否缴费累计满十五年,都可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覆盖全民,更好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翟继满认为,《社会保险法》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也更加的规范。

工伤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生活中,个别职工发生工伤住院,用人单位迟迟不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现状屡见不鲜,甚至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闹到劳动仲裁庭或法庭上。

“这种情况在今后就见不到了!”翟继满说,《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老公参加生育保险老婆可享受待遇

这部《社会保险法》给参保人带来很多的利好。比如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翟继满举例说,假如你在一家企业上班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而老婆未就业也没有生育保险,这个时候按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老婆就可享受待遇。

“关于医保等保险参与及待遇也都有明确规定。”翟继满说,比如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后就不要再缴费,但一样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足的,依然可以续缴到规定年限。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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