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个人纳入参保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此次草案中,关于适用范围的变化包括: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强制企业足额缴费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若不能出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买工伤保险企业为巨额赔偿埋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我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雇用了20多名农民工,该企业以农民工已参加“新农合”为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一次,一名农民工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脑膜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80多万元,不堪重负。
“这起事故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有两个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去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从源头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
《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提醒,建筑工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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