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社保拟增工伤险生育险 用人单位需及时缴付

2020-10-22
保险费如何规划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个人纳入参保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此次草案中,关于适用范围的变化包括: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强制企业足额缴费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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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为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初创期小微企业一次性缴纳社保“五险”费用困难,但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极易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导致创业失败。此项举措,旨在有效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工伤保险小贴士: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张掖个转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社会保险补缴应向用人单位申请


济南市民赵女士在办理社保补缴并开具社保证明时遭遇了“黑中介”,被骗走2万元“中介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我市社保参保、补缴手续很简单,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需用人单位提交和职工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即可申办。如果您想提出社会保险补缴申请,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即可。

近日,市民赵女士前往市社保局反映称,一非法中介以帮她办理社保补缴并开具社保证明为借口,收了她2万元费用。但收了钱后,该中介公司仅为赵女士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之后就携款潜逃了。这样一来,赵女士的2万元钱打了水漂,不仅没能办理补缴、开具证明,还因中介公司违规操作影响了以后正常的参保缴费。

针对赵女士的这一遭遇,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不少外地来济务工人员在济购房时需要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我市有个别单位便借机制造虚假财务凭证,违规代理外地户籍人员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而这些单位中,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人力资源代理资质都不具备。该工作人员介绍,缴纳社保是在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不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都可以维权的方式要求单位为其补缴。而且,我市社保补缴手续很简单,务工人员只要在济就业,其用人单位就可通过出具职工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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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补缴部分不予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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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被征地农民参保有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待遇水平进一步改善

养老缴费不满15年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医疗费用推行直接结算,避免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大突破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这部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第二,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现行规定仅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则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可从其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保险费,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保险费的缴付有以下3 个内容:

 (一)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简称保费,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保险费的实质是投保人为了使其财产或人身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付出的对价, 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相乘而确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的义务, 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保险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本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海商法第234 条规定: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 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次缴清。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 也可以一次全部交付。本法第57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 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付。

 (二) 保险费的增加与减少

 保险费的增加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订立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有所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增加原定保费。如本法第37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在此情况下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费或保险人不愿继续承保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时, 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减少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减少原订、原收保费。如本法第3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1 )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 2 )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 三) 保险费的退还

 保险费的退还指保险合同因法定原因无效、终止或解除时, 依照本法的规定,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情况。本法规定的退还保费或不退保费的条款有下列诸条:

 1. 本法第17 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费;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 本法第28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人寿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情况外, 不退还保费。

 3. 本法第39 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 本法第54 条规定,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5. 本法第5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而解除时, 投保人已交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6. 本法第6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解除合同, 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7. 本法第43 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用人单位,企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l%左右,一、二、三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资人员应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协调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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