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而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社会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公务员养老金制度。(8月9日《重庆晚报》)
年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将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作为试点,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同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规定”。
其实,养老金制度不公已经存在很多年了。造成制度不公的主要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的“退休职工双轨制”。这种“双轨制”导致一部分人的退休收入比另一部分人高出数倍。显然,“双轨制”早有改革的必要。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今日改革的阻力越来越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个社会的规矩。对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保险,更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制定一部法律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阻力自然在所难免,但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之前必须先认清这部法律将“替谁说话”。法律的宗旨是倡导公平、公正,倡导平衡各方利益都不受侵害,如果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牺牲大部分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一小部分人利益,这样的法律无疑是个定时炸弹。
一部法律的诞生需要经过漫长反复的酝酿很正常,但这不能成为各项政策改革滞后的借口,相反,一些政策的先期改革会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很好的样本。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而备受关注。却因各方面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这部法律要想获得民心,抛开私念先行改革倍受争议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是关键。
济南市民赵女士在办理社保补缴并开具社保证明时遭遇了“黑中介”,被骗走2万元“中介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我市社保参保、补缴手续很简单,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需用人单位提交和职工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即可申办。如果您想提出社会保险补缴申请,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即可。
近日,市民赵女士前往市社保局反映称,一非法中介以帮她办理社保补缴并开具社保证明为借口,收了她2万元费用。但收了钱后,该中介公司仅为赵女士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之后就携款潜逃了。这样一来,赵女士的2万元钱打了水漂,不仅没能办理补缴、开具证明,还因中介公司违规操作影响了以后正常的参保缴费。
针对赵女士的这一遭遇,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有不少外地来济务工人员在济购房时需要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我市有个别单位便借机制造虚假财务凭证,违规代理外地户籍人员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而这些单位中,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人力资源代理资质都不具备。该工作人员介绍,缴纳社保是在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不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都可以维权的方式要求单位为其补缴。而且,我市社保补缴手续很简单,务工人员只要在济就业,其用人单位就可通过出具职工的劳动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补缴。
社会保险补缴申请——相关链接
广州:社保补缴部分不予积分广州2013年积分制入户已进入向申请人本人公开审核分数阶段。昨日,南方日报报道了不少省属企业申请人发现自评分数中的“省社保项”分数存“缩水”之嫌。对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工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积分入户受理申请机构是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计分的,不会随意计分。对于省社保计分有异议的申请者,应尽快到省社保机构查询是否存在补缴情况。
上海:社会保险补缴申请难度加大 一次性不低于15年近日养老改革闭门会议引发各界对“老有所依”的热议,尤其是两类特殊人群,更是被“重点关照”。昨天,市人社局在答复市政协委员叶温金燕、胡苏云和廖瑛等时透露,本市对未参保人员补缴城保将设“门槛”,具体来说,规定以后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外,凡要求补缴城保的,均需一次性补缴不低于1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比例按养老30%、医疗14%确定。避免了少数人利用较低基数、较短年限补缴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此外,本市已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受理本市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缴申请遭拒 男子状告人社局一名入职16年的外来工,近日因故要求公司补缴其1997年至2000年的社会保险,公司称须按照政策办理,于是其向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提出申请补缴,又遭拒绝,一气之下将社保局告上法院。昨日下午,该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梁仑超1997年2月入职小榄镇皆利士公司,从事操作员至今。因为种种原因遭到公司通报批评的他,近日突然“发觉”在1997年2月至2000年11 月期间,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考虑到一旦不在皆利士上班后,这些漏缴45个月的社会保险可能会对我的养老带来不利,我便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补缴。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不允许。”梁仑超告诉记者。皆利士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也坦言,拒绝为员工梁先生补缴1997年至2000年的社会保险,是“因为社保局政策不允许,补不了”。今年3月22日,梁先生转而向市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不料,社保部门认为他的要求已经超过法定的投诉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3条,对其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意见做出不予受理的告知。
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工会依法对职工社保权益事项进行监督……本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主题宣传,其中表示本市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上报,例如公务员将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职职工丧葬费拟统一基金支付等。
《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是我国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目前根据该法律及配套规定,树立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等文件,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又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制定出台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正在上报审批的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明确,本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目前,工伤保险涵盖企业职工,但本市公务员并未纳入该体系。其按照部分工资项目、职务补贴等,来确定工伤待遇标准,比工伤保险待遇低了不少。为此,本市计划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社保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
可异地转移接续
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自本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和医保待遇。
日前本市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丧葬费
在职职工丧葬费用
拟统一基金支付
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将调整企业职工抚恤金政策,统一企事业单位标准,同时调整丧葬费的支付渠道。
目前,本市只有退休人员丧葬费直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死者家属可直接从养老保险基金取得补助;但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仍由死者单位支付。因此,由于各企业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不同等因素,职工的丧葬费待遇存在差异。而今后,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也有望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也将根据国家规定等情况而定。
根据原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门槛”使大量未达到参保年限的劳动者因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此,《社会保险法》给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职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提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没有工作的妻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年底,北京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参保范围将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将覆盖到参保单位中的所有在职职工,其中包括外埠户籍人员,年底前将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
特别提醒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受处罚
由于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日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享受待遇的权益与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直接相关。所以,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尽到自己的缴费义务。
同时,劳动者应对本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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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
昨天,在丰台花园内,十几位《社会保险法》宣讲团成员,在骄阳下向晨练的社区居民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当日,丰台区正式成立了《社会保险法》宣讲团,今后,宣讲团成员将深入到社区、乡村、高校和医院等辖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周起,市人力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建和谐幸福家园”为主题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相关负责人介绍,宣传周期间,朝阳、海淀、西城、房山、通州、大兴、延庆、密云等区县在公共场所组织社保政策咨询活动,接受现场群众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宣传特刊等宣传材料百万余份;丰台、昌平、门头沟、开发区等区县组织政策宣讲团、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活动等,为群众深入讲解社保知识;东城、大兴、顺义、石景山、平谷深入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基层,引导群众和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6月29日,由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周年纪念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王建伦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建伦指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保领域的支架性法律。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此为法律基准和依据的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在陆续制定和付诸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已经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还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过程。这次会议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
与会代表总结了《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人社部社保研究所还在会上发布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
来自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及部分地方人社部门负责同志、部分院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6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召开“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姜平副市长出席会议。会议就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参保人待遇的,要调整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二是涉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要按照国家部署一项一项细化落实。三是《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的,加强调查研究,待办法出台时抓紧贯彻。
本次市政府共下发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要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要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当前要重点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同时完善本市相关政策,推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直以来,中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管辖,呈“碎片化”。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把这一切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为促进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一】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是不能转换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回乡从事农业,那么原先在城市参加的社保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障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地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报销医药费。职工跨省份或地区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是个难题。
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新一代就业者中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独生子女异地就业后父母异地养老看病的情形不断增加,退休职工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已成为人们呼声较高的尚待解决的问题。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四】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社保制度建立之初,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这是一种社会互助式的社保模式。随着退休职工人数的快速增长,社保基金经常出现拖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
为强化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体现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理念的法治保证。
在近年来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以及新近开始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例如,政府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农民自己只须缴费3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的人均120元提高到今年的200元,中央财政为此安排了760亿元。由于社保法涉及到几乎每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生计问题,因此是一个复杂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定存在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较大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记者:从1993年开始起草至今,《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艰辛探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修改并最终表决通过,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胡晓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比例,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探索,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应运而生。
记者:《社会保险法》关系全体公民的福祉,每个人都能从自己的角度解读出各自关切的意义,您能否从总体上概括一下《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记者:《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1万字,它最基本的立法精神是什么?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记者:我注意到,《社会保险法》除了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外,还有不少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内容。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第三,突出维权。《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四,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等等。
记者:《社会保险法》确实大得民心。请问,下一步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保证《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
胡晓义: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有以下安排: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我们已经印发了《〈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采用多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社会保险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级、不同业务人员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培训。还要组织对企业的负责人、工会干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是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清理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法律中的授权规定,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及时梳理,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确保法律顺利实施。
四是加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执法监察。督促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因关系重大民生问题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目标就是要使全体人民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日前,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社会保险法》大型公益讲座,邀请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为企业人事管理者与市民解读《社会保险法》——新法实施后,企业缴或不缴社保费,员工均可享社保。
企业不缴保险员工照样享受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解读:王勇律师告诉记者,可以预见,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大幅下降,其中《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员工单纯基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基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将由司法转化为行政。王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在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实现分离。
比如说,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之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代为向企业征缴相关费用。
不缴双向处罚延缴付滞纳金
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日前举行的公益讲座现场,许多人事经理在玩笑中表示,要求老板为之加薪,不然不小心就要被罚没了。
养老保险:解决十五年与跨地区
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解读:可以预见,法律实施后,以往部分将在15年内退休的劳动者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成亮点
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法律强调了“非主要责任”的要素,如果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驾驶不当或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本人虽受到伤害,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部分企业“关停并转”的行为可能会增加。记者昨天从全市案件受理量最大的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目前已出现部分企业因担心社保法实施后提高用工成本“关停并转”而产生劳动纠纷的端倪。预计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
5月创今年受理量之最
记者了解到,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年来位列全市之冠,去年占全市总量约1/5.5。但今年,这个比重已上升至1/5。“今年以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高位增长态势,办案形势严峻。”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说,以往年案件并不高发的5月为例,该院受理案件就达1003件,环比增24%,更创下今年月受理量之最。
同时,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浦东全区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609件,同比增加33.9%。其中,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案件4644件,同比增长了40%,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案件1965件,也同比增长了21.2%。另一方面,这5个月来,该院共办结案件4561件,同比增加46%,专职仲裁院人均月办案近40件。
集体案件逐月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中不乏集体案件。“春节以来,集体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就呈逐月上升的势头。”上述负责人说。
以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例,5月份,1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有12起,涉案人数达389人。个人主要诉求依旧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综保缴纳等问题。
不过,据分析,不少集体案件都由于企业“关、停、并、转、迁”引发的。“7月1日就要实行《社会保险法》了。部分企业预感到用工成本由此会上升,就加速了""关停并转"",由此带出了一些纠纷。”他说。
下半年案件或再激增
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预计,随着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部分企业就将直接面临用工调整和适应,企业“关、停、并、转、迁”行为可能会大大增加,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劳动纠纷。因此,预判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如果算上各街镇的劳动仲裁员,浦东全年受处案件可能会达到1.5万件。
记者了解到,为平稳应对这一时期,沪上各劳动仲裁院已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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