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焦作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新规:必须为工人缴纳

2020-06-05
工伤保险知识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若不能出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买工伤保险企业为巨额赔偿埋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我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雇用了20多名农民工,该企业以农民工已参加“新农合”为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一次,一名农民工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脑膜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80多万元,不堪重负。

“这起事故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有两个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去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从源头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

《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提醒,建筑工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延伸阅读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用人单位,企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l%左右,一、二、三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资人员应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协调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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