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开工再建设项目必须购买工伤保险

2020-05-20
工伤保险知识
9月15日讯:建筑业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然而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过今后,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按照要求,我市有关部门明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保。可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已经开工再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应在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为了保障执行,参加工伤保险还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按照规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针对目前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的问题,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同时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规范简化工伤认定《意见》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而且通过此次会议,将减少工伤认定的流程,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建筑人员的安全保障更加完善了。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新细则


从去年1月1日至今,《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去年12月28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原《条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

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由哪家承担责任

政策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都得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责任。

解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

加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

政策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突发疾病起算时间细定

政策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解读: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申请组织包括各级工会

政策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解读: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必经单位同意

政策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只要是个人或者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持什么意见、签不签署意见均不影响职工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费用

政策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旧伤需工伤医疗机构证明

政策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解读:旧伤复发的界定根据《工伤证》个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

遗腹子女享受抚恤金待遇

政策八:职工因工死亡,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抚恤金待遇享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亲属没任何生活来源的。未满18岁的,或者在死者生前妻子已经受孕的子女,必须是在职工因工死亡时发生的才按上述标准享受。

建筑业,盐城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按总造价的0.15%缴费比例


近日,承建盐城南洋机场航站楼的某建筑公司劳资人员来到市社保中心,按照施工项目为700名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共缴纳42万元保险费。据了解,这是该建筑公司首次以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也是目前为止,我市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最大的一笔。

该工地负责人孙先生介绍说:“我们的施工合同总造价是2.8个亿,施工时间预计13个月,根据盐城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总造价的0.15%缴费比例计算,我们缴纳了42万元保险费。万一工地今后发生安全事故,政府可以帮我们解决一部分赔偿金。”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业是风险较高的行业,而建筑工人由于流动性较大,过去难免会出现参保难、维权难等问题。今年以来,我市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大力推行新政,全面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允许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利好政策将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为让所有农民工吃下“定心丸”,6月中旬以来,市社保中心组织工作人员结合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到市区多个广场和工地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为单位和职工送去政策指南和经办流程。

据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过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五险合征”,并且要按用人单位参保,但不少建筑工地在不同的时间段入驻的工人不同,无法按月缴费。现在,我市要求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只要有工程项目上马,就必须首先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为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取得参保登记证明后,才能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一措施,既维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解除了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

工伤保险,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上海推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

据介绍,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其中958个新建项目、215个在建项目,共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25亿元。

工伤保险小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保险知识汇总,建筑业工伤保险启用新算法


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

“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

办法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比较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

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石处长还透露,从今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

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2734÷20.92×60%×(180÷30)×2520×1%=11856元。

工伤保险,湖北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


今年7月,湖北宜昌第7座长江大桥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有建筑企业都面对着一个硬杠杠,必须参保工伤保险。该市已经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企业进入宜昌城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

这是湖北省在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的“同舟计划”时尝试“破题”的一个案例。

人员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费用收缴不易……当工伤保险遇上农民工,这一系列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虽然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然而,大量建筑企业都选择商业保险来应对农民工的工伤事件,而缺乏工伤保险意识的农民工们,则不得不接受这种额度较工伤保险小得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今年初,湖北省人社厅会同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部门,启动了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的实施,在年初的这次摸底调查中,湖北省人社等部门发现,当时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179.84万人,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20.03万人,仅占11%,其中涉及到未参保的农民工人数达到123.84万人。

湖北多地针对实际困境,纷纷大胆“试破”。

十堰针对该市所有的建筑项目均在参保的首年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收取,同时借鉴了商业车险的运营模式,保期内未发生工伤待遇给付的,在次年将费用下调至千分之二,而对于保期内发生工伤待遇给付的,则升至千分之四;荆州则依据工程总造价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定出了多个档次,各地人社部门希望通过这种举措提升企业自觉参保的积极性。

而为了应对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和杜绝骗保的可能性,宜昌社保经办机构设置24小时人员增减申报电子信箱,咸宁则硬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新增人员信息在24小时内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而人员减少、岗位变动等信息则应在变动次月7日前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截至今年5月31日,该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23.24万人,其中农民工12.42万人。

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经过多种努力,但工伤保险后期的维权赔付等问题依然艰难。在湖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王玮看来,即便在目前该省开局良好的阶段,缴费比例确定、动态实名制管理等难题依然没有找到根治的良方,前路任重道远。

不过,该省省委、省政府将建筑业参保作为社保综合参保率的重要内容列为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民生指标。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一定会有更多的新方法、新手段加入到“破题”之中。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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