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亡、被宣告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亡证明或被宣告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办理房地产保险已经成为必须的一道手续。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保险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保险、房屋保险、个人住房按揭保险、房地产财产保险和房地产责任保险。其中,与个人购房密切相关的是后四项。
房地产的风险相对不高,却不是毫无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随时可能造成房屋毁损。一旦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那将会给房屋所有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为了尽量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购买房地产保险就很有必要。
不仅是在购房时是必须的,而且由于房地产的使用时间一般在60年以上,也是在这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保障你对房屋的使用权的一种有效措施。
房地产保险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房屋保险
该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个人住房按揭保险
近几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为了保障受押人的利益,保证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若遭受灾害事故损失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各商业银行都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按揭保险”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个人住房按揭保险”与前述的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内容方面无多大区别,它主要通过抵押条款规定了抵押人在保险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住房按揭保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并要求抵押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有贷款经历的读者应该知道,在您与银行签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定一份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贷款期间,由于房屋的抵押权人是贷款银行,因此房屋保险的第一赔款接受人,即第一受益人就是银行。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时,首先要支付贷款购房人欠贷款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部分,赔款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购房人,贷款购房人实际上是第二赔款接受人,即第二受益人。随着贷款购房人还款成数的提高,其受益程度也随之提高。
房地产财产保险
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可以是团体、法人、自然人等,与居民有关的主要是商品住宅保险和自购公有住房保险。商品住宅保险是为购买商品住宅的人提供的使其在所购住宅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
自购公房保险
是对居民因房改从而购买原租住的公房的险种。两种保险的责任相同,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毁以及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抢救、保护等必要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所保的财产只能是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等财产,保险期一般为一年,可续保,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约定。
房地产责任保险
发生在房屋的设计、营造、销售、消费和服务等环节的责任损失,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移动、改变房屋结构而影响邻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应负有的赔偿责任。在这里主要强调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保险,一般称为房地产公众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
房地产人身保险
主要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险种。 主要是在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在合同期内死亡,会给抵押人带来经济损失。总的说来,房地产保险就是通过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房地产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对大多数人来说,买保险主要是买房地产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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