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工会依法对职工社保权益事项进行监督……本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主题宣传,其中表示本市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上报,例如公务员将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职职工丧葬费拟统一基金支付等。
《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是我国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目前根据该法律及配套规定,树立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等文件,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又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制定出台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正在上报审批的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明确,本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目前,工伤保险涵盖企业职工,但本市公务员并未纳入该体系。其按照部分工资项目、职务补贴等,来确定工伤待遇标准,比工伤保险待遇低了不少。为此,本市计划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社保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
可异地转移接续
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自本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和医保待遇。
日前本市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丧葬费
在职职工丧葬费用
拟统一基金支付
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将调整企业职工抚恤金政策,统一企事业单位标准,同时调整丧葬费的支付渠道。
目前,本市只有退休人员丧葬费直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死者家属可直接从养老保险基金取得补助;但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仍由死者单位支付。因此,由于各企业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不同等因素,职工的丧葬费待遇存在差异。而今后,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也有望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也将根据国家规定等情况而定。
根据原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门槛”使大量未达到参保年限的劳动者因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此,《社会保险法》给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职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提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没有工作的妻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年底,北京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参保范围将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将覆盖到参保单位中的所有在职职工,其中包括外埠户籍人员,年底前将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
特别提醒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受处罚
由于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日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享受待遇的权益与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直接相关。所以,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尽到自己的缴费义务。
同时,劳动者应对本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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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
昨天,在丰台花园内,十几位《社会保险法》宣讲团成员,在骄阳下向晨练的社区居民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当日,丰台区正式成立了《社会保险法》宣讲团,今后,宣讲团成员将深入到社区、乡村、高校和医院等辖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周起,市人力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建和谐幸福家园”为主题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相关负责人介绍,宣传周期间,朝阳、海淀、西城、房山、通州、大兴、延庆、密云等区县在公共场所组织社保政策咨询活动,接受现场群众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宣传特刊等宣传材料百万余份;丰台、昌平、门头沟、开发区等区县组织政策宣讲团、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活动等,为群众深入讲解社保知识;东城、大兴、顺义、石景山、平谷深入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基层,引导群众和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社会保险法解读,希望人们有所了解。
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热点问答1.《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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