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详解

2021-04-24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很多人优抚安置并不是很了解,优抚安置是什么?优抚对象有哪些?2012年10月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待军人家属,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优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4项:

①思想教育。

②扶持生产。对优抚对象从事生产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扶持,突出智力扶持和优待,多途径地为扶持对象送技术、送信息、送管理知识。扶持优扶对象和抚持贫困户相结合,在扶贫中重点扶优,扶优带动扶贫。

③群众优待。在整个革命战争年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群众优待的基本形式是代耕。人民公社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又改为优待金。

④国家抚恤。抚恤对象是因战、因公牺牲和受伤致残人员,以及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主要有死亡抚恤与残废抚恤,死亡抚恤又分为一次性抚恤和长期抚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金。国家每年还拨出专款,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或临时的生活补助。兴办优抚事业单位是优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优抚事业单位有:为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康复、医疗和休养服务的革命残废军人康复医院;为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治疗、休养服务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为复员、退伍军人中精神病患者治疗服务的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为孤老优抚对象和烈士遗孤服务的光荣院,以及在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设立的光荣间。安置主要包括对退出现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

优抚安置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M.Bx010.cOM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人数为3900万人。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

去年10月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据介绍,从去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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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享受同样的待遇


记者从哈市道里区民政局获悉,今年,道里区将提高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在哈市统一标准、率先实行城乡抚恤补助一体化。

道里区在哈市率先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抚恤补助一体化,每年投入30余万元,提高农村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户口性质,所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与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同样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其中,农村革命烈士遗属由每人每月71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4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由每人每月67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67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由每人每月69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08元;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90元。

今年,道里区还将提高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三属”、带病退伍军人的门诊补助金每人每年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由80%提高到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由60%提高到80%;参战涉核人员住院费用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报销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50%报销。

为改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条件,道里区按照“彩钢房盖、防盗门、塑钢窗”的要求进行全面维修,新建住房补助标准由资助1.5万元提高到3万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由资助5000元提高到1万元,并且今年出台政策把城乡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征收范围,纳入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征收范围的住房给予资金补助2万元,如仍有特殊困难可采取特殊救助方式进行资助。此外,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元。提高标准后,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77元、535元、292元。

优抚安置各地经验详谈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各地也在对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完善,本文就来谈谈地方优抚安置工作做出的成绩。

湖北优抚安置湖北省地处长江中游,军事战略和军事交通运输地位非常重要,军供任务繁重。自2010年以来,为适应新形势下军交运输工作需要,湖北省民政厅结合实际,在更高的起点和层次上推动全省军供工作创新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2010年全国深化军民融合、加快推进军交运输现代化建设会议召开之后,省民政厅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宣传全国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军民融合、加快推进军供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确立了“突出湖北特色,打造新的亮点和品牌”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全省军供工作的发展方向。

开展军供工作业务培训。2010年,省民政厅一次性投入30万元,分两期对全省11个军供站在编在岗人员进行了集中轮训;2011年,省民政厅投入30万元举办了全省烹饪技术培训班,为各军供站培养储备了一批烹饪技术骨干;2012年,省民政厅再次投入10多万元举办了全省军供系统餐厅服务业务技能培训班和竞赛活动,有力提升了各军供站餐厅服务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组织军供工作检查评估。2011年9月至10月,省民政厅联合军地有关部门,按照《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正规化建设规定》和《军供站现代化建设评估标准》,对全省11个军供站进行逐一检查评估,并召开全省军供工作正规化成果总结和现代化建设部署工作会议,对评比情况进行集中通报、点评,进一步加快了全省军供站现代化建设步伐。

海淀优抚安置海淀军休精神文化建设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了《决定》精神,对海淀军休干部的构成、基本特点以及近两年践行“文化养老”理念的情况,作了一些调研与思考,并对进一步加强海淀军休精神文化建设作了一些初步的设想与规划。

联系海淀军休精神文化建设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了《决定》精神,对海淀军休干部的构成、基本特点以及近两年践行“文化养老”理念的情况,作了一些调研与思考,并对进一步加强海淀军休精神文化建设作了一些初步的设想与规划。

海淀军休提出的“文化养老”理念的基本内涵

2008年,在海淀军休第六次党代会上,我们从海淀军休干部的实际出发,提出了“文化养老”理念。这个“理念”的基本内涵是:顺应广大军休干部提升生活质量和品味的新期待、新要求,在认真落实“两个待遇”的基础上,加强军休精神文化建设,使广大军休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精神饱满,身心健康,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我们认为,“文化养老”是一种能体现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关怀的养老方式。它以满足精神需求为基础,以沟通情感、交流思想、强健体魄、调适心态为基本内容;它以张扬个性、崇尚独立、享受快乐、愉悦精神、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为目的。它具有广泛性、群体性、自愿性、互动性和共享性的特点。

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我们深深感到,海淀军休提出的“文化养老”理念不仅符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而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深厚的历史渊源、广泛的社会需求,且符合我们海淀军休干部的实际。

地方优抚安置工作扎实开展


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优待军人家属,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现役的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优抚安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大化优抚安置工作得到落实

2012年以来,大化瑶族自治县认真贯彻执行双拥政策法规,以实施“五个民政建设年”为抓手,不断完善优抚保障机制,积极为优抚对象办实事、解难题,基本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

2012年,该县先后为全县20名在乡一至六级残疾退伍军人和“二次入伍”的退役军人15人统一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优抚对象给予二次补助,补助人数64人次,救助金额26.6万元。同时,积极落实优待金,并做好兑现工作。2012年,该县共筹集发放优待金94.07万元,其中义务兵家属219户,户均优待3300元;给军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军人、残疾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1323人发放优待金100元至2000元,优待面达100%。

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2012年,该县共接收退伍义务兵及复员士官、转业士官102人,其中农业户口78人,城镇非农业户口24人。目前,该县已为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4人全部安排工作;给城镇退役士兵20人和2名残疾退伍军人按个人意愿办理好相关自谋职业手续,并支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共71万元;其他人员优抚安置工作也得到相应较好地落实。

集安市扎实开展优抚安置工作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全部纳入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直接将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从源头上杜绝了挪用、挤占和改变用途等问题。

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任务。投资182.5万元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107座零散烈士墓的迁葬整合以及维修和改扩建任务,完成省下达抢救保护工程总量的104%。其中,青石镇烈士陵园迁葬整合45座零散烈士墓,清河镇烈士陵园迁葬整合62座零散烈士墓。

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筹资38万元开展“文化送军营”活动,购买了杠铃、沙袋等健身器材和架子鼓、电子琴等乐器赠送给驻集部队,丰富了部队官兵的文化生活。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1800元提高到3600元。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投资40余万元,为42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修建住房122间,改善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召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对2011年冬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妥善安置。为激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高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共向19名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补助金80万元,符合安置条件的21名退役士兵全部按照相关政策得到妥善安置。依托集安市职业教育中心,对2011年冬季接收的96名城乡退役士兵分两期进行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了培训证书,提高了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 

符合优抚安置条件的人群有哪些


根据我国政策,在我国的军人以及家属享有优抚安置权利,什么是优抚安置呢?优抚安置针对于什么人群呢?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随着国家各项改革全面深化,与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密切相关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障、税费调整、户籍管理等改革进程明显加快。加快新形势下拥军优抚安置政策调整改革,对维护和发展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订颁布《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200多个,有力地推动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一直以来,退役士兵安置被当成一项政治任务,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统筹配置,往往不计成本、不计代价。然而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弱化政府配置资源职能,强化市场调节功能,这就形成了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任务要求上政治化与政策保障上市场化的矛盾。他特别强调,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以户籍性质区分对象待遇的政策逐渐失去运行基础;同时,城乡有别且待遇差别较大,容易产生贡献与待遇不对称,也有失公平公正。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优抚保障的投入也水涨船高,持续增加。国家先后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烈士子女、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享受对象人数由400多万人增加到近1000万人。连续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连续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每年增幅达15%-20%,优抚经费由2000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近300亿元,增长24倍;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遗属一次性褒扬和抚恤的最低标准由6.8万元提高到100多万元,从根本上解决了烈士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

国家在持续增加优抚保障投入的基础上,明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调整为“一至十级”;建立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报销标准,全面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极大方便了优抚对象就医,有效解决了优抚对象看病看半天、报销报半年的问题。

目前,优抚安置成就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实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国家有关改革相协调、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配套,安置难问题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二是优抚对象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帮助解决了一大批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他们的幸福指数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我们逐步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探索以服务管理中心为载体的区域化、开放式服务保障办法。这一系列的改革,彻底扭转了20多年来地方每年最多只能接收5000人的状况,接收安置数量连续8年超万人。做到了部队交多少,地方接多少。

四是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强力推进。军地联合召开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数万名滞留部队的伤病残退役军人被全部列入三年交接安置规划,截至2011年底,已完成了总任务量的80%以上。这项长期牵扯部队领导精力、影响部队建设的难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是烈士褒扬工作深度拓展。每年有1亿多人次到烈士陵园瞻仰烈士、接受传统教育,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氛围进一步浓厚。

六是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由2000年的245个增加到391个,有550个单位、327名个人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10万多个拥军协会、拥军基金会、拥军工作站等拥军实体和600多万个双拥服务组织常年活跃在城乡基层。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详解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人们养老的基本保障之一,仍然有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城镇具名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是什么?都享受哪些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领取等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享受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死亡待遇:(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

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二是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三是城镇户籍。其中第二点所说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手续办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需要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社区经办机构协管员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社区协管员检查参保人的材料齐全后,由社区送到街道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街道(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条件:城镇居民在领取养老金上需要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在领取年龄上无论男女都要求年满60周岁。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领取时,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经过核定后,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养老保险金。

享受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补助标准,福建省财政厅在就业、社保、医疗、教育方面进行全面预算补助


改善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除了需要靠大家自己的努力付出外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从根本上的财政支出支持。目前福建省的财政厅意识到了这一点,对福建接下来的发展给予了新的预算支持计划。

福建省财政厅12日向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作了预算书面报告。报告说,今年要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和改善民生。仅社保方面就将安排近百亿元,包括新农合等多项补助标准将有提高。省里还将通过财政支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促进就业方面,安排1.6亿元,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工、退役士兵和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众的就业帮扶。

完善社保方面,安排社保资金99.95亿元,支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为重点,将各类人群纳入社保制度覆盖范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70元,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2100元。

提高医疗水平方面,安排25.14亿元,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一体化,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研究出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支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教育优先方面,安排75.37亿元,继续支持城区中小学扩容建设,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实施新一轮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完善研究生经费投入,支持重点学科建设。

以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预算的几个方面都是当下民众最为关心及关注的几大关键性问题。体现了政府对于人民生活的关注及关心。从就业、社保、医疗、教育方面进行资金帮扶将全面减轻了民众的生活负担,保障了民众的利益。

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大幅度提高


近日召开的十一届32次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起将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52提高到300元,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据悉,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20元后,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66元提高到80元,每人每年300的标准,高于国家和省要求的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为此,市、县(区)财政共需增加投入3540.4万元,对提高标准后增加的投入,按原办法,由市与县财政按6:4分担、市与区财政按5:5分担。

会议要求,要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生事业的投入,确保市级新增财力75%,县区新增财力60%投入民生,逐步建立起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同时,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持续增加民生服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民生福祉。各县、区要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会议要求,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卫生、民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范围,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

上海公积金缴纳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公积金缴纳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上海公积金缴纳比例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上海公积金缴纳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四、上海公积金缴纳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上海公积金缴纳情况核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单位办理上海公积金缴纳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多种缴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缴存方式以外,各单位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委托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缴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还将增设单位缴存核定的网点,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失业补助金,大学生失业补助如何申请?


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也就是说,到今年年底仍然没有就业,在相关部门登记失业且属于困难家庭的应届毕业生才能申领失业补助金。

如果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在明年1月至6月,每月10日前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户口本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到户籍相关就业机构办理)

5、困难家庭证明文件

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各县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别。

小编提醒,毕业生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补助:

1、实现就业;

2、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

3、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介绍就业。如果有毕业生骗取补助金,将会受到处罚。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解读失业保险条例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通常有效期为五年,鉴于各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各个省失业保险条例也不尽相同,失业保险条例通产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1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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