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邮人寿得到投保人一致好评,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保险公司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认可呢?无疑,问题的答案是理赔。
去年12月17日,一面写有“中邮保险服务好,快速理赔有保障”字样的锦旗送达中邮人寿保险公司,中邮人寿高效理赔服务赢得客户极大好评。
“传承百年邮政,服务社会大众”,凭着真诚的服务精神,依托邮政的百年金字招牌和遍布全省城乡的邮政金融网点,如今的中邮人寿,正快速迈入发展新通道,成为寿险行业的一颗新星。
“感谢中邮保险,以前我们不知道中邮保险,也不太相信保险,但通过这次事故,我们认识到邮政的保险真不错,信誉好,赔得快,服务周到,真是咱们老百姓的保险啊!”被保险人的家属金女士感慨地说。
2月22日,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相关人员赶赴固原,亲切慰问已故被保险人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安慰他们要尽早从悲痛中走出来,好好生活,鼓励孩子要勇敢的担起家里的大梁,帮助母亲分忧解难,并把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募捐的善款交到王先生妻子金女士手中。
2月13日上午,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理赔人员接到固原市邮政保险局理赔人员的报案。2月7日19时左右,被保险人王先生在固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前往固原市邮政保险局报案申请理赔。客户王先生,1970年生,宁夏固原市人,今年2月7日在固原市邮政储蓄所投保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5000元,基本保额5330元。
此次案件是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开业以来的首笔理赔案件,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高度重视,指示要快速、准确做好赔付工作。分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人及理赔员接到报案后,当日即刻赶往固原市,在了解客户报案信息后,与固原市邮政局理赔人员约见了客户,向客户家属表示慰问的同时,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相关案件信息,启动了首笔案件处理预案。被保险人家属对中邮人寿反应迅速,充分重视客户利益表示满意。
此案件是意外身故案件,分公司理赔人员对案件做了详细调查,走访了被保险人家属及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询问了固原市人民医院当日接诊医生,确认了当时的抢救过程,核实了诊断结果的真实性。在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2月17日正式立案。由于意外事故责任清晰,材料齐全,在总公司的支持下,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于立案当天完成了结案,按照两倍保险金赔付,赔款10687元,理赔款于2月18日打入受益人的账户上。
被保险人王先生家境困难,家中母亲年事已高,除配偶在家务农外另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组织开展了公司员工向被保险人家属捐款的活动,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的员工积极参加,共募集善款1000余元。
“事故无情人有情”,中邮人寿宁夏分公司快速、周到、亲情般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赞扬。首次理赔的顺利结案,得到用户的认可和满意,充分体现了中邮人寿以“以客户为中心,视客户为亲人”的服务宗旨。
依托邮政储蓄网点中邮人寿精耕细作依托邮政储蓄网络,面向农村,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小额保险服务的中邮人寿,是我国所有保险公司中,目前唯一将保险保障服务延伸到了乡镇,服务到田间、村落、农户的国有保险公司。
作为中国邮政全资子公司,中邮人寿最大的优势就是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络。庞大的邮政网络植根于每一个乡镇,服务覆盖农村全境。邮政网点开展保险业务,可让农村所有乡村的低收入人群,享受保险服务带来的效益。
相信很多人听说了中邮人寿推出了新产品即犹豫期长达30天的分红险。很多人不理解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因何受到大家的关注。以下,小编为您介绍这是一个什么样子的保险。
近期,有媒体报道,保监会拟针对银邮渠道出台新规,将银保产品犹豫期由10天延长到20天。目前,广州已经有一款犹豫期长达30天的分红险悄然在售。
一款名叫“中邮年年好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产品挂在网上销售,其在产品特色中赫然标明“行业首创,保单犹豫期长达30天”。而今年3月开业的中邮人寿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这款产品是我们公司在3月底推出的,犹豫期确实为30天。”
目前其他险企暂无跟进的举动,但对于延长犹豫期的做法则普遍表示认可,因为这可以保护消费者,降低销售误导风险。
据悉,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犹豫期一般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目前,延长犹豫期在业界获得普遍认可。因为延长犹豫期,可以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做出消费判断,可以降低消费者被误导的风险隐患,能够排除更多纠纷的隐患,这对保险公司有利。
延长犹豫期好处多据悉,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犹豫期一般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事实上,去年广东保监局举办“广东保险服务大接访活动”时,就曾提出将老人保单的犹豫期从10天延长至20天。其他地方保监局也有关于老人投保犹豫期延长的相关规定。
目前,延长犹豫期在业界获得普遍认可。因为延长犹豫期,可以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做出消费判断,可以降低消费者被误导的风险隐患,能够排除更多纠纷的隐患,这对保险公司有利。
但对于一线销售人员来说,犹豫期延长并非是好消息。毕竟在银邮渠道主动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占少数,而大多数保单还是靠销售人员推销出去的,犹豫期延长无疑增加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的可能,这将让销售人员竹篮打水一场空。有银保销售人员认为,“没有犹豫期最好”。
其他险企暂无跟进此次推出长达30天犹豫期的保险产品,中邮人寿方面称,是为了让客户“购买更安心”。至于中邮人寿以后推出的产品是否均延长犹豫期,该公司并未作出答复。而记者从广东其他几家险企获悉,各险企并无银保产品犹豫期延长的相关消息。
日前,曾在银行“被保险”的刘小姐表示,延长犹豫期虽然看起来更安全,但如果销售人员有心隐瞒,消费者还是会不小心上当。她认为,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客户的需要和购买力出发,做好销售、核保、回访等服务更重要。
目前,延长犹豫期在业界获得普遍认可。但对于一线销售人员来说,犹豫期延长并非是好消息。毕竟在银邮渠道主动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占少数,而大多数保单还是靠销售人员推销出去的,犹豫期延长无疑增加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的可能,这将让销售人员竹篮打水一场空。有银保销售人员认为,“没有犹豫期最好”。
不过,据曾在银行“被保险”的一位市民表示,延长犹豫期虽然看起来更安全,但如果销售人员有心隐瞒,消费者还是会不小心上当。业内人士认为,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客户的需要和购买力出发,做好销售、核保、回访等服务更重要。
分红险兼具保障和收益受到很多消费者青睐,选择哪种分红险,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首先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险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
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介绍
一、产品特色
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为了满足您对人身保障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双重需求而推出的五年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
有保障,更安心
为了满足您对人身保障的需求,产品提供实用的人身保障服务,特别是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将最高得到2倍基本保险金额赔付。
抗风险,更放心
为了有效的抵御风险,保险期届满时,您将会足额得到丰厚的满期保险金,使您的资产保值增值。
收益多,更划算
除了可以得到全面的人身保障与丰厚的满期保险金之外,将更有机会享受保险期间内公司经营运作产生的红利。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购买了10份中邮富富余1号产品,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元。张先生可以获得该产品承诺的身故、全残保障。5年期满后,张先生可以获得满期保险金10670元,同时也有机会享受保险期间内公司经营运作产生的累积红利737.7元(此分红为《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利益测算表》的中档累积红利)。
中邮富富余1号为何引热销
“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被保险人一旦出险,意外身故与意外全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是所缴保费的两倍,保障性在业内处于低水平;另一方面,按演示利益的中等水平计算,该产品的累计红利,加上满期给付金额共为11407.7元,远低于目前5年期定存收益(本金+利息)。
除此以外,“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也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无论比较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现金价值、保险利益,中邮富富余1号均逊于同类产品。
某险企高管分析,从中邮人寿自身来说,有动力也有优势来主打生死两全保险。一方面,此种“类储蓄性”的保险产品,不占用公司的死差,投资压力减少,对公司经营能力及风控能力的要求也会相对降低;另一方面,可以借助邮储银行的渠道优势,实现保费猛增。
对于这类在银保渠道销售的类储蓄性产品,产品的核心并不在保障,保险的特性非常小,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承担的成本也很小。他举例,即便是A产品,四倍意外险保额4.2万,去掉客户账户现金价值约1万,实际风险保障3.2万,每年保险公司的成本也就约8-10元。
据记者观察,在代理人渠道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与银保渠道有明显区别。一是前者保险期间相对较长,在代理人渠道的产品保险期间一般为20年,而银保渠道产品普遍为5-6年;二是代理人渠道意外身故所得赔偿较高,一般情况下是所交保费的10倍以上。
另外,分析邮储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用户年龄结构,从邮政的用户群里来判断,中老年客户占比较多,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有限。因此,消费者与保险销售人员之前要做到信息对称是非常不易的。所以,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并非健康的发展模式。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也发表了不同观点,他认为“由于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随着居民医疗保障逐渐提高,商业保险对医保的补充空间会日渐缩小,因此,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业一味追求转型、发展保障型产品,会对整个行业形成制约,发展速度必然缓慢。所以,尽管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相对保障性较低,但保险机构必须要争夺这份金融资源。”
他进一步分析,“相比其他销售渠道,银保渠道的特性决定了其产品形态需要越简单越好,越通俗易懂越好。在费率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正通过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附加收益的理财功能来吸引客户,这与银行以高收益理财产品抢夺存款资源,是同样的道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参加新农合,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适度医疗保障,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顾之忧,改善本区群众的健康状况。参合人一旦因病发生门诊或住院治疗,可以由新农合保障基金补偿部分医疗费用,从而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
新农合发展历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的增加,通过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 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新农合存在问题
社会满意度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意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解决的办法是尽快解决支付渠道,尽快实现异地结算、方便结算,尽快实现全国一卡通,方便交费也方便报销。不但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可报销、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也应可以当场报销。
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新农合宣传不到位: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程序也很繁琐。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我国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上新台阶。
新农合相关资讯:
我国超8亿人参保新农合
根据卫生部网站消息,2013年上半年,全国新农合总体运行平稳。截至6月底,全国参保人口8.02亿人,参合率达99%。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农合工作座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介绍,目前新农合基金使用率约为49%,基金支出在可控范围内。上半年,参合农民累计受益8.6亿人次,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16.2%。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的救助对象有哪些?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对象标准有哪些?
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城乡二元结构条件下,农村社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进而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我国城市化发展长期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水平,目前仍有逾一半人口生活在农村,并且大部分游离于政府所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甚至许多农村居民基本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也不能得到满足,从而使得广大农村成为一些社会问题甚至是社会危机的“孵化器”。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的自我保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广大农民面临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市场和自然风险加剧的严峻挑战,对于湖北作为农业大省,“三农”问题十分突出的实际情况来说,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为迫切。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农村特困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制度化,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全国进行试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部分地区将原由村级承担的低保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探索和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东部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工作。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了农村低保工作步伐。截至今年6月底,31个省、区、市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对象2067.7万人。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并下拨了30亿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
相信随着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逐步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将迅速发展,覆盖范围将越来越广,保障水平会逐步提高。
终身寿险既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风险对家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又确保为家人留下了一笔高于投资的财富,是一种明智的理财手段。小编在文章中整理了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相关保障,欢迎阅读! 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投保规则
被保人年龄:一次交清/3/5年交,0-70岁;10年交,0-60岁;20年交,0-50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间:一次交清/3/5/10/20年交
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保什么?(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如下方式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按如下方式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
①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
①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对应的系数(首个保单年度为1;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为(1+35%)m1,其中n为身故、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巳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倍与“身故、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可以说,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是一款标准的寿险,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还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障,对于用户们来说,是十分合适的。终身寿险的费用相比较定期寿险来说,是要高一些,但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当考虑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保障时间长,而且只要维持合同有效,保险金最终必将给付。有需要加强这方面保障的用户,这款保险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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