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交强险的原因

2021-04-20
国家的保险规划

关于买交强险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位车主来说都是必须要认识到的。而在当今的汽车保险中,任何一家的保险公司都会提供与交强险相关的险种。新车上路前,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这类车险,同时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行的保险。交强险也属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之一,是参保公司对投保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同时在责任限额内给予相应的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因此交通部门强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买交强险。

如果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时投保交强险,这时交通管理部门是有权直接扣留机动车,同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此外还可以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处应缴纳的交强险费用的3倍进行罚款。这也是对驾驶人规范行驶做出的强制性的规范。

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应该说在保险和法律两个领域国内的理论和实务界有大体一致的基本认识。即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就是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故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法定责任,而且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对于交强险保险金具有直接的、独立的法定请求权。Bx010.cOM

要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这样一个强制手段,来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目前第三方责任险覆盖面是35%,这样可以扩大覆盖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交通事故者受害人最大可能的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为了鼓励大家安全驾驶,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相关部门还设计了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对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也起到调节作用,这样安全驾驶人员在费率方面,一年如果不出事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果事故比较多,就会受到经济调节手段的约束,这样必将促进驾驶人员提高安全守法、合规驾驶的意识。

部分基层法院的这种做法,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很好的,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保险监管机关和整个保险行业等反思现行交强险制度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

但是,还必须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长,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只能通过渐进的改革方法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此外,部分基层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修正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在方法上可能过于单一、片面,缺乏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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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强制性铸成了我们新的生活方式


交强险是有车一族必须加入的一份保险。我们都在追求生活的完美,所以加入一份交强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交强险的强制性铸成了我们新的生活方式,所以交强险是我们有车一族必要加入的保险。这样不仅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我们在发生意外后的生活。何乐而不为!交强险还有太多的内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究,去分析。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交强险亏损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2.12年8月10日下午,保监会发布2011年交强险经营情况的公告。2011年36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经营亏损9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112亿元,投资收益20亿元。这是保监会自2007年披露首份交强险年报以来,连续第五年亏损,也是亏损最大的一年。

经审计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汇总数据显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14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914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增加69亿元,赔付成本749亿元,赔付率比2010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经营费用277亿元(含营业税55亿元,救助基金20亿元),费用率比2010年降低0.2个百分点。赔付率和经营费用都比2010年有所下降,可见交强险经营情况趋于平稳,但从亏损额的绝对值看仍不容乐观。

交强险的连连亏损让很多车主不能理解。家住北京、有着三年驾龄的罗先生表示,“交强险年年都在交,基本没出过险,保费白给了保险公司,怎么还会亏损?”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交强险亏损表面看是全国性的,但实际上受车辆多少、交通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地区差异性很大,有些地区亏损严重,有的则有盈余或盈亏平衡。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案件人伤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都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这样收入较高的发达地区赔偿标准就高,亏损也比较严重。此外,不同地区的道路状况、交通安全状况、车辆规模不同,出险率也不同,从而影响赔付率的高低。

那么交强险亏损情况应如何扭转呢?交强险属于法定业务,是为保障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而建立的公益性质险种,具备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特征。减免交强险营业税,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惠及民生,理应纳入保险领域的税收优惠范畴。有业内人士测算,依据2011年交强险保费收入982亿元计算,如果减免营业税,将有望为保险公司带来约60亿元的收入。

但也有专业人士称,减免营业税并不是交强险扭亏为盈的根本途径,从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与经营模式不明确有关,把没必要的甚至其他经营成本计算在交强险的费用中。

缓解交强险亏损,最根本的是要保险企业正确认识自身作为市场经营者的主体地位,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来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明确保险企业在交强险经营过程中的责任。

在现有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很难将交强险与商业车损险的费用区分开来,因而建议政府制定交强险费率的上限以及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据此依据车辆风险自行拟订费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保险公司实现自负盈亏。

交强险 交强险免除责任 交强险赔付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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