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货运保险代理可以更好地为您维权

2021-04-19
规划好家庭的保险规划

今年9月初,王女士以9.8万元的价格,从北京一家酒类销售公司购买了两箱15年茅台酒。9月15日,王女士接到东航货运部的电话,让她去提货,但当天却被告知没找到货,让她第二天再去。第二天王女士再去,还是被告知没有找到货物。

王女士一下子慌了神,赶忙给北京的销售商打电话,销售商说已经发货了,再询问受托的北京蓝浦祥货运公司,也称已经交由东航运输。但东航货运部却对王女士说,这事东航没有责任,那两箱15年茅台根本就没有上飞机。之后,王女士先后十多次找东航货运部进行协商,始终没有结果。

东航货运部一位姓金的负责人告诉她,物流中丢货很正常,这事最多按照货物丢失处理,赔偿标准是每公斤不超过100元,两箱茅台总重33公斤,可以给王女士赔偿3300元。

市场价值超过10万元的茅台酒被弄丢了,却只能赔偿3300元,这样的结果让王女士很难接受。这位姓金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事只能怪王女士的茅台酒没有办保险,按照航空运输的赔偿规定,只能赔这么多钱。

且不论东航是否恶意拒赔,但其给出的理由还是值得关注的,那就是“没有办保险”。这里提到的,是货物运输险,即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保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那么,应如何购买货运保险呢?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必须到保险公司或合法的保险代理处办理,而不能凭电话或者在街上购买保单。只有取得保险公司统一编制的专用货物运输保险单,才是有效的保险凭证。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出单协议是怎样的。

一、经营范围:委托代办各类国内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以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二、代出单权限:甲方代出单权限为每一危险单位最高保额5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货币)。超过此规定权限,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即货运险投保单)通知乙方,得到乙方同意,且由乙方出具保险单。如果代理人事先不按规定通知保险公司而自行出具保险单,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代理人自行负责。

三、系统管理和人员配置及职能

(一)系统管理:1、乙方负责B2B电子商务应用软件的安装及维护,并定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2、甲方配置管理和维护B2B系统的运行,及时向乙方通报系统运行情况。3、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用户名和密码是甲方从事网上业务主要的身份标识,甲方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如因密码保管不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1.甲方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上业务的处理,具体职能如下:负责保单信息的录入;负责保单的日常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负责与客户的日常联络。

2、乙方委派业务人员负责协助甲方开展B2B业务,了解甲方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发放和收回相关保险单证。

四、业务流程:甲方录入投保信息—乙方对甲方的投保信息进行核保—甲方打印保单。甲方不得录入虚假投保信息,未经乙方核保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具保险单。乙方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及时调整自动核保条件及相关权限。甲方对乙方B2B系统及相关商业机密、内部运转流程等应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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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有什么优势?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荐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那么它有什么优势呢?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代理公司服务特色:

 * 专家服务,保险律师

 * 受客之托,代为理赔

 * 量体裁衣,超市向导

 * 高效规范,法律保障

 对于广大投保人的优势:

 保险代理专业服务的特色在于如何正确的协助客户分析、判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合理而适当的财务安排,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为个人、家庭及企业换取全面的保险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达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汇集了包括产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

 对于广大的业务员队伍的优势:

 1.代理区域扩大为全省或直辖市;使业务人员的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2.一经加入保险代理公司,只要在省会城市营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可以销售,包括寿险、产险、团险、个险;

 3.可以做到多家保险公司优势产品的黄金给合,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4.公司可为业务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解除了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保险超市”有什么优势?>>>>

 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前20排名一览表>>>>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 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 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

 1. 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 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

 2. 解除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 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 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两大类:

 (1)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件发生时, 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 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 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 解除代理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 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 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②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当一方发生关闭、停业、分立、合并时, 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2 个以上至50 个以下的股东;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三)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 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 二)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介绍


提到保险代理人,许多人印象里就是线下销售保险产品的营销员,大多有着非常过人的口才,向客户硬性的推荐保险产品,其实不然,保险代理人有两种类型,其工作方式有明显的区别。

许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遇到过以下的问题,在不同的公司购买保险时了解到的只是那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每家公司都说自己的产品好,投保人会不知所措。而保险代理公司是保监会应国际潮流而设立的,专业的中介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都是由代理人来进行销售,这两种代理人都需要持证上岗,需要经过国家考试,持有个人代理人执照,才能销售保险。

其中的区别是:保险公司是只“卖一家”产品,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能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如:中国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介绍中国人寿相关的条款和险种,业务员售卖产品时有很强的推销意识,如客户对她所推荐的产品不满意,就只有“硬性劝说”,客户有时很烦感或无奈。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指可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专业销售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代理公司不能向客户收取任何的费用,而所有佣金是向保险公司索取的,而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能够销售的产品涵盖了代理公司代理的所有险种。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员卖保险不是硬性推销,而是拿出若干方案让客户自己选,真正体现参谋的作用,更符合投保人需求的组合。

由于在所有的条款和险种中,几乎每家保险公司80%——85%的条款都是类同的,只有15%左右的能够凸显各家保险公司的特色,站在行销的角度上,被称作差异化的行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推销时也会凸显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差异之处,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会把每一家保险公司条款和险种最好的差异化进行整合,投保人能够享受到的是每家公司最好险种的整合。作为一个投保人,当他找到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会面临“卖瓜的说瓜甜”的情况,他会主要介绍比别家产品强的部分,回避比别人弱的部分,没有太多的选择性。

而保险代理公司一般会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投保人面临比较多样的选择。代理人也可以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根据客户的需求,做出比较专业的推荐,再为投保人做出多方面的组合。在理赔上保险代理显得更胜一筹!客户投保后享受到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双重服务,减少了矛盾冲突的发生,让客户更安心。一但客户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矛盾争执,保险代理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和客户利益,往往会站在客户的利益立场,替客户出头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甚至通过法律形式。在服务方面,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反而能得到更多的服务。

保险行业最终需要实现专业化分工,保险公司应该重在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而其它如销售、理赔及服务等都进行外包。保险中介要生存发展,必须取得相对于保险公司更低的销售成本,因此,必须通过规模化经营,销售多家公司多种产品分摊管理成本。

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可分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公司。 截至2007年底,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代理公司为1755家,经纪公司为322家。全国经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57.46亿元,同比增长53.24%,市场份额5.08%。巨大的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业实现保费一般占总保费的60%左右,而中国目前只有5%,保险中介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一):英国保险代理模式


 (一) 英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在财产险领域, 代理人涉足较少, 约2 /3 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 尤其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 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的。法律上财产保险没有必须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 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定, 而且财险代理人也不必专属单一公司, 最多甚至可跨越六家保险公司, 但若要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就必须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依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

 在寿险领域, 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 而不能兼任, 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寿险市场上经纪人一般涉足较少, 代理人充当了主要角色。1986 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公司代理人做了极化界定, 公司代理人只允许销售所代理公司的寿险产品, 既使该公司没有适合顾客需要的产品, 公司代理人也不能把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介绍给顾客, 公司代理人可以把顾客指引给独立的经纪人( 金融顾问) , 由独立的经纪人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 但公司不能把顾客指引给另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寿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确定代理人之前, 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这包括查阅“ 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管理组织” ( LAUTRO)对代理人的记录( 代理人来自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 。

 LAUTRO 对所有公司代理人都有专案记录, 只有在案的代理人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公司其他可能向客户提供保险信息或建议的雇员也被登记在案。法律对寿险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商品业务活动没有给予特别限制。就代理人是否负佣金告知义务及行业内是否应存在统一佣金协议等问题, 1990 年1 月1 日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SIB) 作出统一规定, 即公司代理人无须告知被保险人其收取的佣金比例, 除非公司代理人的个别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 至于寿险中介佣金的比例应由市场决定, 但它仍是SIB 对寿险公司定期检查的一项内容, 保证它不至于引起对产品的偏见。

 英国保险市场还有不少兼职代理人, 他们在本职的基础上,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 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有可能成为代理人, 这些人虽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员, 但要求他们懂得保险的基本知识, 以便投保时办理必要的手续。过去他们以独立的金融顾问身份出现, 由于1986 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独立的金融顾问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指定代理人转而依附某一家公司。此外, 劳合社内部也有保险代理人, 每一个辛迪加指定各自的承保代理人代表劳合社及其利益在辛迪加内进行承保活动, 他负责指定每个主要险种的承保人, 辛迪加的事务性工作由管理代理人承担, 无论是承保代理人还是管理代理人, 他们的报酬由薪金和成员的部分利润构成。

 劳合社的代理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代理人, 他们不从事保险推销活动。

 (二) 英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 经过长期发展, 其保险代理制度特色鲜明:

 1. 代理人在寿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 而在财险领域,则主要由经纪人控制, 代理人涉足很少。据统计, 在寿险市场上80% 以上的业务是通过代理人完成的, 在财险市场上通过代理人完成的业务量不及业务总量的1 /3 , 其他绝大部分是通过经纪人介绍的, 尤其劳合社的内部业务基本由经纪人所垄断。

 2. 兼职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兼职代理人的来源非常广泛, 类似于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以及如律师、会计师等个人均可以成为兼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三):日本保险代理模式


 (一)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开始,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已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前日本已取得了世界首屈一指的保险大国的地位。带来这一显著变化的原因,除了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外, 保险界内部的相应措施不容忽视。其中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独具日本特色的销售方式大大促进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的销售渠道在寿险和财险领域有所不同, 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 在产险领域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寿险公司的展业最初采取同地方知名人士等订立代理契约,通过他们来展业, 以后随着寿险市场的完善, 逐步转变为直接进行销售的外勤职员制度。据1990 年统计, 日本各家寿险公司拥有外勤职员约47 万人, 其中85. 9% 是妇女, 成为日本保险业最鲜明的一个特征。外勤职员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具相似性, 主要表现在都是自我推销, 区别在于外勤职员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 同时, 他们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签定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寿险领域除了有外勤职员外, 还有仅向外勤职员介绍有可能投保的顾客的代理店。

 在财产保险方面, 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 。代理店性质上属于兼业代理人, 在日本相当普遍, 平均每92 户家庭就接受一家代理店的服务。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它包括初级, 普通级, 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 而且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 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有代理店自己解决, 另外, 代理店还必须纳税。财产保险代理人还包括专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 后者在数量上大约占代理人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保费收入上则占到一半以上。此外, 财产保险公司还采用直接展业制度以及实施与寿险公司或银行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商品的措施。

 (二)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日本保险业的营销渠道与英美等国有所不同, 其主要依靠外勤职员和代理制度, 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代理制度基本特征如下:

 1. 代理制度以代理店的形式实现

 日本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 委托或承销合同” 关系,按组织形式划分, 代理店可分为“ 法人代理店” 和“ 个人代理店”。传统上代理店制度主要应用于财险领域, 而在寿险领域则主要依靠外勤职员获得业务。但近年来, 代理店制度在寿险领域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2. 寿险营销队伍中, 妇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据统计, 日本外勤人员中八成以上是妇女, 妇女在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0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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