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现醉酒违章 出借人也要负责

2021-04-19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朋友开口借车,您借不借?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出于友情,往往不去深究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质,最终不但害了朋友,还让自己落个“里外不是人”。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车辆前应尽到审查义务,否则一旦出事,很可能真的“伤不起”。

小王去年夏天报考了驾校,“手痒”的时候多次哀求朋友陈某,要借车“练练”。一天晚上,小王驾车途中迎面驶来一辆轿车,他一时心慌撞了上去。交管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对方车辆为全损,已无法修复,总损失近5万元。对方司机将小王和陈某及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其余损失由小王和陈某共同承担。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M.bX010.Com

律师建议,车辆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出借人一定要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影响安全行驶还出借的,应当认定出借人具有过错。

二、出借人出借车辆时,应把车辆出借给具有与所出借车辆准驾车型相符驾驶执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那么无论出借人是否知晓,都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三、出借人在出借时一定要保证借用人的适驾状态,如果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饮酒甚至醉酒),则出借人具有过错。所以,广大车主应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能出于友情而随便出借车辆,一旦出了事,很可能害了朋友,苦了自己。

天津:醉驾男子肇事遇上巡查交警两次追尾撞出在逃身份

车辆追尾私了,肇事男子借酒劲驾车再次撞击并致连环追尾撞车,天津交警介入调查确认该男子不仅醉驾还是网上在逃人员。

2月25日10时,一辆红色马自达车在津沽公路追尾灰色标致307小客车,案发后两人选择私了,后马自达车驾驶人驾车再次撞击前车并致标致车追尾灰色速腾前车。巡查至此的交警咸水沽大队交警上前解决,因马自达车驾驶人满嘴酒气,交警便将其带回大队调查。经检测马自达车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3.84毫克,属醉驾交通违法。经讯问,该男子谎称名为邢某,这时该男子接听电话暴露真实姓名为刘某,经网上查询比对,刘某在津南区曾因持枪聚众斗殴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延伸阅读

负责人


记者昨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我省正在制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拟将乡村医生的养老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拟推广莆田、柘荣、蕉城、长汀等地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逐步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外还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获得相应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今年,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此外,目前我省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已被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报销范围,按3元/次~6元/次标准报销补偿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元~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乡村医生还可享受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保证乡村医生的待遇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待遇。

酒后、醉酒车险事故理赔各不同


核心提示:很多有车一族提出疑问“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是否理赔?”醉酒驾车理赔相同吗?“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是否理赔?”近期在严打酒后驾车的同时,这个话题被不少司机所关注。

交强险:“酒后”可赔 “醉酒”不赔

就此问题,通过西安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但商业车险中,“酒后驾车”依然被列为免除责任。

保险公司明确告诫“酒鬼”司机:开车不要喝酒,否则责任自理。

业内人士指出,饮酒后驾车出了事故的保险车辆,交强险会根据情况给予不同对待,主要是区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

某财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金额为2000元左右,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酒后”;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则保险公司会在先行赔付后,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但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按照规定,酒精含量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将被认定为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则属于醉酒。

不过,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对于先行垫付的情况有特殊要求,按照条约: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最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商业险:饮酒事故均不理赔

“对于因酒后驾驶和醉后驾驶造成的车辆受损、人员伤亡、车辆被盗,商业车险均不予以赔付。”日前,平安财险一位人士表示,对于商业车险来说,无论是“酒后”还是“醉酒”驾车出险,保险公司都不会予以赔付,同时,关于饮酒开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都在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里面。尝试分别拨打中国人保及平安保险的客户热线,以上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样证实了以上的说法,只要交警通过现场勘查,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无论什么样的寿险、车险、财产险等均不予以理赔。

留意到,有较为小型的保险公司打出“酒后驾车可理赔”的保险广告,但其本质只是人寿险险种的一种,只赔“人”不赔“车”,甚至只有人受重伤或死亡才能赔付。 业内人士指出,在传统的人寿险险种内,由于责任免除条款里没有注明“酒后驾车”的声明,因此,如果是被保人酒后驾车出了交通事故,则可以获得赔偿。

相关链接

有酒后驾车记录保费更“贵”

“车险保费单以后有望与酒后驾车相挂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保监会一直在酝酿将交通违法记录与车险平台挂钩,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车辆使用状况,来调整车险费率,降低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其中,酒后驾驶次数多的车主将有可能被收取高保费。该人士指出,保监会曾考虑将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即发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后,交强险费率将相应上浮,但由于相应的技术平台尚未健全,所以不了了之。了解到,在上海地区,将交通违法记录跟保费挂钩的举措已经实施,如酒后驾驶,交强险保费上浮10%/次;驾车打手机上浮10%/次等等,上浮的幅度累加上限为60%。

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问题1、酒后驾车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具体赔付的条件和额度是多少? 车和人分别都是怎样理赔的? 陕西本地对于醉酒后驾车是怎样执行的? 赔付额度又是怎样规定的?

回答: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mg/ml的为酒后,高于80mg/ml的为醉酒),

问题2、酒后驾车是否属于商业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陕西本地保险公司对这类事件是否统一不理赔?

回答: 酒后驾车是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赔付范围的。保险公司的条款将酒后驾驶列明为责任除外的,所以保险公司对这类事件是统一不理赔。

问题3、有很多受害人事后得不到酒驾者的足额赔偿,保险能否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专为酒后驾车设立商业保险是否必要?酒驾本身是触范法律的,关于酒驾,法律与保险保障能否有效统一,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回答:

1.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专为酒后驾车设立商业保险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样的做法,它的副作用远远大于保障本身。

3.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这些都是法律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效统一,使被害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政府在这件事上应该起绝对的主导作用。

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合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句话几乎人人皆知,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交警部门也在大力查处酒后驾车现象。但是,一旦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还是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依据我国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但是,此案例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醉酒驾车伤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这样是不是纵容酒驾?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在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体制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下,加害人根据自己的责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等价的经济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仅限于私法范围内,如果受害人选择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加害人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由此可知,作为私法领域内的《司法解释》,其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降低醉酒驾驶人的处罚力度,更不存在纵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形。

其次,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有任何区别,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区分加害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是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交强险赔偿醉酒驾驶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仅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创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功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与发展,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之外,难以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当扩充,也是为了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功效。

谁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以来,医疗事故都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我国各个省市相继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样,万一发生医疗事故,将有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致人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必须是医院,这是构成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其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则是进行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体医生所致医疗事故,则行为主体为个体医生本人,其应具备行医资格。没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而是一般的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事故赔偿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责任发生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赔偿。同时为防止转嫁医疗风险,保险年度内医院的赔偿金额将设定限额。如果超过限额,保险责任立刻终止,再续保时,保费将上调。

医疗事故赔偿——相关资讯保险公司买单医疗事故赔偿

据新华社消息今后在四川,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因医院无力赔偿而令患者欲哭无泪的“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将成为历史。经济赔偿责任不再由医院来承担,保险公司将成为医疗事故赔偿的买单者。四川省即将全面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使患者应得的经济赔偿有了可靠保证。这是四川省卫生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全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这份文件要求四川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门诊部、诊所等都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要建立各方信任的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处理机构,参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工作,使医疗事故得到及时、方便、和谐的解决和赔偿。它强调,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应有利于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做到处理及时、防范有力。

黑龙江省启动医责险统保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负责

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组织召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医责险项目启动新闻沟通会上获悉,6月20日,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哈市辖区参保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保单生效,同时启动我省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并首先在哈尔滨市试点实施。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0706.html

上一篇:索赔时车险理赔资料要齐全

下一篇:两周岁宝宝买保险 注重意外和疾病保障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