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新车险法利于车主维护自身的利益

2021-04-13
自身的保险规划

上月中旬,王小姐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款物两清。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小姐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小姐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这个月,王小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桑塔纳轿车被撞坏了。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小姐的索赔请求。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本案中,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该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当初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在车子转让给王小姐后,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小姐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桑塔纳轿车经不属于张先生,此时张先生也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张先生将被保险车辆转让给王小姐时,王小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将保单转入自己名下。

通过上述案件不难发现,车险法了解车险法规对于车主来说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新的车险法出台受到了车主的广泛关注。随着车险改革的到来,新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在2003年元旦开始实行,从此保险公司有了自己制定保险种类和规定保险价格的权利,汽车保险行业的变得更加完善,服务变得更加好。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从改革到现在,汽车保险种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只是固定的几个险种,现在已经发展到几十个险种,以前是固定的费率标准,现在发展到可以选择投保档次。保险种类和投保档次越来越符合市场需要,越来越务实,越来越能满足广大车主朋友。

从《示范条款》看,简化了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例如,原先是按照不同车进行ABC三类,现在新的合并为一类。即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

同时,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示范条款》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相关知识

掌控员工意外险,维护员工自身利益


员工意外险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员工意外险对于员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员工对这方面的知识应该更加的关注。正对一些公司的偷换及不合理的理赔现象等,员工应当及时发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了员工意外险对员工的重要性及办理过程,在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帮助员工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员工意外险的不可替代性

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市人社部门发现,很多企业偷换概念,把本应给员工上的工伤保险换成了人身意外险,给员工以后的工伤赔偿和治疗带来很大隐患。执法部门发现,用人身意外险代替工伤保险,成为不少企业彼此心照不宣的做法。原因在于,在保险市场上买一份人身意外险只要百把元,而工伤保险要贵得多。该市人社部门介绍说,目前社保缴费基数为1900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2%,办一份工伤保险一年至少要200多元。正是这两个险种相差一倍的保费,让很多企业“恋”上了人身意外险。

用人身意外险代替工伤保险,这种行为不但不合法,还会给日后的赔偿和医疗带来很多问题。劳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险种,前者是社会保险,强制缴纳;后者是商业保险,属于自愿缴纳,两者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两者性质不同,在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差别也很大。如果员工上的是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只要符合相关条款,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上都可以报销,企业和个人没什么负担。相反,人身意外险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上限,赔付率低。当地就有现实案例,一家企业因为买的是人身意外险而不是工伤保险,员工出现事故后,尽管扣除了商业险赔款,企业还是赔了约60万元。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小企业,要么根本赔不起,要么会让企业赔得一蹶不振。“人身意外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而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人社部门表示提醒广大企业主切莫贪小便宜,“一旦出了事,工伤认定后,该赔付的钱还得由企业自己掏,得不偿失”。

员工意外险的办理

首先要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来评定,如果是一到三类职业,每人100元,如果是4类职业,每人150元,5类职业200元。

具体保障如下:

意外身故10万

意外残疾最高10万

意外医疗1万

意外住院现金补贴30元/天

1、办理团体人身意外险应该先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都保障哪些范围,有哪些免再责,看是否适合自己的需求。

2、然后要求保险代理人提供方案说明,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

3、准备相关投保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人员清单,包括职业和身份证号码。

4、提供现金保费或者网银转账或者支票支付保费,保险公司预先收取保费并核保。

5、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缮制保单,并将保单和发票交给客户。

员工意外险的赔偿问题——案例分析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是员工意外险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真的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团体意外险应该给谁呢?

案例:珠海外来工周先生是珠海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2011年5月31日,他开车在深圳时遭遇交通事故,致其右小腿受伤,并做了右小腿截肢手术,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其是在工作时受伤,劳动部门也已于去年7月认定其是工伤,但令他困惑的是,其原本上班时每月工资有4000元左右,工伤后工资降至1500元,上个月又变成1300多元。

周先生还反映,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0万保额,但公司拒绝把赔偿款给他,说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公司,所以保险补偿也理应归公司所有。

针对周先生的求助,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表示,根据法律,周先生被确定为工伤后,在治疗期间、未作伤残等级认定之前,公司应按照其受伤前的标准发放薪水,不能降低,当伤残等级作出后,根据法律,单位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该岗位发放薪水,不调整岗位的,应按照伤残等级酌情发放,假如周先生被工伤认定标准为伤残五级,那么工资就应当按受伤前工资额度的70%发放,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

林叔权同时指出,员工工伤致残,单位还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单位给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实际上是为单位减轻了风险,如果工伤赔付额低于保险金额,那么多余的钱,公司可以自己使用,如果工伤赔付额超过了保险金额,单位还要另外多掏钱支付赔偿。

车主了解交强险内容 利于维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可见,每一位车主都应对交强险内容有所掌握,才可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3年3月15日11时30分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自己的桂03—10356号河驰牌后驱动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古板路口通往兴坪镇大岭头村的混凝土公路去拉砖时,到车前检查车况。该车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将刘某撞倒,尔后继续滑行、侧翻。刘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次日,原告方报警要求交警出警查看现场,但交警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警。原告方随后要求阳朔县公安局兴坪派出所出警,该所会同法医等出警对现场等作了勘查。桂03—10356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原告认为本案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刘某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的主体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方将事故告知了被告,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撞击刘某致死的过程是原告的推断和猜测,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过程,在交警部门也无事故的相关证据。交警部门认为本案事故非交通事故而拒绝出警,本案事故不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在没有事故双方当事人,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依据。

根据以上的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刘某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交强险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在本案事故中,刘某虽然是被保险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离开车体,已停止对车辆的驾驶,在某种意义上,刘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车驾驶人,而是从驾驶人转化为机动车外的第三者,除具有交强险被保险人这一合同身份外,其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应是交强险赔偿对象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并无任何区别。根据法律对同等情形应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在受偿权问题上,刘某也不应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称的第三者有所区别。因此,刘某应当符合法律对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有关上述问题的辩称,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了解汽车划痕险理赔流程,维护自身权益


前天下午,沙女士把车停在京华大酒店门口的收费停车场。结果下午2点停过去,6点左右取车时,就看到了划痕。两道划痕从驾驶座的后视镜下,一直延伸到后车门。她找工作人员询问,想调监控。可对方说是监控死角,看不到,并且停车场只供车辆停放,不管车辆安全,因此处理划痕的修理费只有沙女士自行承担了,好在买车时,沙女士就为自己的车投保了划痕险,但是,沙女士不了解汽车划痕险理赔流程,理赔起来比较费时间。

其实,像沙女士这样的车主还有很多,虽然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汽车划痕险,去不晓得汽车划痕险理赔流程。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汽车划痕险理赔流程。

由于汽车划痕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要想使爱车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车主应该考虑各大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的合理搭配,根据自己的行车环境和习惯来选择车险,以达到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全面保障的作用。

1、确保车辆划痕是否属于车辆划痕险的范围,车主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划痕险这种附加险。划痕险与车损 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而不是碰撞痕迹明显或者是 划了个口子或者是有个大凹坑。我们要根据划痕险那“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理赔范围来进行判断它是否属于其中的范围。

2、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车辆划痕情况,如果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的碰撞、刮擦导致的汽车漆面划痕,就不属于划痕险理赔范围,而是出现由划痕险来赔的无刮擦、碰撞痕迹时的单独划痕,所以我们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另外,划痕险是一种附加险,车主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划痕险。划痕险的保险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如果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免责范围了。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若碰撞痕迹明显,划了个口子,还有个大凹坑,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保险公司其他的免责条款,客户应该了解以下几种情况,汽车划痕也是得不到赔偿的;一种是车主或司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子的损坏的情况下,另一种是车主和其他人纠纷导致车子受损,还有一种就是车子的自然老化和损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划痕险每次赔偿均有15%的绝对免赔率,即最高只赔损失的85%;汽车划痕险在保险期内有赔偿限额,若车主在保险期内多次索赔,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划痕险便终止失效了。由此可见,即使大家投保了划痕险,还是要对爱车倍加呵护,以免爱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害。

由于划痕险的赔付率普遍在200%到300%间,基本上处于亏损运营,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只针对新购买的车或者两三年内新车承保。划痕赔付限额一般是2000元、5000元。要注意的是,划痕险是累计赔付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划痕险保额是2000元的,出险不限次数,但赔偿累计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两千元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

以往很多车主都习惯把平日开车过程的一些“小刮小蹭”的刮痕攒起来,数日或者数月后再到维修店一起维修,并由车行代为索赔和维修。但以后,这种情况将难再实现。车主如果想获得理赔,在车子出现刮花后必须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勘查现场备案,并根据理赔手续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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