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七)

2021-04-09
对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划

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可能遭受的不同风险、制定了不同的险种,现行的保险主要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险别。

1.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搁浅、触礁、沉没、出轨、遂道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2)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产、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综合险除承保上述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流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险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货物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水路、陆路货运险的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货运险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不法行为。

(4)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3.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的保险期限。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现任期限是自保险单载明的货物运离所在地仓库开始,至货物抵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的时间。

当保险货物送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或被保险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找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4.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对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和所需要获得的保险程度来确定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价格标准作为保险金额。

(1)离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发货人的卖出价。

(2)到岸价。是指货物在起运地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

(3)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在目的地的销售价,即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利润。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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