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六)

2021-04-09
对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划

例如,出口东北大豆4000袋,每袋净重50公斤,其中200袋发生残损,短重1560公斤,免赔率为0.5%,保险金额为40000英镑,保险公司的免赔重量为:

④加成投保的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为了保证贸易的利润收入,外贸货物保险一般都按发票价值另加一定的成数投保,加成投保的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时,其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进出口外贸公司出口砂洗真丝服装10箱,发票金额为20000美元,保险金额为23000美元,途中出险损失2箱,按发票价值计算损失金额为4000美元,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

(3)对共同海损损失的赔偿。共同海损损失有牺牲和费用两类。共同海损牺牲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牺牲。例如,船舶遭受搁浅,为了脱浅而加足马力,过度地超出正常使用规定而使机器受损,这种损失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作出的船舶牺牲。又例如,船舶遭遇恶劣气候,为避免船只倾覆,有必要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载重,这部分抛货是为了船货等有关各方的共同利益,属于货物的牺牲。至于运费的牺牲,在上述抛货的情况下,该批货物如果是货到付运费,由于货物已经牺牲,运费无法收到,则该无法收到的运费属于运费牺牲。费用是为了使船货获得共同安全,因而支出的非正常的特殊费用。

例如,船舶遭受海难受损进入避难港所发生的费用。又例如,船舶碰到搁浅,抢救船将搁浅船舶拖出搁浅地而支付的拖船费用等均属共同海损费用。

按照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定,发生共同海损,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同一航程中的其他各有关利益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分担其损失。通常的做法是,经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当货主提供了按货值估算的一定比例的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或书面担保后(包括银行担保或保险公司担保)方能提货,等到共同海损理算完毕后,再按实际分担金额,进行结算。相反,如果共同海损的损失方主要是货主,货主为了获得船东日后分摊的保障,也可以要求船方提供担保,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由于共同海损是由船方宣布的,而且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由货主向船方提供担保,因此当货物投保了运输险后,被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义务转给保险人来办理。同时,保险货物项下所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则由保险人来承担应分担的那一部分。如果被保险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牺牲了,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一经赔付,就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所产生的索赔权利,也就是能行使货主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这样,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就不必再过问和参与理算的活动,而一切均由保险人来办理了。

2.货物运输保险的追偿。凡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损失同时又是由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负责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付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就自动转让给保险公司了。保险公司凭据被保险转移的权利可以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海洋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涉及的有关责任方有货方、船方、港方、码头、仓库等等。但货物在运输阶段发生货损货差,首先应由承运人(船方)负责。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提供适航的船舶,即承运人在开航前应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提供适当的船员、装备和供应;管好货物。承运人必须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和卸载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这些方面的责任,就应对货损货差负责。但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尚有一些免责条文,承运人往往借以拒绝承担责任。因此,追偿是一项极为细致、十分复杂的工作。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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