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市民办理有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仍有不少市民对公积金的申请和使用等问题仍存有疑惑。
日前,读者陈先生来信称,他最近打算购买住房,却不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也不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文件、办理什么手续,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
什么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职工参缴公积金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是需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是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四是职工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六是职工要出境定居;七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八是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九是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职工;十是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流程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存储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若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申请时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分期支付给开发商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供楼存折(打印至最近一次余额);租房自住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时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范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全市十一个县区分别设有分支机构(办事处),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有: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7、负责单位的制度建设和人事管理;
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9、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工作,完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2、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缴存人或其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先清偿贷款余额;或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提取余额不足清偿贷款,应首先补足差额部分,再办理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
3、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其它情形应在行为发生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出上述规定时限,不再受理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
4、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区拥有房地产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缴存人(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价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的总价款。房屋共有权证中载明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夫妻双方按平均份额提取;如果书面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加盖手印后,按协议份额提取。
5、缴存人(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6、缴存人(含配偶)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7、缴存人购买商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未明确划分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含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自行选择一套作为提取申请事由,且应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之规定。当提取申请批准获得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以自住住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缴存人夫妻双方一方因退休或退养到异地居住,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最高金额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人夫妻双方男方已满五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五十周岁,退休后需到异地居住,发生本条规定的住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本规定时限和金额办理
10、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和建造、翻建、大修的资料提交要求,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03〕8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昭房管委〔2003〕1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如不符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2、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应提交以下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即银行回单,以下相同)。
(2)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应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计算时限以契税凭证记载时间为依据。
3、缴存人(含配偶)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并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4、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和交款凭证。
5、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及失业证明。
6、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和失业证明。
7、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8、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又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提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手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五、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职工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建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自建人关系证明的原件。
3、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七、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改办签发的《交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房改办印制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报表》或《职工购买集资房名册》或《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4、购买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补充提供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
5、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八、职工购买二手房且不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过户后的产权证(期限在产权证办理出后个月内)。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
5、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九、职工购买二手房且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原件。
3、中介所的账户和开户银行。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合法的借款合同原件。
2、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
3、已填好和签章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抵交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热心读者吴先生打进本刊热线咨询,一次性全部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等人员,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但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后,才可将个人账户注销。
“职工在进行公积金销户提取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该工作人员说,除基本需要提交的支取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出国(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变动证明;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身份证等。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
据了解,《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前的工作日。市公管中心会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所有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管中心工作人员将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我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呼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目前由于工作调整,我不可能在呼市买房,正准备离职,我缴纳的那部分公积金能否一次性取出来?”昨日,读者王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就此事,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王先生离职以后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一次性取出。
此外,记者了解到,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仍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职工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按照王先生的个人情况,他可先到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领一份支取申请书,然后提供支取人身份证、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预留的公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买断合同协议书),并在支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的财务全套印鉴后,即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有疑问,可拨打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台电话6202790、6283067进行咨询。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