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赔付及案例分析

2021-04-07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 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意外伤害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两项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责任,意外医疗主要包含意外门诊、住院费用、住院津贴责任。意外身故按照保额赔付,残疾、烧烫伤按照相关定义、等级赔付。意外医疗中涉及免赔额、赔付限额(通常中资公司设置年度总限额,比如3万元/年;外资则按次赔付,并设置限额,没有年度总限额,比如3万元/次)、报销范围(大部分产品只能报销社保目录内用药以及医疗器械费用,少数可以报销超社保用药、医疗器械费用)的差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精选阅读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流程介绍及案例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流程

人身意外保险 理赔流程一:如何收集理赔材料

知道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所需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流程之中准备的证明材料,但申请人仍然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索取呢?

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

(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案例

原告:赵强

法定代理人:李英(赵强之母)

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

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是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1996年8月5日,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各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199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言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亲属误公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保险合计156748.50元。嗣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取得该保险赔偿,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实质在于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应归投保人所有还是归受益人所有。《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其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这一精神确定下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保险人赵国所得到的5万元属于霞光公司法定的给付义务,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剥夺受益人的权利。

咨询内容:我有朋友说自己是得了“尿毒症”并想放弃治疗,因他们家庭负担不起透析的沉重费用。在我的劝说下,她决定接受治疗。他在赣州才买了一份1000元的保险,(像这种情况应该买的是人身意外 险吗?)但是保险赔偿金额却高达20万,他还说这20万如果省点还是可以够他父母养老的,有如些丰厚、优越的保险资费吗?

专家解答:如果是1000意外就能保50W以上,可能是定期保险,可以看一下保单上写的是什么险种。你朋友的情况意外险 是不理赔的。而1000元买20万保额,要么是寿险,要么是重疾险 ,具体要去看一下保单我们才可以确认。

楼主,您还是要看清楚他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才能够下决心。

保险是急用的现金,买的时候嫌多,用的时候嫌少,因为保险有很多种,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保险,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答案,赶紧把保单找出来,仔细看看。

人身保险案例与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赵小姐25岁,白领,保险意识很强,工作不久就开始收集关于保险的咨询。对重大疾病意外医疗保障和女性生育的保障非常关注。最后选择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的,可以满足她需求的超强白领医疗产品组合:

人身保险解决方案组合推荐:一、海尔纽约人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卫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身故,全残,29种重大疾病三重终身保障,重大疾病涵盖人的五大脏器,国际卫生组织统计一旦患病,花费比较高的疾病,呵护一生健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医生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各类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一年内不限次数。

二、海尔纽约人寿终身医疗账户保险: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医疗账户8万,55岁后自动增加到12万。八项补贴,一二三倍递增补贴。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7月15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案情: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

2003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300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每份保费100元,保额3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来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来领。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亡不需解剖。曾某遗体被火化,夏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曾某2002年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即找到胡某,从胡手中拿到了2003年投保的三份保险单。随后,曾某的弟弟口头向保险公司告知了曾某死亡一事并提出理赔申请。此后夏某在派出所申报曾某死亡销户时,死亡登记表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病故,夏某书面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理赔。

[裁判要点]

一审审理过程及裁判理由

曾某的父、母、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0000元。并提交了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被保险人死亡且遗体已火化、原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及被告拒绝理赔等事实的证据。而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方未提供被保险人曾某意外死亡的有效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被告可拒付保险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金应由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曾某死亡后,因未对其尸体做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但该结果并非原告得知曾某投保的事实后故意造成的,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曾某投保时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致免责条款无效,故被告拒付保险金没有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000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险案例分析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人身意外保险查询的方式及案例链接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 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如今社会复杂多变,意外随时可能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张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备不时之需。保险其实是当下比较流行的一种理财投资的方式,长期定投某种保险,日后能给自己带来不错的收益。而投保意外险,在我们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大大降低自己的损失。

投保了保险后,我们一定不能忘记定期查询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状况,了解相关的保费缴纳情况、保险期限是否到期、保障内容等。那么查询保单一定要去保险公司门店或者打电话查询码?人身意外保险查询具体该怎么做?第一种方法,咨询身边的亲朋好友,听听他们对于各保险公司的意见,了解他们投保的价格,然后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第二种方法,通过网络进行搜索,找到口碑好的保险公司,比较价格和具体服务,做出最后决定。

在进行比较之后,很多人选择了平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这个平台,通过该平台投保,是直接和平安车险 合作,不仅可以享受优惠价格,而且操作很方便。只要按照提示输入准确信息,即可在线支付保险费 用,从而完成全部投保流程。根据笔者了解,成为平安保险的客户后,不仅可以随时进行人身意外保险查询 ,而且可以享受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业内人士透露,平安保险 公司有两种人身意外保险套餐,一种是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能保障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保额高达50万元,是给家人、企业员工的有力保障!另外一种是家庭综合意外保险,可以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全国180家医院特需门诊预约等服务。

案例分析:马小姐是平安保险的忠实客户,长期以来一直在平安网上为自己和母亲投保人身意外险。她认为网投平安保险非常方便,也很划算,因为网上投保 可以享受网销优惠价格。投保成功后,她有时间就会上网查询自己和母亲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状况。有一次,她发现自己给母亲投保的意外保险是个人意外险基本型,可以享受最高10万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理赔,1万的医疗理赔;但是如果改成商务综合型,就能另外享受50元/日的误工津贴、100万的交通意外保障了,而且商务型套餐网销价格也只需要300多元,算下来非常划算。刚好母亲上一年的保险快到期,于是她给母亲改投了商务型个人保险套餐。

如果您和马小姐一样,是平安保险的客户,那么您可以非常方便地直接在平安网上查询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情况;如果您不是,也不用担心,您可以通过平安一账通来方便地查询自己的保单状况。平安一账通是平安推出的创新的网上账户管理 工具。通过一账通,您只需要一个账户 、一套密码、一次登录,就可管理所有平安网上账户,轻松实现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理财需求。非平安账户管理功能提供国内60多家银行账户管理 服务,所以即使不是平安客户,也能够非常方便查询自己的保单状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_保险知识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意外伤害险案例分析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旅游意外险在哪买介绍及案例分析


2012年2月25日9时25分左右,一辆从山西晋城开往河南济源的旅游大巴在207国道高平段翻入路旁山沟内。当时,车上共载有游客33名,其中15人死亡,18人受伤。其实,像这样触目惊心的意外交通事故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让人心痛不已。人生处处有风险,出门旅游意外更有可能发生,一份可靠的个人旅游意外险 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个人旅游意外险在哪买,买哪种仍是一个使人困惑的问题。

关于旅游意外险去哪买这个问题,很多市民都不知道答案,或者知道得不全面。一般来说,旅游意外险的购买渠道有保险公司网点、保险公司代理人、旅行社、保险公司官网、第三方保险网站等。

这些不同的购买渠道又要怎么选择呢?保险公司网点 、代理人及旅行社比较适合首次投保的人,因为投保人可以详细地询问保险各个方面的问题。但保险公司网点、旅行社有时间空间的限制,并非随时随地就能获得服务,而且人多的时候需要排队等候,耗时较长;保险公司代理人及旅行社价格稍高,因为有中间环节的支出。若是对旅游险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选择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第三方保险网站投保。这两种方式更便捷,只要有网络,随时随地可以进行投保。但部分第三方保险网站的旅游险价格较高,而且网站真实性、安全性还要再三甄别,以防资料泄露或者钱财被骗。综上,通过保险公司的官网进行旅游险投保最便捷、最实惠、最有保障。

目前,大型保险公司的网上商城都开发得比较完善,功能齐全、操作人性化,如人保 财险官网。用户登录人保财险官网就能见到网上商城,上面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丰富。用户选择相应的旅游险即可自由定制保障方案,系统会给出相应的报价。投保流程也简单易用,用户只需根据步骤提示,几步即可完成。支付方式也很便捷,使用网银、信用卡或电话都可以支付。支付完成后,系统实时生成电子保单,用户打印下来即可随身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整个流程下来不过十来分钟,大大提高了用户的投保效率。除此之外,人保财险官网 还能提供电子保单详情、理赔进度等查询服务,让用户更省时省心。

案例链接:胡先生,山东人,某着名大学历史系教授,酷爱考古和旅游,最近就在为个人旅游意外险 在哪买,买哪种这个问题而感到苦恼不休。原来。胡先生前些年并不热爱旅游,但随着年龄的提高,休闲时间的增多,最经几年才迷恋上到全国各地旅游。前段时间胡先生在无意间看到一则新闻,那是一则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这不是重点,重点是那是一场旅游交通事故。看到那鲜血淋漓,惨不忍睹的场面以及受伤者的痛苦惨叫,胡先生感到毛骨悚然。他不禁想到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由此想到了个人旅游保险。由于胡先生旅游资历尚浅,以前没考虑到这个问题,现在猛然间考虑到这个问题时,胡先生不禁感到有些迷茫。随即他就遇到了个人旅游意外险在哪买,买哪种的问题。

当胡先生向有关专家询问个人旅游意外险在哪买,买哪种好时。专家李先生推荐胡先生在网上或有关销售网点购买平安保险公司的个人旅游意外险。他告诉胡先生平安保险公司的个人旅游意外险具有以下优点:1,有多种保险品种可供投保人选择,有平安旅行意外保险H款,投保年龄为0-70周岁(6个月以上),而保险期限为1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 I款,投保年龄为0-70周岁(6个月以上)而保险期限为10天,另外还有不同的款项,保险期限分别为15天、一个月,半年和一年不等,适合不同投保人的选择。2,保障全面,保额较高,其中意外伤害高达15万元,医疗补偿高达3万元。

山东的赵女士想要在五一黄金周的时候和朋友一起出去旅游,既是放松一下自己的心情,同时也加深和朋友之间的感情。后来赵女士又听说旅游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的有很多,赵女士就想买一份旅游保险,同时也建议朋友们都买一份。不过随之也带来一个问题,赵女士和她的朋友都不知道旅游意外险在哪买好。虽然不知道,但因为他们人多,朋友多,向他们提建议,做介绍的人也多。这时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代理人也得到了这个消息,他就向赵女士和她的朋友推荐自己公司的旅游意外险 产品,说自己的公司多么好,保险费用低,意外发生后理赔金也高。赵女士因为对保险产品不是很了解,一想又是朋友介绍的,就和朋友们一起买了。不过在旅游过程中,她的一个朋友在爬山的过程中,不小心从山坡上摔了下来,多亏抢救及时,没有发生生命危险。在赵女士和朋友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金的时候,这家公司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一直拖着不给,最后告到法院才使问题得到解决。

我想在生活中像赵女士这样不知道旅游意外险在哪买好的人还有很多,买旅游意外险 首先要考虑的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然后是理赔的及时程度,最后才是保险金以及理赔金额。平安保险 公司作为国内大型企业,有着良好的信誉保障,在旅游意外保险方面种类多,覆盖面积广,有国内的旅游意外险和境外旅游意外险 。目前,平安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全国,同时在国外也有网点,如果平安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则可以在当地获得相应的赔付服务。通过平安官网的商城购买旅游保险,更可以享受优惠价格。平安旅游险让您不再为旅游意外险在哪买而烦恼。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8282.html

上一篇:普通工薪夫妻如何理财 理财方式介绍

下一篇:有医保了还需再买商业医疗保险吗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