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前须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再责任期限内不幸伤残或事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应符合的条件:外来因素造成的,如车祸、溺水;突发的,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意外发生的,如飞机坠毁;非疾病的,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为了让您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更加明确,我们举例说明: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目前被人们所熟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航空意外险、学生平安险、建设意外险和旅游意外险等。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够比较好的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是我们生活的保护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愈显得尤为重要。
平安一账通 轻松实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如今,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大多实现系统联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主要方式由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和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两种方式。
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较多,各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特点设置了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平安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业内比较划算的一个险种,包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旅游意外,交通意外。网上投保享受最低报价,保险期可以自选,会员更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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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查询具体该怎么做?第一种方法,咨询身边的亲朋好友,听听他们对于各保险公司的意见,了解他们投保的价格,然后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第二种方法,通过网络进行搜索,找到口碑好的保险公司,比较价格和具体服务,做出最后决定。
在进行比较之后,很多人选择了平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这个平台,通过该平台投保,是直接和平安车险合作,不仅可以享受优惠价格,而且操作很方便。只要按照提示输入准确信息,即可在线支付保险费用,从而完成全部投保流程。根据笔者了解,成为平安保险的客户后,不仅可以随时进行人身意外保险查询,而且可以享受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业内人士透露,平安保险公司有两种人身意外保险套餐,一种是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能保障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还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保额高达50万元,是给家人、企业员工的有力保障!另外一种是家庭综合意外保险,可以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咨询、全国180家医院特需门诊预约等服务。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要想进行人身意外保险查询,可以选择平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只要按照提示输入信息,就可以很快查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 理赔流程一:如何收集理赔材料
知道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所需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流程之中准备的证明材料,但申请人仍然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索取呢?
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
(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案例原告:赵强
法定代理人:李英(赵强之母)
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以下简称霞光公司)
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是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1996年8月5日,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各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199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言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亲属误公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保险合计156748.50元。嗣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取得该保险赔偿,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实质在于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应归投保人所有还是归受益人所有。《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其受益人。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法》第63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这一精神确定下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保险人赵国所得到的5万元属于霞光公司法定的给付义务,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剥夺受益人的权利。
咨询内容:我有朋友说自己是得了“尿毒症”并想放弃治疗,因他们家庭负担不起透析的沉重费用。在我的劝说下,她决定接受治疗。他在赣州才买了一份1000元的保险,(像这种情况应该买的是人身意外 险吗?)但是保险赔偿金额却高达20万,他还说这20万如果省点还是可以够他父母养老的,有如些丰厚、优越的保险资费吗?
专家解答:如果是1000意外就能保50W以上,可能是定期保险,可以看一下保单上写的是什么险种。你朋友的情况意外险 是不理赔的。而1000元买20万保额,要么是寿险,要么是重疾险 ,具体要去看一下保单我们才可以确认。
楼主,您还是要看清楚他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才能够下决心。
保险是急用的现金,买的时候嫌多,用的时候嫌少,因为保险有很多种,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保险,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答案,赶紧把保单找出来,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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