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的缴费比例

2020-12-03
家庭保险规划比例

成都社保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又名社会保险,目的只为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育、患病、死亡、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劳动或中断劳动及就业,本人及供养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而能够自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2005]38号、市政府令第133号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根据成劳社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补贴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个体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从次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当前《失保金领取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当前《低保领取证》;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单亲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需出具社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6号颁布实施前,根据成府发[1999]32号和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市政府令第154号和成劳社发[2008]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市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根据成劳社函[2006]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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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社保五金是指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三项再加工伤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两项,共计五项。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3、(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5、(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1)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2)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及为其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6、(单位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7、(基金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8、(缴费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2)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各项基金和相应的个人账户。

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没到发工资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疑问自己的社保缴费问题,究竟公司为职工缴纳多少,个人支付多少呢?如果个人加入社保可以吗?如何计算呢?

我想个人买社保,请问社保缴费比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企业缴费比例是多少?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调查反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加班费、已扣个人应缴社保和已扣个人应缴公积金均属于公司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元/人•月。

苏州社保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一提到社会保险也许您心中就会对应上“五险一金”,的确在我国“五险一金”基本上可以涵盖社会保险的范围,即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不过,其在社保缴费比例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了。

小林是一家苏州企业的职员,刚入职时,公司为小林缴纳了社保,于是小林想知道,社保缴费比例是由什么组成的?苏州社保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保缴费比例的组成

在我国,社保缴费比例一般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国家、企业和个人。而这三部分又产生了费用不同的分担方式,不过一般还是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的搭配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社保缴费比例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费率等比分担制;第二,费率差别分担制;第三,费率等比累进制。而这三种情况基本上涵盖了社保缴费比例的所有情况。

此外,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的,是由社保登记部门统一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再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失业保险金了。

苏州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保缴费比例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社保缴费比例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0%,个人2%左右;社保缴费比例之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个人0.5%;社保缴费比例之工伤保险,需要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社保缴费比例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0.8%,个人则不需要缴纳。其中,在公积金缴费比例上需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但各地在原则上都会规定最高缴费额,这要视情况而定。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在不同地区是不尽相同的,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因此我们不能对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一概而论。

苏州社保缴费比例如下(以员工工资为基数):

养老:企业20%,个人8%。

医疗:企业10%,个人2%。

失业:企业2%,个人1%。

工伤和生育由企业负担,个人不交费。

社保中的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介绍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缴够一定年限后可以在退休(男60,女50,女干部55,特殊工种可提早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可领至参保人死亡。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个人负担部分。

社保规定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一般至少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金。

在领救助金期限内,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有变动,则失业保险立即停止发放。

医疗保险:一般比例为单位10%,另加大额医疗5元/月;个人2%,按医疗局规定缴够一定时限,便可以报销个人的门诊费用及住院,以及大额医疗部分。

目前大部分地区规定缴够25年方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在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比例为0。8%或3%,全为单位负担。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方可享受。

男可以报销节育手术的费用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费用,女可以报销怀孕期间的检查费用以及生育时的手术费用和支付哺乳期的补助费用。

举例说明:广州市社保缴费比例

广州市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 内资企业 12% 个人 8%

工伤:企业 0.5% 个人 0

生育:企业0.85% 个人 0

失业:企业 2% 个人 1%

医疗:企业 8%+5元 个人 2%

关于缴费基数,假如工资是1200元,但不能低于广州是的最低缴费基数,也就是是最低缴费基数,广州市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养老:1472-7362元,其他四险:2009-10047元(08年7月-09年6月)

2011年度省月均工资的300%核定。医疗、生育保险暂统一按2010年度市月均工资的80%核定,即2472元。工伤保险按2011年度市月均工资的60%-300%核定(上限为10167元,下限为2033元)。工资收入低于2011年度市月均工资60%的,按2011年度市月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2011年度市月均工资300%的,按2011年度市月均工资的300%核定。二、费率方面,单位分别为:养老保险11%,失业保险0.5%,医疗和生育保险共为6.5%,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45%、二类A行业0.75%,B行业1.125%、三类行业1.5%;个人分别为: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0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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