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涉及确定转移资金标准和缴费工资指数,也涉及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参保人员欠费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是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最大障碍。
从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哪些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返回户籍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但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都可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转移资金标准怎么定?
参保人跨省转移,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含本息)。
缴费工资指数怎么算?
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咋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参保人员欠费怎么办?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本人欠费,只要按规定补缴了就应及时办理转续手续;本人确实无力补缴的,本人欠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提要]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已有超过6000人接续转移医保关系
昨日,市社保局方面表示,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医保关系可实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
根据市人社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至今江门已有1943人办理了医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其中转入800人,转出1143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江门还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跨省转移医保政策。规定要求: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另外,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根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一、关于异地医保转移申请流程:
1.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社保关系;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二、异地医保转移准备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异地医保转移注意事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温馨提示: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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