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一二之具体分析

2021-04-05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词汇。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车险行列,随着车险的发展,关于车险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我们不知道车险中存在着什么,但是有的人就利用了车险这个特殊的行业进行非法活动。关于车险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面对这么多的纠纷我们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让我们去接触更多的车险案例及其具体分析,让我们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以免以后上当受骗。

刘先生一直在北京做生意,不久前买了辆小排量私家车,挂的是北京牌照,今年5月,刘先生已经在河北一家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依法同时代收了车船税。刘先生回到北京后查询了北京的车船税征收标准,发现北京的车船税高于河北税额标准,就很纠结自己是否需要在北京再补缴税款?现实生活中,很多车辆登记地为其他省份,而其他省份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与现所在省的标准往往存在差异,有的执行标准高有的低于所在省。这些外牌车船税征收和缴纳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我们找到了外牌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等相关问题的答案,那么外牌车船税的缴纳怎么最方便哪?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网销平台,车主只要通过网销平台就可以完成的缴纳。不仅方便而且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随地就可以完成,同时通过网销平台投保车险还可以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

据了解,在保险的理赔上,车险骗保案例层出不穷,而且形式多样,甚至对某些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长期发生车险骗保事件,对保险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通过业内人士介绍,在车险骗保案例中,骗子是精心安排,特别是假案情的策划也是相当严密的,很难找到什么疑点。据相关人员介绍说,车险骗保甚至成了部分车友的生财之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其实,投保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种对车险骗保的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对当事人是很有害的。

骗保会负刑法律责任的,甚至有的会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只要达到2000元就将会受到追诉,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也敬告广大朋友,千万不能贪一时小利,而让自己有更大的损失。

“职业撞车族”,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撞车伪造事故,有人负责拖车、修车,有人负责理赔、领款,有人负责出具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单。他们胆大妄为,私刻交警队、法院和医院的公章,屡屡冒充交警、保险业务员在事故认定书及定损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牵涉保险、机动车修理、汽车租赁、医院、出租车、二手车中介等行业部门,犯罪涉及金华、杭州、宁波、温州、丽水、衢州等地。这起全国罕见的骗保案现已引起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9月1日,宁波太平洋保险公司派人来到金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要求协查一起理赔案件,怀疑其中有诈,得到了一大队领导的重视,并开展相关调查。9月5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将情况通报婺城公安分局,同时移送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婺城公安分局马上派遣资深民警、时任婺城公安分局教导员的蒋益群进行初查。9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予以立案侦查。

保险诈骗在所有诈骗活动中犯罪黑数最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没被揭露和没被公安查处的犯罪比数。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初步调查认为,该案当事人包凤成等人有保险诈骗重大嫌疑。在调查中,侦查员出于职业敏感,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分管副局长傅延康汇报以后,傅延康亲自坐镇指挥,精心策划,通过守候、跟踪、控制犯罪嫌疑人去向等侦查措施,捕捉有利战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包凤成、华某、陆寿林、朱亮、严大年等人经过事先预谋,于2005年12月11日晚将浙GW3209欧宝轿车和苏BW0889尼桑轿车开到金华二环南路苏孟路段,由包凤成、严大年故意将两车撞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由陆寿林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朱亮查勘定损,先由华某以苏BW0889尼桑轿车的被保险人名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79963元。之后,包凤成又以浙GW3209欧宝轿车的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85170元。

包凤成等人对以同样手段向其他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人员共侦破了保险诈骗案件5起,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经过对案件进一步审查深挖发现林军、陈欣伟、蒋建华等人伙同他人,自从2003年以来曾多次故意制造或伪造交通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侦大队根据包凤成的交代情况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核实,证实包凤成交代的情况基本属实。

希望这些对有车的朋友们应该有所帮助,广大车友朋友也可以对其进行关注。

相关知识

深究细析保险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是伴随着保险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从理赔中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但是有的人也出现了自己去“创造意外”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使保险公司受到伤害,随之而出的保险理赔也出现了状况,那就让我们从深究细析的保险案例分析开始,了解更多保险理赔知识吧。

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一日,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用板手将周某打晕,然后又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叶某故意致害死亡,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周某的弟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有多名受益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其余受益人也不可能取得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对于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受影响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肯定说,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部拒付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弟弟的诉求。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新阳认为:原《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致害主体是否只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要出现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绝对不给付保险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绝对不给付的原则,虽然有防止道德风险的积极意义,但对其他受益人实为不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限定于致害人本人,纠正了原《保险法》的不足。所以,如果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今年10月1日后,或者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于10月1日前但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之后,依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两种情况下,周某的弟弟都可以依法取得保险金。

申某是银川市一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凭着每天辛苦的跑车养活一家人。今年1月10日凌晨,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一乘车男子抢劫后用硫酸泼向申某面部,并连捅数刀。申某和家人被这突发的事件搞得手足无措,谁也没有想起曾在新华投保的事。在申某的家人四处为其求医治病时,新华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到了报纸的呼吁,并及时告知公司申某为公司客户。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申某应在治疗期结束后予以赔付,但因客户的特殊性,宁夏分公司在客户并未报案的情况下,向总公司提出了预付赔款的申请,得到总公司的批准。1月18日,负责核保核赔工作的经理前往北京同仁医院送去8000元预付赔款和4000元的员工自愿捐款,申某及家人被这意外的赔款惊呆了。急需治疗费用治疗的申某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申某治疗结束返回银川后,于7月17日向宁夏分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核定,申某属一级伤残。公司作出给予赔付10万元理赔款的结论。经历了此事,申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用她的亲身事例告诉人们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功用,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在危难时期雪中送炭。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理赔都是没有异议的呢?继续看: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万吨巨轮理赔案:2011年5月31日,重庆某海运公司一艘万吨货轮满载铁矿石在江苏张家港水域抛锚时突发机械故障,与在码头停靠的另一万吨巨轮发生碰撞,两船同时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案后支付理赔款306万元。 入选保险理赔难理由:本次事故碰撞双方船舶均为万吨巨轮,碰撞导致维修费用较大。为保证定损公平准确,特聘请上海大洋公估公司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本案体现了人保财险强大的理赔资金后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品质服务水准。同时,也展示了重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服务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故意制造事件,骗取保险金。这种现象不仅会使其他客户的利益得到损失,更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平稳运作和长久发展,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认识车险之平安车险介绍


说道购买车险这个问题,首先出现在许多人脑海的都是平安车险。为什么呢?看了平安车险介绍您就了解了,接下来,小编将对平安车险的一些情况为您进行介绍。

平安车险总体介绍

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

2007年,平安开始以电话车险为突破口,开创了中国保险官方直销的先河。连续三年增长超过100%,在车险总保费中占比从2007年的4.4%增至2009年的14.4%。并且2009年平安的电话车险率先实现了1.5%的盈利,宣告车险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中国获得成功,而这一经验也迅速被全行业所借鉴。

平安车险优势介绍

不管是在价格上还是在服务上,平安车险都占据十分明显的优势。平安保险的电话车险和网上车险,都属于保险公司直销车险模式。和传统的车队相比,它的优势在于取消了销售人员和代理人等中间费用的成本,所以它的价格也比传统车险商业险降低15%。另外,在目前为止,平安保险公司的网上车险是国内唯一能够实现网上精确报价并支付在线投保的平台。只要你登录平安保险的网站,输入车辆信息,即可获得精确报价,非常简单方便!

说到平安车险的服务,许多人也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平安车险的价格优惠,服务质量会不会也降低?当然不会。选择平安车险,不但可以节约15%的保费,而且还能享受与传统车险完全一样的车险责任和理赔服务。看了接下来的故事,您就了解了。

吴先生是位爱车之人。前一段时间,他开车出差外地时发生了车险,和别人的车碰撞,车门严重刮花了,吴先生可心疼了,好像自己的老婆被毁容了一样!他马上拨打了95512车险报案专线。告诉了客服人员自己的个人资料和出险情况,30分钟内查勘人员便赶到了现场。一切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吴先生对中国平安这次的异地理赔工作过程都感到很满意。

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公众责任险案例一

【案件回顾】去年大年三十,深圳某小区业主陈先生在燃放鞭炮时将27D座北阳台的2只空调外机,1台洗衣机,1台烘干机烧坏。保险公司赔偿7000多元,由于灭火时楼上人家地板被水浸泡损坏,保险公司另外赔偿地板损失以及业主借房费用计16000元。

【分析】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也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业主陈先生在过年燃放鞭炮出现的事故以及因灭火时楼上家庭地板被水浸泡一系列损失都在承保范围之内,所以按照公共责任险的规定,保险公司仍会做出相应的赔偿。

公众责任险案例二

【案例回顾】陆家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责任险办法,为一些住宅区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缴纳保费,最高可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年。2001年7月浦东某小区的业主王小姐于夜间进入小区时因天黑而被铁链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来经过物业公司购买的公共责任险,王小姐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900元。

【分析】根据公共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王小姐因夜间进入小区被铁链绊倒,属于上述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公众责任险案例三

【案例回顾】2009年12月13日,顾客杨某在成都某超市有限公司罗浮分公司购物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致左手手腕及左股骨切面骨折,致残程度鉴定为八级。

【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在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本条款规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医疗费:伤者经治疗,医疗费总计9449.20元,经医生审核扣除不相关费用9.29元,即9449.20-9.29=9439.91元。

交通费:伤者12月13日到医院就诊车费20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该伤者住院共计28天,根据该伤者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42.60计算,即28天*16942.60/365天=1299.71元。

残疾赔偿:根据成都市2008年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6942.60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起算,八级伤残30%,即16942.60*20年*30%=101655.60元。

小计:102955.31元

合计:101655.60元-300元(免赔)=101355.60元

该保单约定: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最终实际赔付5万元。

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应该是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那么作为分担上述风险并具有公益保障性质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赔付范围有哪些呢?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

交强险赔偿范围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同时,交强险还有多种免赔规定,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那么,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接下来,小编带您看一个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例,方便您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解。

被保险人忻某于2012年6月7日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7日24时止。

2012年10月1日,忻某驾驶投保车辆搭载赵某,在沿4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所驾驶的现代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家口尚义交警大队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忻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

后赵某就事故中受伤事宜,多次与忻某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协商赔偿,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则以“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赵某不服,于2012年11月25日向张家口尚义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诉请法庭判令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的“本车车上人员”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车上人员”的扩大化解释。“本车人员”应属与保险机动车具有直接物权支配的人员,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而不应包括机动车上的搭乘人员。搭乘人员与车主或驾驶人之间只形成有偿或无偿的承运关系,不能因乘坐该机动车辆就将其视为“本车人员”对待。

而“本车车上人员”则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搭乘人员等所有占据车内空间的人员。《条款》在确定“本车人员”时,将其扩大为“本车车上人员”,该内容明显与《条例》相冲突,《条款》之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有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理应依据赵某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解,认定其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分析车险超市 了解更多车险信息


生活中的超市给了我们购物的平台而车险超市却给了我们买保险的平台。在保险超市中我们获得了更多的关于车险的信息,让我们可以买到一份属于自己的,适合自己的保险。换句话也就是说分析车险超市,了解更多车险信息就显得很重要。生活还要继续,保险需要继续买,但是我们到底该如何买,就需要我们做太多的工作去了解车险信息。

据了解,“车险超市”对于新车族最大的好处在于,客户可以在“超市”中货比三家,充分了解和比较各公司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买到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从而更充分地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或减少理赔纠纷。这样在方便投保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了自身的权益。

但是,新成立的车保服务中心也在福州车界引起很大争议。“车险超市”能否如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预想的那样,引导榕城车险市场健康地发展呢?

车市火爆车险赔付率却高达六成以上

近年福州市的车辆剧增,据福州交警部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5月份,新车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40%,平均每天新增车辆近百辆。但是,与汽车市场火爆不同的是,福州的车险却面临大幅亏损。据了解,去年福建大部分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的赔付率,都超过了险种60%的盈亏警戒线,其中,车险的赔付率更是居高不下。

福州市的车市火爆,但为什么车险业务却大面积亏损呢?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主要是由于价格战造成的。据福建省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去年是车险费率改革的第一年,各财险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自定费率,有的公司为了争市场份额,把费率定得很低,很多公司纷纷跟进,这种价格的竞争,对各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不利的。保费的大幅下降,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上升。在保费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即使车辆的出险率没有提高,赔付率所占的比例也是上升的。

“车险超市”能否维护市场秩序?据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车险超市采取集中承保、业务直销、集中出单的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避免了国家财产流失,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将过去分散承保签单的方式改为在一个场所集中签单,同时通过专门人员的现场监督机制,还有利于遏制新车保险领域的恶性竞争行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车险超市”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的迫切需求。这一两年来,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行了不少尝试,包括推出“车险行业自律公约”,但由于大部分新车保单掌握在车行手里,限于人力、物力,“车险行业自律公约”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高返还”痼疾严重地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车主首先是与车行打交道,考虑到日后的维修保养,车行对车主的影响力比保险公司大得多,在“车险超市”成立之前,新车基本由车行代理保险。各保险公司为抢夺市场份额,竞相提高返还佣金,使整个保险行业的利润直线下滑,不少甚至亏本经营。据了解,此前,保险公司按规定给车行8%的佣金,但各保险公司为了争业务,私下里给的佣金远远高于8%,基本上是“高返还”,有的达到30%以上。

“车险超市”的推出,欲从根本上解决“高返还”这个难题。因此一经提出,就应者云集,各相关部门对于福州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设立一路绿灯。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车险超市”利大于弊。

在很多城市,车商代理的比例高达60%-70%,他们掌握了大部分的客户资源,在车险中介市场占有主导地位。由于车商在销售上的强势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佣金比例来拉动销售,因此车商更愿意把价格高的车险卖给消费者。

而这正是一个市场机会。“我们可以集中大量的购买潜力同保险公司谈判,获得优惠价格。”林振认为,单个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车商谈判,明显处于弱势,议价能力差,而通过车盟的平台可以改变这一状况。

另一方面,车主可在“车险超市”里货比三家,并享受送单上门、全程代办理赔、维修救援等个性服务。这种操作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兼业代理和面对面营销,改变了过去车险消费中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车主的利益,也对整顿车险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车险超市”,进而延伸保险服务。

“无论是决定成立‘车险超市’,还是取消‘车险超市’,最终都是由市场状况来决定的。随着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车险最终还是要放开的。”在谈到车险超市的取消时,严小纲说,“可以说,这四年车险超市的改革探索是成功的,它对今后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成立新车车险超市,并非长久之计。它只是在保险市场出现混乱时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取消车险超市后,再次发生以前类似“高返还”等问题,再次启动车险超市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汽车险必备知识之险种挑选分析


怎样挑选汽车险种?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认为车主只买交强险是不可取的,应量体裁衣投保商业车险,完全没必要为了省小钱而冒大风险。有车主算了一笔账,自己平时开车很小心,一般不会出事,出事也最多是些小挂小蹭,损失不了多少,最多几百块钱。如果只买“交强险”,就可以省下上千元的商业车险保费了。乍看之下,似乎这类车主的算法比较划算,但仔细想想,这种算法并不科学,颇有赌运气的成分。

很多资深的车主朋友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汽车保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门类,相信在以前的介绍中大家对于这类问题也比较清楚明白了。我们知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条例,交强险是必须要求车主购买的,否则汽车将无法通过年检,自然也无法上路行驶。对于不缴纳交强险的车主,一旦被交警部门发现轻则罚款,重则扣车。所以我在此提醒大家,交强险一定要及时缴纳。

一、商业险

商业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块。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汽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其他保险可自行决定。主险主要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常见的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等。一般“三者险”、“车损险”和“盗抢险”是车主都会投保的险种。其他的险种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同时,我们建议大家建议买新车的时候购买一些防撞防擦的险,比较实用。像车辆自燃险之类的是给比较老的车预备的,可以不予考虑。

二、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宝交强险。

1、车辆损失险

车辆行驶中,即便再小心,也难免磕碰造成自身车辆损失。投保车损险以后,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偿。目前10万左右车辆的一两个配件的维修费用就相当于该险种一年的保险费了,性价比较高,且90%以上的车主都会购买,强烈推荐购买。

2、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如果不幸撞坏豪车或驾车致人重伤,赔偿可能高达几十万,交强险最多赔12.2万,显然是杯水车薪。但是投保了三者险,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至少购买20-50万保额的三者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司机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特别对于新手或经常开车的人,出险机率大,建议购买,更好保障您自身的安全。 乘客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坐的客户或家人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建议经常开车带上家人或朋友的司机购买,以保障家人朋友的人身安全。

4、全车盗抢险

投保全车盗抢险后,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丢失或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车辆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或者是易盗车型,不妨考虑购买全车盗抢险。

5、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本车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车辆经常走高速、国道,容易被飞沙走石砸碎玻璃,车辆停放时也可能被高空坠物砸中玻璃,可考虑购买玻璃险。

6、自燃损失险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如果车辆使用超过两年,油路和电路都有所老化;或因夏季高温,发生自燃的概率都会有所上升,因此建议购买自燃险。

7、车身划痕险

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但无明显碰撞痕迹,例如车辆停放被画乌龟等,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适用于新车且新手的客户。但是特别提醒:小划痕通常可以通过美容进行处理,一旦理赔将算作一个案件,对第二年的保费会产生影响,建议酌情购买。

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现在通行的《条款》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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