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之保险合同纠纷

2021-05-04
三口之家家庭保险规划

保险,在当今这个社会中一个敏感的词汇。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利益之间难免发生冲突,保险案例也出现了很多,所以保险案例的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用心的分析我们才能够从中得到教训并选择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才不容易被骗。如果你是专业人士你还可以造福更多的人了解保险知识,维护自己的权利。

保险案例之一精神病人投保无效 保费红利均须返还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精神残疾人投保,监护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是一级精神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赵某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共分四次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一万余元,并于2009年至2011年从保险公司领取红利近800元。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退保事宜未果,遂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份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

东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退还赵某缴纳的保费,同时扣除赵某已领取的红利。

法律小贴士:如今保险的功能越来越多,除人身保障外还附加分红等,但签订保险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一级精神残疾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保险公司要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而投保人也不能因无效合同而获益。在此也提醒市民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主体合格,二是意思表示一致,三是认真审查合

保险案例之二日系车被砸车主伤不起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近期钓鱼岛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动中,被砸的日系车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今天,相关监管部门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不论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车损险的条款进行理赔。

据悉,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被砸的车辆查勘、定损工作一切正常,但是是否赔付,有的称要由具体的理赔部门来决定,有的称要总公司发文,甚至有的称要保监会来明确。之所以没有明确的说法,据记者了解,有人认为,砸车属于人为事故,应该向肇事者索赔。也有人认为因暴乱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要等待监管部门明确,这明显属于推卸责任。”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说。而在车损险的免责条款中,保险公司普遍规定了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理赔?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在列明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中,车辆被砸既没有明确是保险责任范围,也没有在免责范围中列明。但是免责范围中有这样一句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以具体怎么理赔要看保险公司的规定。

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表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一方面,没有政府部门将游行示威行动定性为暴乱,因此不属于免责范围;另一方面按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不论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都应该先行赔付,之后取得代为求偿权,再向相关责任方索赔。“只是按照条款规定,没有明确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应该有30%的免赔,即保险公司只赔付70%。”这位监管部门人士补充说。

保险案例之三倒车不慎撞死父亲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也投了三责险,保险公司一般应该赔偿。然而,昨天上午,南京溧水法院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开审理了一起罕见的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因倒车时不慎撞死了自己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去年12月26号,小赵在仓库倒车时,不慎把自己的父亲顶在了墙上,导致父亲死亡。由于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小赵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10万元,但被告保险公司则拒绝理赔,理由很充分:父亲系直系亲属,不符合在与赵某签订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上有约定,即“‘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被告安邦保险法务工作者苏妤:“他是同一个家庭的,他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在一个户籍内的;还有一个就是内部规定,家庭成员都是免责的条款。”

除了双方对保险条款中“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外,另一个争议焦点,便是事故发生地点是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发在仓库,并不在道路上:“他并没有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商业的第三者责任险基础就是交强险,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基础都不对,上面建筑怎么会有呢”?对此,原告表示,事故发生后他们虽然没有报122,但打了110,当地派出所也出示了事故鉴定结论,派出所和交管部门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所以这起事故理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从以上案例来看,大部分保险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对于保险保障范围及责任不清楚,才会造成了认识错误。人们在购买保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对保险条款进行学习和掌握,避免在出险时带来麻烦。

相关推荐

保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凭证。而一旦双方在保险合同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该如何应对呢?

从本质来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该如何处理呢?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申请再审。

保险合同掌握秘诀

如果说保险是服务,是为了满足“虚拟”的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

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掌握她们,既可以抓住其中的重点句,点题句,避免冗长枯燥的内容。也可以日后有空时,逐一的解读,便于100%的把握合同。那么我们就乘胜追击,来掌握合同中关键的两大重点:也就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就是我们去购买保险的最初目的,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要满足某些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之后,保险公司就给我们相应的资金给付。

比如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如意外死亡之后的高额赔付金,比如到期后的分红,比如退休之后的养老金给付等等,都是属于保险责任说明和定义的范畴,这点非常重要,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这个和上面的保险责任是相对立的。简单来说就是,一旦出现这个“责任免除”描述里面的任何一种情况,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付,算是保险合同以及日后理赔中的一个危险的禁地

这些列明在保险合同上面的条款的专业性肯定不折不扣,绝对可靠,但是肯定也非常枯燥乏味,很难理解。而保险代理人给出的解释肯定浅显易懂,但很有可能会产生误解。

所以一个折衷的建议就是去和保险公司的热线服务人员沟通,当然寻找一个律师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步:了解好退出机制。一旦要退保,该如何保全自身的最大利益。

就像那些成功的投资人一样,他们在作任何一个生意,任何一项投资的时候,都会在进入之前就了解好退出机制。股市中的落袋为安的说法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了。

我们都知道: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退出“投资”,都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款项。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险款项不同。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十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的退货退款,但是十天之后的领款情况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停止交费并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退保,现金的退费额要参考现金价值表格

停止交费同时确保保单继续有效,但不要求领回现金时:属于减额付清。相应的保险额度就需参考减额付清表格;

如果在第二年的交费到期60天后,仍然不交纳保费,就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垫付,这时也需要参考现金价值表;当然持续的时间不会很长。

依照相关寿险的要求,到了约定的时间(如每三年或五年)和年限(如到了20年之后,或者55岁时)投保人是可以如约的领到保险款项的。这点需要参照具体合同规定。

第四步: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几个重点的时间期限

保险空白期: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期间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属于空白。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适用于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和极少数的意外保险

犹豫期(又称冷静期):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从而保障客户的权利而设定的

宽限期: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第五步:落实保单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注意的细节

1、 填写投保单时,必须仔细认真核对,特别是针对健康状况告知里面。

2、 收到保险合同后,请确定理解了保险责任,必要时多渠道多途径向保险公司热线,其他代理人或律师请教。

3、 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说的一致,如果有疑问,应及时提出质询。

4、 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充分享受犹豫期赋予的权利。

5、 一旦想退保,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6、 保险单是购买保险和拥有保障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保险单,并记下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单号码及保险金额。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

7、 将投保情况告诉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特别是受益人),避免无人知晓。

8、及时办理银行转账的授权,避免因为耽误缴纳保费,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约束双方行为、解释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凭证,需要双方,特别是投保人谨慎对待。读懂保险合同的约束范围,才能更好的将其运用到实际中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四招避免保险合同纠纷_保险知识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始终在发展的快车道上行驶,保险业总资产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多。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条款制定不合理、代理人疏于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缺乏告知诚信等。对此,建议从以下几点防范纠纷:

 一、货比三家,独立选择。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二、实话实说,切莫隐瞒。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出险之后具备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则,市民投保时一个不经意的“隐瞒”,可能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一定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若消费者仅做口头告知,而没有在健康告知栏中填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三、研读条款,掌握术语。

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时常发生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刻意回避免责条款的情况。由于消费者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因此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尽快研读保险条款,掌握保险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如现金价值、初始费用与所缴保费的关系,免除责任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结算利率、分红收益等投资方式。

 四、尊重合同,诚信投保。

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深究细析保险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是伴随着保险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从理赔中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但是有的人也出现了自己去“创造意外”然后找保险公司赔偿,使保险公司受到伤害,随之而出的保险理赔也出现了状况,那就让我们从深究细析的保险案例分析开始,了解更多保险理赔知识吧。

周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一日,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用板手将周某打晕,然后又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系叶某故意致害死亡,叶某系自杀身亡。事后,周某的弟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保险公司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有多名受益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就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其余受益人也不可能取得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法院认为:对于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受影响的问题,我国原《保险法》肯定说,只要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部拒付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弟弟的诉求。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刘新阳认为:原《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论致害主体是否只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要出现了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绝对不给付保险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绝对不给付的原则,虽然有防止道德风险的积极意义,但对其他受益人实为不公,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将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限定于致害人本人,纠正了原《保险法》的不足。所以,如果本案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今年10月1日后,或者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于10月1日前但保险事故发生于10月1日之后,依新《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两种情况下,周某的弟弟都可以依法取得保险金。

申某是银川市一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凭着每天辛苦的跑车养活一家人。今年1月10日凌晨,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一乘车男子抢劫后用硫酸泼向申某面部,并连捅数刀。申某和家人被这突发的事件搞得手足无措,谁也没有想起曾在新华投保的事。在申某的家人四处为其求医治病时,新华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到了报纸的呼吁,并及时告知公司申某为公司客户。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申某应在治疗期结束后予以赔付,但因客户的特殊性,宁夏分公司在客户并未报案的情况下,向总公司提出了预付赔款的申请,得到总公司的批准。1月18日,负责核保核赔工作的经理前往北京同仁医院送去8000元预付赔款和4000元的员工自愿捐款,申某及家人被这意外的赔款惊呆了。急需治疗费用治疗的申某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申某治疗结束返回银川后,于7月17日向宁夏分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核定,申某属一级伤残。公司作出给予赔付10万元理赔款的结论。经历了此事,申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用她的亲身事例告诉人们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功用,更重要的是在人们在危难时期雪中送炭。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理赔都是没有异议的呢?继续看: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万吨巨轮理赔案:2011年5月31日,重庆某海运公司一艘万吨货轮满载铁矿石在江苏张家港水域抛锚时突发机械故障,与在码头停靠的另一万吨巨轮发生碰撞,两船同时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结案后支付理赔款306万元。 入选保险理赔难理由:本次事故碰撞双方船舶均为万吨巨轮,碰撞导致维修费用较大。为保证定损公平准确,特聘请上海大洋公估公司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本案体现了人保财险强大的理赔资金后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品质服务水准。同时,也展示了重庆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服务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保险合同的漏洞故意制造事件,骗取保险金。这种现象不仅会使其他客户的利益得到损失,更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平稳运作和长久发展,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车险案例一二之具体分析


车险,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通的词汇。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车险行列,随着车险的发展,关于车险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我们不知道车险中存在着什么,但是有的人就利用了车险这个特殊的行业进行非法活动。关于车险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面对这么多的纠纷我们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让我们去接触更多的车险案例及其具体分析,让我们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以免以后上当受骗。

刘先生一直在北京做生意,不久前买了辆小排量私家车,挂的是北京牌照,今年5月,刘先生已经在河北一家保险公司缴纳车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依法同时代收了车船税。刘先生回到北京后查询了北京的车船税征收标准,发现北京的车船税高于河北税额标准,就很纠结自己是否需要在北京再补缴税款?现实生活中,很多车辆登记地为其他省份,而其他省份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与现所在省的标准往往存在差异,有的执行标准高有的低于所在省。这些外牌车船税征收和缴纳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我们找到了外牌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等相关问题的答案,那么外牌车船税的缴纳怎么最方便哪?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网销平台,车主只要通过网销平台就可以完成的缴纳。不仅方便而且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随地就可以完成,同时通过网销平台投保车险还可以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

据了解,在保险的理赔上,车险骗保案例层出不穷,而且形式多样,甚至对某些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长期发生车险骗保事件,对保险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通过业内人士介绍,在车险骗保案例中,骗子是精心安排,特别是假案情的策划也是相当严密的,很难找到什么疑点。据相关人员介绍说,车险骗保甚至成了部分车友的生财之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其实,投保人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种对车险骗保的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对当事人是很有害的。

骗保会负刑法律责任的,甚至有的会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只要达到2000元就将会受到追诉,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也敬告广大朋友,千万不能贪一时小利,而让自己有更大的损失。

“职业撞车族”,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撞车伪造事故,有人负责拖车、修车,有人负责理赔、领款,有人负责出具虚假的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单。他们胆大妄为,私刻交警队、法院和医院的公章,屡屡冒充交警、保险业务员在事故认定书及定损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牵涉保险、机动车修理、汽车租赁、医院、出租车、二手车中介等行业部门,犯罪涉及金华、杭州、宁波、温州、丽水、衢州等地。这起全国罕见的骗保案现已引起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9月1日,宁波太平洋保险公司派人来到金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要求协查一起理赔案件,怀疑其中有诈,得到了一大队领导的重视,并开展相关调查。9月5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将情况通报婺城公安分局,同时移送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婺城公安分局马上派遣资深民警、时任婺城公安分局教导员的蒋益群进行初查。9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予以立案侦查。

保险诈骗在所有诈骗活动中犯罪黑数最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没被揭露和没被公安查处的犯罪比数。婺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初步调查认为,该案当事人包凤成等人有保险诈骗重大嫌疑。在调查中,侦查员出于职业敏感,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分管副局长傅延康汇报以后,傅延康亲自坐镇指挥,精心策划,通过守候、跟踪、控制犯罪嫌疑人去向等侦查措施,捕捉有利战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包凤成、华某、陆寿林、朱亮、严大年等人经过事先预谋,于2005年12月11日晚将浙GW3209欧宝轿车和苏BW0889尼桑轿车开到金华二环南路苏孟路段,由包凤成、严大年故意将两车撞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由陆寿林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朱亮查勘定损,先由华某以苏BW0889尼桑轿车的被保险人名义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79963元。之后,包凤成又以浙GW3209欧宝轿车的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金85170元。

包凤成等人对以同样手段向其他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人员共侦破了保险诈骗案件5起,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经过对案件进一步审查深挖发现林军、陈欣伟、蒋建华等人伙同他人,自从2003年以来曾多次故意制造或伪造交通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侦大队根据包凤成的交代情况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核实,证实包凤成交代的情况基本属实。

希望这些对有车的朋友们应该有所帮助,广大车友朋友也可以对其进行关注。

保险合同,【保险基础9】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公司,细读条款避免纠纷 保险合同暗含“玄机”


保险条款向来以文如天书,为众多保户所诟病。钱某在医院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称此病“實质上就是癌症”,保险公司却拒赔,双方因此闹到了法院。经过一番折腾,钱某拿到了赔款,业内人士却建议保户,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理赔时发生纠纷。

困在一个“或”字上

现年31岁的钱某是一名机关干部。2004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该人寿保险公司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缴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两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过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4年8月31日、2005年9月15日两次向保险公司缴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6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8月20日,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此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

闹上法庭

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该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給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钱某于2003年10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實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2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

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箤嵞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給付保险金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2006年8月3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4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6年8月31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随后将生效判决履行完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


案例情况:王太太在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险,受益人为其子,并于投保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一周后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单。可是一年后被保险人王太太丈夫因疾病死亡,其子在父亲死亡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 之后向保险公司提请理赔,可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王太太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王太太想就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请示专家,该如何分析判断呢?

专家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上案例所述情况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因此应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王太太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她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而且保险公司审核后也没有疑问,这实际就默认了王太太代签合同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专家提醒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尽量避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发生,避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3841.html

上一篇:4个月宝宝怎样购买教育金

下一篇:汽车保险与理赔小常识介绍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